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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宪法
释义

§ 概述

宪法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 历史起源

宪法一词来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本是组织、确立的意思。古罗马帝国用它来表示皇帝的“诏令”、“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通过的法律文件。欧洲封建时代用它表示在日常立法中对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的确认,含有组织法的意思。英国在中世纪建立了代议制度,确立了国王没有得到议会同意就不得征税和进行其他立法的原则。后来代议制度普及于欧美各国,人们就把规定代议制度的法律称为宪法 ,指确认立宪政体的法律。

中文的“宪法”一词很早就出现于春秋时期(公元前770年—公元前476年),左丘明编撰的国语˙晋语九:“赏善罚奸,国之宪法也”。然而,现代的“宪法”的概念是从西方传入。

“宪”、“宪令”、“宪法”等词在中国古代典籍中与“法”同义,日本古代“宪”也指法令 、制度 ,都与现代“宪法”一词含义不同。19世纪60年代明治维新时期,随着西方立宪政治概念的传入,日本才有相当于欧美的概念出现。1898年,中国戊戌变法时,以康有为为首的维新派要求清廷制定宪法,实行君主立宪。1908年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 ,从此“宪法”一词在中国就成为国家根本法的专用词。

§ 各国宪法

宪法

1、英国宪法。英国是资本主义国家中最早发生资产阶级革命的国家,也是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由于英国历史革命的特殊性——封建势力过于强大,资产阶级稍有软弱,导致了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形成,英国宪法在形式上为不成文宪法。所谓的英国宪法是不同历史时期颁布的宪法性法律和不同历史时期逐步形成的宪法惯例、判例而成。1215年《自由大宪章》并不是近代意义的宪法性法律,但它对英国宪法的发展与宪政体制的确立有重要的影响。

2、美国宪法。1787制定的美国宪法是世界第一部成文宪法。1776年第二届大陆会议通过的《独立宣言》是世界宪政史上重要的历史文献,马克思称之为世界上的“第一个人权宣言”,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制定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由序言和7条宪法正文组成,它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以“三权分立”和联邦制为原则的国家制度,建立了资产阶级民族共和政体。1791年通过了一条由10条宪法修正案组成的《权利法案》,才明确、详细列举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3、法国宪法。欧洲大陆最早制定成文宪法典的国家是法国。1791法国宪法是以1789年《人权宣言》作为序言的,其正文8篇。其中第一篇明确列举了公民的平等权、迁徙自由权、宗教自由权、请愿权、私有财产权等基本权利。

4、1981《苏俄宪法》共6篇,其中第二篇“总纲”明确规定了信仰自由,表达自己意见的自由,结社自由,居留权、居留权等公民的基本权利。[1]

§ 阶级性质

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由在阶级斗争中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所制定,用以维护和巩固本阶级的政权,是这一阶级的胜利成果。从宪法的阶级实质来看,现代宪法基本上可以分为两个类型,即资产阶级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在英国、美国和法国,较早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这3个国家也最早出现了资产阶级宪法。它们的政治制度并不完全相同,而阶级本质一样,都建立在生产资料资本家占有制的经济基础上,都以保护资本家的私有财产为神圣职责;在政治上都是巩固资产阶级专政,确认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 。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尽管个别条文有所差异,但都是资产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都是维护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

无产阶级建立政权后,也需要用宪法来巩固自己的胜利成果。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不尽相同,但它们的阶级本质一样。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都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经济基础之上,以发展生产力和保护公共财产为首要任务;都是为了巩固无产阶级专政,确立社会主义民主制度;都是无产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体现了无产阶级的根本利益。同一类型的不同国家的宪法不尽相同;同一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宪法也有变化。除了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和民族历史特点等因素外,阶级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变化是造成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

民主制度

资产阶级宪法体现资产阶级民主,社会主义宪法体现社会主义民主。资产阶级宪法同资产阶级民主政治不可分割。“立宪政体”、“立宪政治”、“宪政”,都是以代议制度为基础的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别名。资产阶级宪法正是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和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过程中产生的。资产阶级为了发展资本主义,需要冲破封建制度的束缚,实现买卖自由、契约自由、等价交换。这种生产关系反映在政治上,就是要建立标榜自由、平等、人权的资产阶级民主制。在其宪法上规定的,则是人民主权、权力划分(见三权分立制度)、尊重基本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原则。资产阶级宪法上规定的民主制度,都是为巩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服务的。它宣布“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把保护资产阶级私有制和对无产阶级的剥削,作为它的首要任务。这样,资本主义国家必然要实行资产阶级专政。但为了欺骗无产阶级,他们讳言专政,在宪法里不作明文规定。

无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同样需要把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法律化,制定宪法来巩固政权,维护社会主义民主。社会化的大生产和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民主制的经济基础,社会主义宪法是作为法律手段来巩固和发展这一经济基础的。社会主义宪法公开承认社会主义国家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无产阶级专政包括对剥削者的专政和在劳动人民内部的民主,即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民主制是最高类型的民主制。

§ 主要特性

从理论上讲,宪法的效力高于本国其他法律和法规。但在现实里,宪法并不是在所有国家中都具有权威性。为保证宪法的权威性,需要相应的一套体系来确保宪法没有被违背。这套体系称之为宪法审查制度。在现代民主国家,由于宪法审查制度的实施,一条法规如果和宪法相抵触,就不能得以应用。而在非民主国家,宪法的最高效力经常不能得到有效的维护,以至于宪法成为一纸空文。 使一条和宪法抵触的法规不能得以应用的方法有多种,根据宪法审查制度的不同,可以事先审查,也可以事后审查。即使获得通过,经过被撤销,或在审理的时候不被法院采纳。 这条体系最早由奥地利的法律学家凯尔孙(Hans KELSEN)最先提出。依据这个的理论,法律和法规以及宪法构成一个金字塔。宪法位于塔顶,拥有最高权威;而法律由立法机关通过,其效力仅次于宪法;而法规是由行政机关颁布,它的效力最低,因此位于金字塔底。因此一条法规不能违背高于它的法律和宪法,否则它可能被撤销。同样,一条法律不能和宪法相抵触,否则它能被撤销。

现代概念中宪法是公民与国家的契约,它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有最高的地位,因此它是国家的根本法,拥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规定的事项主要有国家政治架构,政府组成与职能,权力制衡模式和公民的权利等。有些国家的宪法还规定了公民的义务,但大多宪法学者认为,宪法规定公民的义务,不仅没有必要,而且难以实行。有人认为,宪法最为重要的意义在于它是一部权利宣言书。 《美国宪法》是这一表述的最好的注解。但对权利的列举式规范并非宪法的绝对要件,美国宪法在订立之初并无权利条款,法国第五共和的宪法也未明列权利条款,但这都无损于它们是有效宪法规范的事实。

§ 控制手段

限制

人权宣言

在现代宪法中,限制是控制的手段之一。但是现代意义上的限制与近代相比已经发生了许多的变化。其中最重要的变化是除继续以授权方式限制政府权力外加强了对团体行为的宪法限制。因为限制权力是从广泛的社会权力控制理论出发的,凡是有对民主制度构成威胁的一切权力都必须加以必要的限制,而对民主制度构成的权力,既包括国家机关也包括一切有组织的社会团体。由于政治性组织如政党等以组织国家权力并对国家的政策制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为目的,所以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国宪法加强了对它的限制。宪法规定各种政治性结社不能以破坏现行宪法秩序为宗旨,它的组织原则和章程以及活动均不得以反对现行宪法为目标,否则即为非法的组织。宪法要求政党组织内部秩序必须民主化,政党应当公布其政治赞助款项和其他资金的来源。

监督

在现代民主制度中,监督成为一项重要的宪法控制手段。宪法上的监督手段是公民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行使监督权的依据,这种监督我们仍可以称之为外部监督;除此之外,宪法还规定了国家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即国家机关相互之间的监督。 现代宪法十分重视公民和团体对国家机关的监督,其监督手段包括:(1)舆论监督。在宪法规定了言论自由的背景之下, 政府以及政府官员的行为受到公民以及大众传媒的监督是民主制度的重要标志。其中,新闻报道有力地影响公民的政治言行,政府及其官员的行为如果违反宪法和法律,一旦被新闻媒体曝光,则政府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有时甚至引起政府倒台。这种监督也有利于提高公民的政治热情和宪法意识,实践证明,它对政府的监督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2)政治批评。这种权利是民主国家里公民监督权的重要内容,凡是民主的国家,政府行为有一定的透明度,如果公众对政府的政策不了解,政府就可能违背人民的意志来行使权力。所以公民对政府的行为有权评价,并且对政府的政策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力,是对政府及其官员进行有效监督的前提。(3)有对政府及其官员的行为提起控诉的权力。 政府行为和官员的行为如果破坏了公民的权利,公民有权根据法定的程序申请法院审查。在美国,公民和法人如果认为议会的立法以及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害了其宪法上的权利有权向法院申请审查,“一个公民有权在一个政常的普通法院受审判,其次,有权在这个法院中追诉行政官员任何行为的合法性。”〔8〕德国的基本法和法律也规定, “因公权力机关侵犯他人的某些基本权利或联邦基本法有关条款规定的某项基本权利时,被侵犯者在经过法定的程序并具备法定的前提条件时,可向联邦宪法法院提起宪法诉愿,宪法法院有权对此申诉作出裁决。” [2]

§ 发展趋势

宪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以保障人权为目的,对社会进行制度安排的基本形式,经历了由单一的政治制度安排到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在内的全方位的制度安排的过程。国家内部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的变化对宪法的发展变化起着直接作用,同时国际关系也对宪法发展趋势有所影响。

1.对社会的制度安排上表现为加强行政权力以及中央集权趋势明显。

行政权力扩大是宪法对国家权力横向配置方面的发展。宪法对国家权力的横向配置大致有三权分立制和议行合一制两种。近代宪法时期两种模式下的行政权都没有处于国家权力的核心地位,现代宪法时期行政权扩大的表现为:(1)行政权干预立法权;(2)紧急命令权;(3)行政机关经委托享有一定立法权。中央集权趋势是宪法对国家权力进行纵向配置方面的发展趋势。这种纵向配置模式一般为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两种。中央集权趋势主要表现为:(1)传统中央集权国家。国家权力的重心在中央,地方分权、地方自治不具有实际意义;(2)奉行地方分权实施地方自治的国家,中央对地方的干预越来越多,包括立法监督、行政监督和财政监督;(3)联邦制国家中,尽管联邦中央的权力在理论上是有限的,但现实中联邦中央的权利在不断扩张。

2.宪法内容更加丰富完备。

随着国家权力进入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领域,宪法对经济和文化方面的规定越来越多,并在宪法中形成基本经济制度和文化制度,内容不断丰富和完善。随着宪法对教育、文化的规定成为宪法的重要内容,宪法已经不再仅仅是政治法,而是内容更为全面丰富的社会法。

3.重视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

宪法在组织配置公共权力的同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日益重视,公民基本权利的范围进一步扩大,首先表现为:(1)宪法对经济和文化权利的规定。不再局限于只规定政治权利和自由权。(2)宪法对社会权利的规定。社会权利一般指公民政治经济文化权利之外的其他基本权利,各国对社会权利的规定范围也不尽相同,但核心内容是家庭、婚姻、劳动时间以及雇主与劳动者的关系和社会保险。宪法强调公民的社会权利及利益不得放弃。(3)对环境权的规定。更多的国家对环境保护作了专门规定,以有效治理工业化带来的环境问题,环境权成为一项新的公民基本权利。(4)强调权利的保障。设定公民基本权利的同时对权利的实现规定保障措施已成为较为普遍的趋势。

4.重视宪法保障。

随着宪法是法律而不仅仅是政治宣言观念的普及,各国纷纷建立宪法保障制度,设立专门机关监督宪法实施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用,其中采用宪法法院又是它的主流。规定宪法最高的法律地位、严格设定宪法的修改程序、明确社会组织和公民在维护和遵守宪法中的责任等保障手段为各国宪法广泛采用。

5.宪法发展国际化趋势加强。

国际关系对宪法发展有重要意义,二战以来迅速发展的全球化趋势和经济一体化使得宪法发展也呈现出国际化趋势。表现为:(1)对国际法直接承认和接受,一改近代宪法基于主权观念而对国际法采取的保留态度;(2)随着战后传统主权观念的变化,并基于国际合作的需要,宪法对国家主权进行了有条件的限制;(3)人权是国际法的重要领域,围绕人权问题签署了许多公约。许多国家加入人权公约,体现了公民基本权利领域的国际化趋势;(4)从宪法的国际化趋势实现方式来看,从主要依靠政治手段直接接受国际化演进到现在主要在经济一体化进程中由国家采取有关措施来顺应国际化趋势。

6.形式上逐步发展。

宪法典是近代具有较为完备的法律形式的宪法的重要渊源。其形式上的发展表现为:(1)宪法渊源的多样化趋势。国际法成为宪法重要渊源的同时,成文宪法国家的其他法律渊源,如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也受到了广泛重视。(2)宪法修改较为频繁。一方面由于社会发展节奏加快,社会关系活跃;另一方面由于现代社会成员基于共同利益的需要,更容易达成共识。此外,宪法修改程序的简化趋势在程序上为宪法修改提供了方便。[3]

§ 中国宪法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届、第四届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于1954年9月、1975年1月、1978年3月和1982年12月先后制定、颁布了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部宪法

中国第一部宪法颁布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是在对建国前夕由全国政协制定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的。宪法以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作为国家的总任务,并把党所创建的基本制度和党所制定的基本方针和重要政策予以宪法化、条文化,为我国后来的民主建设与制度建设奠定了基础。第一部宪法除序言外,包括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等4章106条。

第二部宪法

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部宪法。这部宪法诞生于“文化大革命”后期,是在“左”的思想指导下形成的,以“四个存在”、“阶级斗争必须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的“基本路线”以及“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学说”为理论指导,是一部在特殊时期产生的宪法。如把“文革”产物“四大”写进宪法第十三条:“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国家保障人民群众运用这种形式”。第二部宪法共4章30条。

第三部宪法

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部宪法。这部宪法把中国共产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规定的全国人民在新时期的总任务“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开展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在本世纪内把中国建设成为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强国。”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下来,记载在序言中。这部宪法比1975年宪法有了重大变化,但仍然存在许多缺陷,它肯定了“文化大革命”的成果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第三部宪法共4章60条。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和1980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分别对这部宪法进行了修改。 1978年第三部宪法颁布

第四部宪法

1980年下半年,在叶剑英委员长直接主持下,我国开始对宪法进行大规模、全局性的修订。经过两年多的讨论、修改,并经过全民讨论,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部宪法(现行宪法)在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正式通过并颁布。第四部宪法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总结了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经验,并吸收了国际经验,是一部有中国特色、适应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根本大法。它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职责范围、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等。其根本特点是,规定了我国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确定了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基本方针。它规定,全国各族人民和一切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部宪法分为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五个部分,共4章138条。

不断完善

为了适应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化,全国人大分别于1988年4月、1993年3月、1999年3月、2004年3月对这部宪法逐步进行了修改、完善。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私营经济的地位、作用和国家对私营经济政策作了明确规定;对土地使用转让的问题作了补充规定。这是中国第一次采用宪法修正案的形式修改宪法。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原宪法作了9处修改,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论”、“坚持改革开放”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等写入了宪法;将“国营经济”修改为“国有经济”;将“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修正案内容还涉及政协制度、县市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等。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再次通过宪法修正案,对原宪法作了6处修改,把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思想地位、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国家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以及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作用等写进了宪法。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对原宪法作了修改。宪法修正案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完善土地征用制度,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作出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规定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的职权,修改乡镇政权任期的规定,增加对国歌的规定等。

特性及作用

特性

第一,宪法的内容不同于一般法律。一般法律的内容只涉及社会生活的某一个方面、某一个领域。宪法的内容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根本问题,它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第二,宪法是制定一般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都要以宪法为依据。正如人们通常所说的,宪法是母法,其他法律是子法。

第三,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作用

一是保障国家权力有序运行,规范和制约国家权力。宪法通过赋予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公共权力,使国家权力在宪法设定的轨道上有序运行,避免国家权力缺位、越位和错位。

二是确认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在人民主权原则下,宪法是人民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人民通过宪法使自己的基本权利得到最明确的确认和最有效的保障。

三是调整国家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在国家的各种社会关系中,最重要的关系是由宪法来规范和调整的,如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以及其他最重要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关系。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宪法是社会稳定的调节器和安全阀,对于解决各种重大社会矛盾和冲突,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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