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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建筑节能技术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中国建筑节能技术协会(CHINA BUILD ENERGY SAVING TECHNIC ASSOCIATION )(缩写为CBESTA)是从事建筑、建设领域内新型节能建筑材料、敷料,建筑与装饰使用的节能产品与技术的生产企业、技术拥有单位、发明单位、中间商等及为建筑行业生产配套服务的产品和有关科研设计、大专院校等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地区的全国性、非营业性行业自律组织。

其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通过为政府服务、为行业服务、为企业服务、为市场服务,促进企业适应市场经济,加快企业转换机制,推动全行业的节能技术进步,提高产品的质量,增加经济效益,引导行业健康发展。它主要任务是:研究探讨我国建筑节能技术行业的改革和发展方向;根据国家建设事业的发展,提出本行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技术政策的建议;认真贯彻政府有关节能技术政策和法律法规;协助政府部门制订、修订产品与技术标准;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做好生产许可证、企业资质审查和产品质量认证的工作;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科技攻关工作,组织本行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奋和新材料;组织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积极扶持出口企业走向国际市场;开发智力,培养人才。提高本行业的技术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推动企业开展健康的竞争,积极促进会员间的横向联合;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向社会推荐、宣传名、优、新产品,积极为企业拓展市场;承办政府部门或会员的委托事项,当好企业与政府的桥梁和纽带,为我国城市建设的节约化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建筑节能技术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BUILD ENERGY SAVING TECHNIC ASSOCIATION ),缩写为CBESTA。

第二条 中国建筑节能技术协会是从事建筑、建设领域内新型节能建筑材料、敷料,建筑与装饰使用的节能产品与技术的生产企业、技术拥有单位、发明单位、中间商等及为建筑行业生产配套服务的产品和有关科研设计、大专院校等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地区的全国性、非营业性行业自律组织。

第三条 中国建筑节能技术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通过为政府服务、为行业服务、为企业服务、为市场服务,促进企业适应市场经济,加快企业转换机制,推动全行业的节能技术进步,提高产品的质量,增加经济效益,引导行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协会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国家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建筑节能技术协会总部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讨建筑节能技术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建筑节能技术研发或生产、经营企业的要求和意愿,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法规等建议;

(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法规,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三)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或组织制订标准规范,组织实施行业统计,参与诚信评价、资质及职业资格审核、技术达标评估等工作;

(四)引导和推动建筑节能技术研究、生产、经营企业面向市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经营机制,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五)对地方会员协会进行工作指导,组织经验交流,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开展行检行评,规范行业行为,表彰和奖励优质工程项目、优秀企业、优秀人才等;

(六)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济,帮助企业协调劳动关系;

(七)编辑会刊,搞好宣传网站体系建设,收集、分析和发布国内外政策法规、文献资料和行业市场信息,推广与展示建筑节能科技成果,组织开展各种专业培训、岗位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建筑业企业和建筑职工素质;

(八)发展同国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同业民间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组织开展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九)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十)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单位会员(直属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

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地方、部门建筑行业组织,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中国建筑节能技术协会团体会员。

(二)单位会员(直属会员)

从事建筑、建设领域内新型节能建筑材料、敷料,建筑与装饰使用的节能产品与技术的生产企业、技术拥有单位、发明单位、中间商等及为建筑行业生产配套服务的产品和有关科研设计、大专院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直属会员)。

(三)个人会员

取得建筑行业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士,以及在全行业有一定知名度的专家、学者、劳动模范、杰出企业家,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书,报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要求本会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三)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优先取得本会的信息服务及书刊文献资料;

(五)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六)有参加和退出本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关心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各地区、各部门推选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 选举、罢免协会理事;

(三)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理事会任期四年,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选,报常务理事会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 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九)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制定协会内部及分支机构的管理制度;

(十一)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二)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一至两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按理事人数三分之一比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一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协会工作。

第二十五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任职时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 会员会费;

(二) 捐赠或赞助;

(三) 企业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 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员会费的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和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三分之二理事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3年9月1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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