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废封建,置郡县 |
释义 | 秦始皇二十六年(前221年)统一全国后,丞相王绾等上奏:燕、齐、荆等地与京城相隔遥远,请封给诸王子。秦始皇命群臣讨论,大家都表示赞同,惟有廷尉李斯反对,说周代封同姓子弟很多,然而时间一久,子孙疏远,互相攻击,天下不得安宁,所以不应该再建诸侯。秦始皇接受了李斯的意见,把全国分为三十六郡。此后北伐匈奴、南平百越,领土扩大,增为四十余郡。郡置郡守(主官)、郡丞(掌管民事)、都尉(掌管军事)、监御史 (掌监察)。郡以下设若干县,以县令或县长(大县称令,小县称长)为主官,县丞掌民事,县尉掌军事。这些地方官员都由中央政府直接任命,随时可以更调,不同于过去世袭相守、私有其土其民的封建诸侯。这一政治改革措施,加强中央政府的集权,所以一直为后代所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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