词条 | 建昊奖学金 |
释义 | § 名称 建昊奖学金 § 分析解说 “中国大学生跨世纪发展基金·建昊奖学金”由建昊集团捐资1000万元,团中央、全国学联和北京建昊集团于1996年共同设立,连续十年对当年度涌现出的优秀大学生进行评选表彰。旨在树立青年学生的先进典型,引导和激励当代大学生适应时代要求,勤奋学习,大胆创新,努力提高综合素质,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奋发成才。 “中国大学生跨世纪发展基金·建昊奖学金”98年度评选条例 § 一、奖学金 第一条 “中国大学生跨世纪发展基金·建昊奖学金”由共青团中央、全国学联、北京建昊集团联合设立。 第二条 “中国大学生跨世纪发展基金·建昊奖学金”评选活动旨在树立青年学生中的先进典型,建立导向、激励机制,引导广大青年学生积极向上、自立自强、奋发成才。 § 二、候选人 第三条 “建昊奖学金”的参评范围为:98年7月以前我国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生(含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第四条 “建昊奖学金”候选人各学历层次的名额分配比例大致为:大专、本科学生占获奖总人数的50%;硕士研究生占获奖总人数的30%;博士研究生占获奖总人数的20%;本专科学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按不同层次制定标准分别评选。上述比例由全国评审委员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调控。 § 三、参评条件 第五条 “建昊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学生中,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德、智、体全面发展,并且在社会实践、学术研究、科技创造、志愿服务、品德修养等方面表现出色,取得突出成绩的优秀学生。 第六条 在上述条件基础上,本奖学金对于具备下列条件的候选人予以优先考虑: (一)“全国三好学生标兵”和“全国优秀学生干部标兵”称号获得者; (二)“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一等奖获得者; (三)学术科研成果具有较高的理论价值和推广价值,或应用于实践领域产生显著社会经济效益者; (四)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事迹突出者; (五)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及其它国内外重要体育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者; (六)在国内外除体育外其它各类重大比赛中成绩突出者; (七)在逆境中顽强拼搏、自立自强且品学兼优者。 § 四、组织机构 第七条 “中国大学生跨世纪发展基金·建昊奖学金”评选活动的机构为全国评委会和各省级评委会。 第八条 全国评委会由共青团中央、全国学联、北京建昊集团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人及著名中青年专家学者联合组成,负责全国评审活动的领导和协调工作。全国评委会是奖学金评选活动的最高机构,具有最终裁决权。 第九条 各省级评委会,由各省级团委、学联会同本地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负责本地奖学金候选人的资格审查和初评工作。 § 五、评选程序 第十条 “中国大学生跨世纪发展基金·建昊奖学金”评选的基本程序是:本人申请(有科研成果者须附专家鉴定);学校党、团组织审核确认;省级评委会评审推荐;全国评委会终审确定。 第十一条 各省级评委会产生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后,应立即通报候选人所在单位及有关组织,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保留一定时间的投诉期。若收到投诉,应立即组织调查。经调查确认不符合资格或条件者,应采取相应措施,同时通报有关单位和全国评委会。 第十二条 各省级奖学金评委会须严格按照分配名额和规定时间上报候选人,所报名额超出规定名额或超过规定时间的视为无效。 特等奖的推荐应予注明。特等奖候选人需经全国评委会进行审议(必要时进行问辩)、差额评议,最终确定获奖者。 第十三条 在评选过程中,上一级单位有权改变下一级单位的推荐决定,如当事人或下级单位不服,可越级申诉,直至全国评委会。全国评委会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十四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中国大学生跨世纪发展基金·建昊奖学金”全国评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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