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介绍
清朝会审要犯机构之合称,相对于“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而言。凡在京重大案件,先由都察院有关道御史及大理寺左、右二寺官员与刑部承办会审,此三者即为小三法司。会审后各以供词呈本堂官,由三法司堂官再行会审。此制于光绪三十二年(1906)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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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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