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唐代官制 |
释义 | § 政治和经济概况 李渊在位时期,国家重新统一,社会渐趋稳定,典章制度初具规模,这为“贞观之治”的出现铺平了道路。 从公元627年至公元649年的二十三年,是唐太宗统治时期,史家称之为“贞观之治”。唐太宗即位初期,在政治上进一步联合各地主集团,健全法制,整饬吏治,提高国家机关的行政效能。在经济上实行“去奢省费,轻徭薄赋,选用廉吏,使民衣食有余”的政策。 贞观初年,李世民首先着手改组中央机构,逐步把李渊时期的一些思想保守的宰相陈叔达、萧瑀、宇文化及等免职,先后任命原秦王府的宠臣高土廉、房玄龄、长孙无忌、杜如晦等为宰相,并起用了李建成的幕僚魏征、王珪、韦挺等人为谏官,接着又提拔他们担任尚书左右丞或宰相。他除了把建成、元吉的亲属处死外,其他属官一律赦免。李世民对政敌属官采取这种政策,不仅搜罗了一批有才能的人为自己效力,也迅速消除了来自反对党的阻力,稳定了政局。 唐太宗非常重视发挥国家机关的效能,他对大臣说:隋朝所以二世而亡,主要原因是当时皇帝“不肯信任有司、每事皆自决断”,使得群臣有意见不敢直言,“宰相以下,惟即承顺而已。”他很注意选择天下贤才,“置之百官,使思天下事”。凡事都要交给百司商量,然后经宰相筹画,诸事稳妥,才能上奏施行。所以旧史称唐朝政府处决政事“鲜有败事”。贞观初年,还针对武德后期民少官多的弊端,精减国家机构和官员,唐太宗说:“官在得人,不在员多”,命令房玄龄精简中央文武官员,据《资治通鉴》卷192的记载,中央官员由武德时期的2,000多人减为643员。地方行政机构也予以裁并,因山川形势之便,分全国为十道。 贞观时代,很注重立法。唐太宗即位以后,多次组织名臣和法学家研究立法和司法制度。他说:“国家法令,惟须简约,不可一罪作数种条”。根据这种精神,对《开皇律》作了重要的删改,除去大辟罪92条,死罪大半,其余则删烦去蠹,变重为轻的条文也很多。当时对判死刑很慎重,据《贞观政要》卷8记载,规定“在京诸司奏决死囚,宜二日中五复奏,天下诸州三复奏”。唐太宗还认为法令不能经常变化,因为数变则烦,使“官长不能尽记,又前后差违,吏得以为奸。”所以,唐前期的法律体系经贞观初年修订后,就基本确立,没有大的变化。为了保证法律的执行,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了司法机关,中央主管刑法和审判的是刑部和大理寺,地方州、县设有专管司法工作的官吏,刺史和县令都亲自掌管审判事务。 唐太宗还从前朝的经验教训中认识到,如果从皇帝到各级官吏不认真奉法,任何完备的立法和司法制度都是空文。《魏郑公谏录》卷3载,他曾对朝臣说:“朕见隋炀帝都不以官人违法为意,性多猜忌,惟虑有反叛者。朕则不然,但虑公等不遵法式,致有冤滞”。唐太宗提倡守法,要求司法部门断狱要依据律文。所以,有些大臣才敢于“犯颜执法”,与他激烈争辩,纠正他任情用法的错误。由于贞观时期重视立法和守法,法律的执行一般比较认真,官吏有犯法者必无赦免,贪赃者置以重法。《贞观政要》说,当时“官吏多自清谨”,“王公妃主之家,大姓豪猾之伍,皆畏威屏迹,无敢侵欺细人”。这对巩固唐初封建统治,起了积极作用。 在用人上,唐太宗曾说过:“为官择人,唯才是与;苟或不才,虽亲不用”。为了改善吏治,争取各地主集团的支持,他选拔、任用了许多有才能的人担任中央要职。这些人出身不同,代表了各种地主势力。其中有长期跟随他的秦王府臣僚,有追随李建成反对他的政敌,有关中军事贵族和南北士族,也有出身低微的寒门人士。唐太宗这个用人原则,曾引起了原秦王府一些没有迁官的旧属不满。唐太宗批评房玄龄等人说:“用人但问当否,岂以新旧异情……才若不堪,亦岂以旧人而先用?”由于唐太宗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拔人物不私于党”,以才取人,甚至破格用人,就保证了唐初政治的稳定和各种政策的施行。 唐初的军队是以府兵为骨干的中央禁军、边军和地方军组成。军队直接由皇帝掌管,除紧急情况之外,凡发十人十马以上,都要有兵部奉皇帝敕令颁发的鱼符、木契。将帅不能长久专兵,“若四方有事,则命将以出,事解辄罢,兵散于府,将归于朝。”贞观时期,边将领兵,一般是“三年一易,收其兵权”。这些制度都是为了保证军权集中于皇帝,防止大将拥兵擅权。唐太宗为了提高军队的战斗力,特别注意府兵的训练。折冲府平时的主要任务是训练士兵,“居常则皆习射”,每年冬季有一次试阅。有时唐太宗亲自教射,中多者赏以弓、刀、帛,其将帅也进行考绩。“由是人思自励,数年之间,悉为精锐”。 唐初统治者恢复和完备了前代的府兵制度,这不仅加强了封建统治,而且有利于地主阶级扩展经济和政治力量。当时地主子弟是府兵的主干,当府兵的可以免除赋役,有功勋的可以获得勋品、勋田和升官,战争中可以分得大量俘虏、财物。因此,唐初地主子弟一般都积极从军,借此升官发财。府兵要自备部分兵甲、服装、资粮,每年有几个月的宿卫,对于贫苦农民来说,当府兵则是沉重的负担。迫使农民不得不以逃亡他乡、自残肢体、投附寺院等方式来回避征役。 唐太宗统治期间,实行以关中军事贵族集团为主干,联合关东和江南士族,以及其他非士族地主的方针,巩固了唐朝的统治。但是各地主集团中仍然存在着矛盾。以唐宗室为首的贵族官僚集团拥有大量的土地和财富。随着贞观时期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那些非士族地主,不满足于自己的社会地位。他们要求扩大其政治经济特权,因而和贵族官僚集团发生了冲突。到高宗时,这种斗争开始激化。武则天正是利用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把李唐官僚集团的势力打下去,逐渐掌握了国家大权而登上皇帝宝座的。 在武则天统治时期,采取了严刑峻法,对付一切公开的和暗藏的反对派。她在朝堂上设置铜匦,接受告密文书,奖励告密。各地告密者不论贵贱,都可以亲赴京城,沿途受五品官待遇,到京后武则天亲自接见。告密核实,封官赐爵;告密失实,并不反坐。于是,唐宗室贵族大臣多被告发,而不少告密者则成为飞黄腾达的新贵。武则天还重用武三思、武承嗣、周兴、耒俊臣等一批酷吏,搜罗了数百名无赖之徒,专门以告密为能事。他们为了迫害政敌,广泛侦察,罗织罪状,严刑逼供,相继诛杀唐宗室数百人,文武大臣数百家,地方将吏数千人。以致朝野上下笼罩着一片恐怖气氛。被关杀的大批官僚,有不少是无辜受害者。 据《新唐书·则天皇后传》载,武则天为了培植自己的势力,“不惜爵位,以笼四方豪杰自为助”。大量破格提拔士人和低级官吏。每年赴京应举的人数不断增加。她经常要大臣们荐举人材。《资治通鉴》卷205载,长寿元年(公元692年),大臣们一次荐举了130人,“无问贤愚,悉加擢用”。由于勋赏太滥,造成“腓服众于青袍,象板多于木笏”的怪现象;像拾遗、补阙这样的官员,更是车载斗量了。 武则天对农民的反抗,除了严厉镇压和不断检括逃亡农民外,对徭役制度和户籍制度也作了某些修改。天授二年(公元697年),她到洛阳,下令允许关内雍、同、太等州士族人稠地区,百姓无田业者,可以到洛州安置,前后迁移了数十万户,被迁的农民可以在当地开垦荒地,免三年租调。高宗死时,宣布百姓年满五十岁者免除徭役,比以往六十岁免除徭役的规定缩短了十年,这些措施,在客观上有利于社会生产的发展。武则天统治的五十年间,封建国家所控制的户口,从贞观永徽初的380万户,增加到650万户。商业、交通出现了贞观时期未有的繁荣。从这个时期开始,唐代进入了鼎盛时期。 神龙二年(公元705年),宰相张柬之等联合禁军将领,乘武则天病重之机,发动宫廷政变,逼武则天让位给李显。不久,武则天就死了。中宗复位后,张柬之等人遭到排斥,韦皇后、安乐公主和武氏近亲结成一个腐朽的政治集团,控制了朝政,造成了更加腐败的政治局面。这些人卖官鬻爵,只要交钱30万,就给予皇帝的墨敕,斜封副中书,称为“斜封官”。当时正员之外,用员外、同正、试、摄、检校、判、知等五花八门头衔,封授的官员多达几千人。 贵族官僚集团还直接剥削大批“封户”。中宗时受封的贵戚倖臣多达140余家,封户多至上万户,封地遍及五十四州,被剥削丁男在64万以上。封家派有专官、奴仆收取租税。当时封户比较集中的大河南北地区,造成“百姓怨叹”,“颇多流散”的惨况。 景龙四年(公元710年),韦皇后毒死中宗,窃掌朝政。当年,相王李旦的儿子李隆基利用禁军的不满,发动军事政变,杀死韦后、安乐公主及大批武氏宗族、党羽。恢复了睿宗李旦的帝位。睿宗也是一个昏庸的皇帝,朝政依旧腐败不堪。景云三年(公元712年),睿宗传位于太子李隆基,是为玄宗。 唐玄宗即位后首先对混乱的弊政进行整顿。自开元元年(公元713年)至开元八年(公元720年),他相继任用熟悉吏治、富有才能的姚崇、宋璟为宰相。史称姚崇治事明敏,处决政事迅速。《资治通鉴》卷210说他曾向玄宗提出“抑权幸,爱爵赏,纳谏诤,郄贡献”等建议,都被采纳。在他执政期间,大量裁减中央机构的冗职,修立了各种制度,使“权归于上”,消除了行政上的混乱。宋璟“善守法持正”,注意选择官吏,随材授任,使百官各称其职;对玄宗“敢犯颜直谏”,对下能“刑赏无私”。由于两人同心辅佐,使赋役宽平,刑罚清省,百姓安居。唐玄宗也很重视地方吏治,经常召见地方官员;规定了京官和地方官交流任用制度,使出入常均,尽量改变重内官轻外官的现象。为了表示重视地方官员的典选,唐玄宗有一次还亲自殿试新授县令,把其中四十多名考试成绩低劣的人放归。 害民极大的“食实封”制,这时改为政府向封户征收租调,封家至官府领取,禁止封家直接苛索封户。唐玄宗还表示要除奢从简,下令销毁宫中的乘舆服御,金银器玩,供军国使用;规定天下不得采珠玉,织锦绣,停罢两京及诸州织锦坊。唐玄宗一再要求地方官员注意兵役、徭役、租税的均平征敛,重视农田水利的管理,随时招抚逃亡人口;还经常发布特敕,缓征、减征、免征民户贷粮、租调、地税。以保证国家收入和兵饷来源。 一度倡导俭约、焚珠玩、禁女乐的唐玄宗,到开元后期渐渐变成一个荒怠政事,沉湎淫乐的皇帝。同时,整个官僚机构也空前膨胀,官吏多达36万余人。这时,唐玄宗用的宰臣,尽是一帮巧于献媚,善于逢迎,“专徇帝欲,不顾天下成败”的奸邪之徒。“口有密,腹有剑”的李林甫,唐玄宗“任之不疑”,出任宰相达十九年之久,独专朝政。天宝十一载(公元752年)李林甫死,杨国忠继任宰相,他与李林甫一样,专事献媚玄宗,身兼四十余职,每件文书“但署一字,犹不能尽”。本来就不学无术的杨国忠,自然只好依赖胥吏代为处理公文,这就使已经腐败无能的朝政,更加贿赂公行,纪纲紊乱。 玄宗还特别重用宦官,《旧唐书·高力士传》说,“中官稍称旨,即授三品将军”。这些得宠的宦官权力极大,“监军则权过节度,出使则列郡辟易”。地方官僚都竭力奉承,出使的宦官无不满载回京。诸宦官中最得宠的是高力士,朝廷文武百官,都要巴结他,才能谋得高位。唐后期一百多年的宦官之祸,正是在这个时期种下根源的。 安史乱后,李唐政局每况愈下。肃宗即位后,召募中央禁军,委派宠信宦官李辅国为元帅府行军司马,后又兼任兵部尚书,执掌禁军。此后,宦官把持朝政,成为严重的问题。这引起了一部分朝官的不满,皇帝有时也不甘心受宦官的控制。朝官在皇帝的支持下,和宦官不断发生激烈的斗争。宦官的办事机构在北面宫城,朝官的衙门在南面皇城,所以两者之间的斗争又叫做南衙和北司的斗争。 贞元二十一年(公元805年),唐顺宗任命王叔文为起居舍人,翰林学士,王伾为左散骑常侍,翰林待诏。他们引进了柳宗元、刘禹锡、韩泰等人,在顺宗的支持下,着手革除时弊,企图夺取宦官集团的权力。但由于他们依靠的是一个身患重病的皇帝,手下只有少数所谓有识之士,缺乏广泛的社会基础,所以一遇到握有重兵的宦官势力的反击,永贞革新就失败了。 宪宗被宦官杀死后,继位的穆宗和敬宗,更是委政宦官,专以游乐为事。宦官在朝中的地位愈益巩固,更加飞扬跋扈。敬宗因打骂宦官,结果也被杀死。文宗时,想改变宦官专政局面,但因宦官势力已根深蒂固,已无法处置了。 唐后期,除了朝官和宦官的南衙北司之争外,在朝官内部,也结成朋党,排斥异己,从而引起官僚集团的派别斗争,其中最突出的是以李宗闵、牛僧儒为首领的牛党官僚集团和以李德裕为首的李党官僚集团的斗争——史称“牛李党争”。这些斗争与倾轧,一直延续到李唐政权的覆亡。 梁、唐、晋、汉、周五个王朝,史称五代。五代换了八个姓,十三个“君主”,但为期只有五十四年。统治的区域仅在黄河流域一带(有时也包括四川在内)。五代的君主绝大部分是唐末的节度使,都是出身于武人,所以当时诸镇及一般州郡刺史,皆以武人为之。因此,官吏不明治道,多为群小惑乱。正如《旧五代史·安重荣传》所说的“自梁唐以来,藩侯郡牧,多以勋授,不明治道,例为左右群小惑乱。卖官鬻狱,割剥蒸民。率有贪猥之名,其实贿赂半归于下”。这就加深了人民的苦难。 五代的刑罚也很严酷,赵翼在《廿二史札记》卷22《五代滥刑》条说;“五代乱世本无刑章,视人命如草芥。”如“族诛”之法,使“罪人之父兄妻妾子孙并女之出嫁者无一得免”。这是唐律所没有的。此外还有腰斩、断舌、决口、■(断)筋、折足等刑。地方官也可任意制定刑罚和随意杀人。《旧五代史·刘铢传》说汉臣刘铢在青州(山东益都)“立法深峻,令行禁止。吏民有过,不问轻重,未尝贷免。每亲事,小有忤旨,即令倒曳而出,至数百步外方止,肤体无完者。每杖人,遣双杖对下,谓之合欢杖,或杖人如其岁数,谓之随年杖。” 纷扰的五代,到后周时才开始有了转机。因为人民痛恨统治者对他们的过度剥削和残酷压迫,迫切要求安定和统一,所以在周兵打进北汉境内后,“其民争以食物迎周师,控诉刘氏(北汉主)赋役之重,愿供军需助攻晋阳。北汉州县继有降者。”①周兵征南唐时,南唐人民因唐主“以茶盐强民而征其粟帛,谓之博征,又兴营田于淮南,民甚苦之”②及周师至,争奉牛酒迎劳。充分说明了人民的愿望。周世宗很了解这些情况,因此对人民作了一些让步和有利的改革,对征服的土地也减轻了剥削。经过周世宗的一番整治,使民心得以安定,生产得以恢复,这就为北宋的统一奠定了基础。 § 中央官制 唐代的官制基本是沿袭隋制。《新唐书·百官志》云:“唐之官制,其名号禄秩虽因时增损,而大抵皆沿隋故。” 以皇帝为首的封建国家体制,在唐高祖武德时期就比较完备地建立起来。皇帝掌握着国家的最高权力,操有对一切臣民生杀予夺的大权。法律和法令都以皇帝的名义颁布,皇帝有权修改法律和法令,并可以不受法律和法令的约束。在皇帝之下,有三省、六部、九寺、五监等职官体系。在中枢机构中,制令机关、封驳审议机关与行政事务机关是分工而又合作的。政务机关和事务机关的职责是很分明的,监察机构也很完备。此外,还有一套比较完备的品阶勋爵制度。《新唐书·百官志》说: 其辩贵贱,叙劳能,则有品、有爵、有勋、有阶,以时考覈而升降之,所以任群材、治百事……方唐之盛时,其制如此。 随着社会矛盾的发展和政治形势的变化,唐代的职官制度也发生了变化。“使职差遣”逐渐侵夺了原来职官的权力,新出现的一些使职,使得原来的一套官僚体系发生了紊乱。他们占据了中央与地方的大部分权力。当时的局面,正如李肇《唐国史补》所说的“为使则重,为官则轻”。这种现象对宋代官制也有一定的影响。唐代的中央官制大致有以下几个系统: 一、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与政事堂 唐代初年,以中书省长官中书令、门下省长官门下侍中、尚书省长官尚书令共议国政,都是宰相。宰相是辅佐皇帝总领天下大政的官员。《新唐书·百官志》说:“佐天子总百官,治万事,其任重矣”。后来,因为唐太宗即位前虽曾任过尚书令,臣下避而不敢居其职,便以仆射为尚书省长官,与门下侍中、中书令号称宰相。据《册府元龟·宰相总序》说,自隋代以来,就有“或以他官参掌机事及专掌朝政者,并为辅弼”。唐代也因宰相品位尊崇,人主不肯轻易授人,故常以他官居宰相职,并假借他官之称。如唐太宗时,杜淹以吏部尚书参议朝政,魏征以秘书监参预朝政,其后,或称“参议得失”,或称“参知政事”等等,名称不一,都是宰相之职。《旧唐书·李靖传》载贞观八年(公元634年),中书令(《百官志》作仆射)李靖因足疾上表“乞骸骨”,其言辞极为恳切,唐太宗为之感动,说:朕观古往今来,身居富贵,能知足者甚少。纵然才能不堪,身患疾病,犹自强居职位。公能识大体,精神诚可嘉。于是,太宗除下优诏,令其在家调养外,又命其疾小愈,两、三日一至中书门下平章事。贞观十七年(公元633年),太宗以李勣为太子詹事(东宫百官之长),并特加“同中书门下三品”之衔,使其与侍中、中书令一样参预宰相职事。从此之后,就有“平章事”与“同三品”的衔号,就是品级再高的官,也不例外,否则,就不能行使宰相的职权,只有三公、三师及中书令不加,永淳元年(公元682年),以黄门侍郎郭侍举,兵部侍郎岑长倩等同中书门下平章事,自此以后,“同平章事”也成为宰相的衔号。开元以后,为仆射者例不加“同平章事”,结果就不能参与宰相机务,而被挤出宰相行列。 安史之乱以后,宰相名号又有了变化。由于代宗大历十二年(公元777年)升中书令和门下侍中为正二品,所以就废除了“同中书门下三品”的职衔。与此同时,中书令和门下侍中基本是藩帅兼领,几乎不单独作为宰相来设置,因此,唐后期的宰相名号基本上就是“同平章事”了。 唐代初年,三省长官在门下省议事。这个议事地点称为政事堂。《文献通考·职官四》说:“中书出诏令,门下掌封驳,日有争论,纷纭不决,故使两省先于政事堂议定,然后奏闻”。其后,高宗时的裴炎自侍中迁中书令,乃徙政事堂于中书省。玄宗开元十一年(公元723年),张说为中书令,又改政事堂为“中书门下”,并且列吏房、机务房、兵房、户房、刑礼房五房于后,“分曹以主众务。”至此,政事堂已从“议事”之所变成宰相的办事机关了。产生这个变化的原因是因为唐玄宗以前,宰相都是三省长官兼职的(因三省长官尚有本省常务),他们上午在政事堂议事,下午就回本省办公,因此,不必要另立宰相的办公机关。玄宗开元以后,宰相数量少了,其职位更为尊崇,基本上是专职的(杨国忠虽身兼四十余职,但也以相职为主),于是就有必要设立一个固定的宰相办事机关,并列五房以处理日常行政事务。 政事堂会议是协助皇帝统治全国的决策机关。军国大事经政事堂会议商定,奏请皇帝最后裁决;机密大事以及五品以上官员的升降任免,只在政事堂议论,他官不得预闻。在政事堂(或中书门下)议事的几位宰相中,有一位是首席宰相,称为“执政事笔”。唐玄宗时,李林甫、杨国忠为相,他们之所以能专权用事,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他们长期窃居了“执政事笔”的职位。安史之乱后,肃宗鉴于相权集中而造成个人专断之弊,乃“令宰相分直政事笔、承旨,旬日而更”。宰相十天一秉笔的制度,到唐德宗贞元十年(公元794年),才改每日一人轮流秉笔,其用意显然是在于防止宰相专权,但德宗以后,这个制度并没有沿续下去,如穆宗、敬宗时的李逢吉,武宗时的李德裕都是独秉国政的。宰相权力的大小,都是取决于皇帝(还有中晚唐时期的宦官)的态度的。 二、三省六部 唐沿隋制,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同样是国家最高的政务机构,分别负责决策、审议和执行国家的政务,同时把原尚书省诸曹正式确定为吏、户、礼、兵、刑、工六部。部下有司,部的首长称尚书,副首长称侍郎,各司正、副负责人称郎中、员外郎。 隋唐三省六部制的确立,是秦汉以来封建国家中央官制不断变化的结果。其组织较完备,分工较明确,是封建社会发展至成熟阶段的一个标志。这些一直沿续到清代,基本上没有改变。但有一点与明清不同的,唐代的尚书省有一个总机构,名为“都省”,都省之中以左右丞及左右司郎中、员外郎分管吏、户、礼左三部,兵、刑、工右三部。左右丞处于行政监督地位,而左右司则兼有总务管理的性质。 唐代中书省(隋因避讳作“内书省”)、门下省、尚书省中,关系最为密切的是中书省与门下省,它们合称为两省或北省(尚书省称为南省),长官为中书令、侍中,开元时皆为正三品(代宗时升为正二品)。中书省与门下省同秉军国政要,中书省掌制令决策,门下省掌封驳审议。凡军国要政,皆由中书省预先定策,并草为诏敕,交门下省审议复奏,然后付尚书省颁发执行。门下省如果对中书省所草拟的诏敕有异议,可以封还重拟。凡中央各部、寺、监及地方各部门所呈上的奏章,重要的必须通过尚书省交门下省审议,认可以后,方送中书省呈请皇帝批阅或草拟批答,门下省如认为批答不妥,也可驳回修改。唐太宗非常重视中书、门下两省在中枢政务机构中所发挥的作用,他曾多次称中书门下为“机要之司”。《资治通鉴》卷192记载:他于贞观元年十二月对群臣说: 中书诏敕或有差失,则门下当然驳正。人心所见,至有不同,苟论难往来,务求至当,舍己从人,亦复何伤!比来或护己之短,遂成怨隙,或苟避私怨,知非不正,顺一人之颜情,为兆民之深患,此乃亡国之政也。 可见唐太宗非常注意集体的智慧,防止个人专断而造成“兆民之深患”。中书、门下协助皇帝决定大计方针,就是防止个人专断的有效措施。 中书省,置中书令二人,正二品(代宗以前正三品),高宗龙朔元年(公元661年)改中书省为西台,中书令称右相。光宅元年(公元684年),改中书省为凤阁,中书令称内史。开元元年(公元713年)又改中书省为紫微省,中书令称紫微令。后复旧称。中书令为一省之首官,《新唐书·百官志》云:“中书令……掌佐天子执大政,而总判省事”。又置侍郎二人,正三品,为中书令之副,参议朝廷大政,临轩册命,若四夷来朝,则受其表疏而奏之。又置中书舍人六人,正五品上,是中书省的骨干官员,掌侍进奏,参议表章、草拟诏旨制敕及玺书册命。因其所掌皆机务要政,故特规定四条禁令,即禁漏泄,禁稽缓,禁违失,禁忘误。他们可以就省内所讨论的军国大政及报上的奏状,发表自己的初步处理意见,并签上自己的名字,谓之“五花判事”。省内的意见经中书令、侍郎汇集后,再交付中书舍人,然后根据皇帝的意旨草成制敕,这个专门负责执笔草诏的舍人称为“知制诰”,其余舍人也要分别在制敕上署名。在舍人中选择一个资格最老的,称为“阁老”,负责处理本省杂事。舍人六人分押尚书省六部,并辅佐宰相判案。宰相的议事处政事堂就有一个门通往中书舍人办公厅,宰相常从这个门经过,找中书舍人咨询政事。据《旧唐书·常衮传》载,代宗大历时,常衮为相,才把这个门堵死,“以示尊大,不相往来”。肃宗时,常以他官知中书舍人事,《新唐书·百官志》说当时因“兵兴,急于权便,政去台阁,决遣颛出宰相,自是舍人不复押六曹之奏。”直至武宗会昌末年,宰相李德裕再建议:“台阁常务,州县奏请,复以舍人平处可否。”但这一制度在当时似乎未认真执行过。唐代的中书舍人都是文人士子企慕的清要之职,所谓“文士之极任,朝廷之盛选”,是跃居台省长贰以至入相的一块重要跳板。此外,中书省的属官还有起居舍人2人,从六品上,《新唐书·百官志》云:“掌修记言之史,录制诰德音,如记事之制,季终以授国史”。通事舍人16人,从六品上,掌朝见引纳,殿廷通奏,凡近臣入侍,文武就列,通事舍人则导其进退,而赞其拜起、出入诸礼节。四方蛮夷纳贡,也由通事舍人接受呈进。军士出征,则受命劳遣,并每月慰问将士家属。又有主书4人,从七品上。主事4人,从八品下。右散骑常侍2人,右谏议大夫4人,掌供奉讽谏,大事廷议,小则上封事。 门下省,置侍中二人为省长,正二品(代宗以前正三品)。唐高宗龙朔二年(公元662年)改门下省为东台,侍中称左相,武后光宅元年(公元684年)称纳言,垂拱元年(公元685年)改门下省为鸾台。开元元年(公元713年)改称黄门省,侍中称监,天宝元年(公元742年)改称左相。《新唐书·百官志》云:“侍中……掌出纳帝命,相礼仪,凡国家之务,与中书令参总,而颛判省事”。有门下侍郎2人,正三品,为侍中之副,龙朔二年改称东台侍郎。武后垂拱元年,称鸾台侍郎,天宝元年,又称门下侍郎。《百官表》云:“门下侍郎……掌贰侍中之职。大祭祀则从;■则奉巾,既帨,奠巾;奉匏爵赞献。元日、冬至,奏天下祥瑞,侍中阙,则莅封符券,给传驿。”门下省的属官有左散骑常侍2人,正三品下。掌规讽过失,侍从顾问。左谏议大夫4人,正四品下,掌谏诤得失,侍从赞相。武后垂拱二年(公元686年),有一个名叫鱼保宗的,上书建议置铜匦以接受四方之书。武则天接受了这个意见,铸铜匦四个,涂以四方颜色,排列在朝堂:东方青匦,称为“延恩”,凡是告养人劝农之事者投之;南方红匦,称为“招谏”,凡是论及时政得失者投之;西方白匦,称为“申冤”,凡是陈述受抑屈者投之;北方黑匦,称为“通玄”,凡是告发天文或秘密谋反者投之。朝廷派谏议大夫、补阙、拾遗各1人为使者,管理四方铜匦;又派御史中丞、侍御史各1人为理匦使。天宝九载(公元750年),唐玄宗以“匦”声近“鬼”,故改理匦使为献纳使。肃宗至德元年(公元756年)恢复旧称。德宗建中二年(公元781年),以谏议大夫1人为知匦使。又有给事中4人,正五品上,掌侍左右,分判省事,监察弘文馆缮写雠校之事。凡百司奏抄,侍中审毕,则驳正违失。凡是诏敕有不便者,涂窜而奏还,谓之“涂归”。白居易在《郑覃可给事中敕》中说,给事中的职责是“凡制敕有不便于时者,得封奏之;刑狱有未合于理者,得驳正之;天下冤滞无告者,得与御史纠理之;有司选补不当者,得与侍中裁退之”。《旧唐书·李藩传》载,唐德宗贞元年间(公元785—805年),李藩任给事中,“制敕有不可,遂于黄敕后批之”。当时有人对他说,这是皇上的圣旨,应该把自己的意见另纸写上,那能随便拟在圣旨上?李藩说,如果用另纸写,便是文状,那能称为拟敕?李藩之所以敢于发此大言,就是因为制度规定给事中有权在认为不合适的诏敕上“涂窜而奏还”。白居易所谓“刑狱有未合于理者,得驳正之”,就是《大唐六典·门下省》说的“凡国之大狱,三司详决,若刑名不当,轻重或失,则援法例,退而裁之”的意思一样。《新唐书·百官志》说,给事中可“与御史、中书舍人听天下冤滞而申理之”,就是指他们可以组成“三司”,越过执法机构,受理天下冤错案件,听其诉讼,这种制度称为“三司受事”或“三司详决”。白居易所谓“有司选补不当者,则与侍中裁退之”,就是《新唐书·百官志》所指的“六品以下奏拟,则校功状殿最、行艺,非其人,则白待中而更焉。”这种制度称为“过官”。又有起居郎2人,从六品上,掌录天子法度。天子御正殿,则起居郎居左,舍人居右。若天子有诏命,起居郎俯陛以听,退而书之,每季终了时交给史官。贞观初年,以给事中、谏议大夫兼知起居注、或知起居事。唐高宗时,许敬宗、李义府为相时,为了防止泄密,上言减少预闻机密的人员,故命起居郎、舍人承旨之后,与百官同出,不得与闻机务。至文宗大和九年(公元835年)才诏令起居郎、舍人于入阁之日,具纸笔立于螭头下,恢复贞观时期的制度。 此外,门下省还设有录事4人,从七品上;主事4人,从八品下;左补阙6人,从七品上;左拾遗6人,从八品上;典仪2人,从九品下。掌赞唱及殿中版位之次序。城门郎4人,从六品上,掌京城、皇城、宫殿诸门开关之节。符宝郎4人,从六品上,掌天子八宝及国家之符节,大朝会,则奉宝进于御座,天子行幸,则奉宝随从。凡命将、遣使,皆请旌、节。旌以颛赏,节以颛杀。 中书省与门下省还各有补阙拾遗,它们均分左、右置,“左”隶门下省,“右”隶中书省。左右补阙,从七品上;左右拾遗,从八品上,均是武则天垂拱元年(公元685年)创置的。据《旧唐书·白居易传》载,白居易于宪宗元和二年(公元808年)曾任过左拾遗,他说:“左右拾遗,掌供奉讽谏,凡发令举事,有不便于时,不合于道者,小则上封,大则廷诤”。“朝廷得失无不察,天下利弊无不言,此国朝置拾遗之本意也”。谏官有直接向皇帝提意见的机会,所以,官品虽低,也颇为时人所重。从理论上说,谏官的本职,就是建言讽谏,即使言辞激烈,也无可责难,白居易在任拾遗、补阙期间,曾尽其职而力谏,屡次上书言事,甚至当面和皇帝争执,据《通鉴》卷238记载:“白居易因议事,言陛下错,上色庄而罢,密召承旨李绛,谓‘白居易小臣不逊,须令出院’。”所以,元和八年(公元813年),白居易被改任太子左赞善大夫,这是一个不得过问朝政而专门陪伴太子读书的闲官。元和十年(公元815年),宰相武元衡被平卢节度使李师道派人刺死,白居易激于义愤,首先上书“急请捕贼,以雪国耻”,而当时旧官僚集团却攻击他说“宫官非谏职,不当先谏官言事”,并借机加以诬陷,把他贬为江州司马。这件事既说明了谏官有言事的特权,也说明谏官处境的艰难。 三、尚书都省 尚书省置令1人,正二品。唐高宗龙朔二年(公元662年),改称东台,废尚书令,改尚书为太常伯,侍郎为少常伯,武则天光宅元年(公元684年)又改称文昌台,不久再改为文昌都省。垂拱元年(公元685年)称为都台,长安三年(公元703年)称为中台。唐代尚书省的办事机构设在长安皇城的承天门大街东侧,位于中书、门下二省之南端,所以又别称南省或南宫。从中书门下发出的诏令制敕,均经由尚书省转发到中央各部门及地方各州县,或者根据诏令制敕的精神制成政令,下达到有关部门。《新唐书·百官志》说: 诸州计奏达京师,以事大小多少为之节。凡符、移、关、牒(按:皆公文名),必遣于都省乃下。天下大事不决者,皆上尚书省。这说明尚书省的权位相当重要,据《旧唐书·戴胄传》记载,唐太宗曾说:“尚书省,天下纲维,百司所禀,若一事有失,天下必受其弊者。”这几句话就足以说明尚书省在中枢行政机构中的重要地位了,也就是说在三省中,尚书省才是行政的实际总汇。唐代的尚书省组织更加整齐严密,由隋之六曹固定为吏、户、礼、兵、刑、工六部。而每部的组织,则以隋之侍郎升为尚书的佐贰,在尚书左右丞下,每部有4个属司,共24个司。 尚书省的长官是尚书令,掌典领百官。因为唐太宗即位前曾任其职,故唐代例不复置。以左右仆射为本省的实际长官。另有左丞1人,正四品上,右丞1人,正四品下,主持省内日常事务,《新唐书·百官志》云:“掌辩六官之仪,纠正省内,劾御史举不当者”。有左右司郎中各1人,从五品上,员外郎各1人,从六品上,为丞的助手,分判本省六部诸司事务。唐高宗龙朔元年(公元661年),改左右丞为左右肃机,郎中为左右承务,诸司郎中为大夫。唐初,仆射的地位十分尊崇,因为在中枢的职事官中,正一品的三公、三师不单独设置,而正二品的尚书令又被废,只有从二品的仆射官阶最高,其他两省的副官如门下侍郎、中书侍郎以及各寺、监的长官均在三品以下。所以《唐会要》称左右仆射为“师长百僚,虽在别司,皆为统属”。据说仆射于都堂上书,宰相皆送,文武三品以上官均升阶列坐,左右丞、各部侍郎、御史中丞以及四品、五品以下者皆罗拜阶下,仆射不答拜,可见其威权之重。自中唐以后,由于仆射被排斥于宰相行列之外,尚书省的地位因受到使职差遣的冲击,加上用非其人,其享有的地位就逐渐下降了。 据《唐会要》记载,贞观时,唐太宗曾规定:“尚书细务属左右丞,惟大事应奏者乃送仆射”。可见左右丞在尚书省内的权位也是相当重要的,其中左丞统吏、户、礼三部;右丞统兵、刑、工三部。六部诸司文案均需送都省由左右丞勾检后,方下达到有关部门。因为规定省内有大事才向仆射请示,其余细务均由左右丞处理。这样,左右仆射已渐被架空,都省的实权自然落在左右丞手中了,所以到宋代,左右丞也是执政官之一。 尚书都省所属的六部二十四司,负责处理全国军政、财文、兵刑、钱谷等一应行政事务。其中吏部掌文选、勋封、考课之政,下统吏部、司封、司勋、考功四司。唐代规定官员的选授制度是:三品以上者由皇帝亲自选授,五品以上者由宰相提名呈报皇帝御批,吏部听制授官;六品以下者由吏部根据其身材、资历、才能、功劳、德行、言辞、书判诸方面的优劣予以“注批”,并报请门下省审复后授职。四司官员分掌如下:吏部郎中,掌文官阶品,朝集、禄赐、给假告身、假使,其中有一人专掌选补流外官。员外郎二人,从六品上,一人判南曹,均为尚书、侍郎之副贰。司封郎中,掌封命、朝会、赐予之级。司勋郎中,掌官吏勋级;考功郎中,掌文武百官功过、善恶之考法及其行状。若官员死亡后,史官要为其立传,太常要议谥,若要铭于碑者,则会同百官议其宜记述的事迹上报,然后考功郎中通报其家属。唐玄宗开元二十四年(公元736年)以前,由考功员外郎主持科举考试。户部,掌天下财政、民政,包括土地、人民、婚姻、钱谷、贡赋等,所属有户部、度支、金部、仓部四司。其中户部郎中、员外郎,掌户口、土地、赋役、贡献、蠲免、优复、婚姻、继嗣之事;度支郎中、员外郎掌天下租赋、物产丰约之宜、水陆道涂之利,岁计所出而支调之,与中书门下省议定上奏;金部郎中、员外郎掌天下库藏出纳、权衡度量之数,管理两京市、宫市等交易之事,并供给宫人、王妃、官员奴婢衣服;仓部郎中、员外郎掌天下库储、出纳租税、禄粮、食禀之事。礼部掌礼仪、祭享、贡举之政。所属有礼部、祠部、膳部、主客四司。其中礼部郎中、员外郎,掌礼乐、学校、衣冠、符印、表疏、图书、册命、祥瑞、铺设,及百官、宫人丧葬赠赙之数,为本省尚书、侍郎之副;祠部郎中、员外郎掌祠祀、享祭、天文、漏刻、国忌、庙讳、卜筮、医药、僧尼之事;膳部郎中、员外郎,掌陵庙之牲豆酒膳;主客郎中、员外郎,掌诸蕃朝谨之事。开元二十四年玄宗诏礼部侍郎主持科举考试。这样,礼部的地位就大大提高了。兵部掌六品以下武官选授、考课、主持武举,以及军令、军籍和中央一级的军训,但并不直接带兵。所属有兵部、职方、驾部、库部四司。其中兵部郎中一人判帐及武官阶品、卫府众寡、校考、给告身诸事;一人判簿籍及军戎调遣之名数。 员外郎一人掌贡举、杂请,一人判南曹,岁选解状。皆为尚书、侍郎之副;职方郎中、员外郎,掌地图、城隍、镇戎,烽候、防人道路之远近及四夷归化之事。凡蕃客至,鸿胪寺先询问其国山川、风土,然后制成地图上奏,并送副图于职方司,殊俗入朝,则图其容状及衣服样式通达于上;驾部郎中、员外郎掌舆辇、车乘、传驿、厩牧马牛杂畜之籍;库部郎中、员外郎,掌兵器、卤簿仪仗。刑部掌律令、刑法、徒隶并平议国家之禁令。其属有刑部、都官、比部、司门四司。其中刑部郎中、员外郎掌律法,按覆大理寺及天下上奏诸案件,为尚书、侍郎之副贰。凡是审理大案件,可用尚书侍郎之名义与御史中丞、大理卿组成“三司”,共同参议。国家发布大赦令,可代表刑部召集囚徒宣布赦免名单;都官郎中、员外郎,管理俘虏,奴隶的簿录,给以衣粮医药,并审理其诉讼事件;比部郎中、员外郎负责通会内外赋敛、经费、俸禄、勋赐缺乏物资,以及军用物资、器械、和■等事;司门郎中、员外郎,管理门禁关卡出入登记,以及各地上缴失物的处理。工部掌土木水利工程和国家农、林、牧(军马除外)、渔业之政,以及诸司官署办公所需纸笔墨之事。所属有工部、屯田、虞部、水部四司。其中工部郎中、员外郎,掌城池之工役程式,为尚书、侍郎之助手;屯田郎中、员外郎,掌天下屯田及在京文武官员之职田、诸司官署公田的配给;虞部郎中、员外郎,掌苑囿、山泽草木以及百官蕃客菜蔬薪炭的供给和畋猎之事;水部郎中、员外郎,管理河流过渡、船舻、沟渠桥梁、堤堰、沟洫的修缮沟通,以及渔捕、漕运诸事。 六部长官称为尚书,正三品,副官为侍郎,正四品下(吏部侍郎正四品上)。唐初以来,尚书的地位很高,据《通鉴》开元二十四年的记载:“惟旧相及扬历中外有德望者乃为之”。正因为如此,尚书实际上成为高官权臣的兼职,不能具体处理本部事务,这自然就被架空而失去实权。唐代六部尚书分为三行:吏、兵为前行;刑、户为中行;礼、工是后行。各部官员的迁转就是按照这个次序的,由后而中而前的,所以担任某部尚书,并不等于熟悉这部的职务,而只是由于资格的关系。因此,中唐以后,六部尚书基本上成为官员迁转之资,其官称只代表一种身分,而不一定说明所任的职务。这就是宋代六部等于虚设,而另以其他机构代替六部的由来。 四、唐代的监察机关——御史台 唐承隋制,置御史台,为全国最高监察机关。设御史大夫1人,正三品。《新唐书·百官志》云:“大夫掌以刑法典章,纠正百官之罪恶”。《唐会要·御史台》云:“正朝廷纲纪,举百家紊失”。在隋朝及唐初,御史台只管揭发,并且只要根据传闻即可奏劾,不需要什么证据,更不受理诉讼,这就是《通典·御史台》所说的“但风闻弹事,提纲而已”。唐太宗非常重视御史台的作用,他要求三省和御史台官员各尽其责,真正起到互相检查的作用。《贞观政要》卷1记载他对大臣说:隋朝所以二世而亡,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当时皇帝“不肯信任有司,每事皆自断”,结果群臣有意见都不敢直言,“宰相以下,惟即承顺而已”。而他自己则要“择天下贤才,置之百官,使思天下事”,凡事都要交给有司商量,然后经宰相筹画,于事稳便,才能上奏施行。他为了充分发挥御史台的监察职能,贞观元年(公元627年)规定:凡是中书、门下及三品以上官吏入阁议事,都要有谏官随同,有不当的随时进谏。御史台的地位由此提高,对于纠正官吏的违失起了一定作用。贞观以后,御史台也受词讼,并且设置了“台狱”,《新唐书·百官志》说:“凡冤而无告者,三司诘之。三司,谓御史大夫、中书、门下也”。“有制覆囚,则与刑部尚书平阅”。对于百司不法事件,“大事奏裁,小事专达”。在纠举之前,往往要“推覆理尽,然后弹之”。 御史台的次官,唐初依隋旧制,称治书侍御史中丞,高宗李治即位,因避帝讳,改称御史中丞,正五品下。《唐会要》“御史大夫”条云:由于“大夫秩崇,官不常置”,故实际上以“中丞为宪台之长”。 高宗龙朔二年(公元662年),改御史台曰“宪台”,大夫曰“大司宪”,中丞曰“司宪大夫”。武后文明元年(公元684年),改御史台为肃政台。光宅元年(公元684年),分左右台、左台知百司、监军旅;右台察州县,省风俗。不久,又命左台兼察州县。两台每年派使者八人,春季称为风俗,秋季称廉察,以四十八条监察州县官员。唐肃宗至德以后,诸道使府参佐,皆以御史为之,谓之“外台”。东都洛阳设留台,有中丞1人,侍御史1人,殿中侍御史2人,监察御史三人;元和后,不置中丞,以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主持留台事务,而三院御史也不常备。 在御史台内设有三院,即台院、殿院、察院,分别由侍御史(从六品下)、殿中侍御史(从七品上)、监察御史(正八品上)居其职,合称“三院御史”。其中侍御史6人,掌纠举弹劾百僚,推鞠狱讼、知公廨等杂事。所谓推鞠狱讼,是指对被告发官员进行审理,这主要是“制狱”,即皇帝亲自命令办理的案子。弹劾指按朝廷行政法规指控官员的不法行为。知公廨杂事是指处理台内日常杂务。这一职务一般由资格较老的人担任,称为“杂端”,殿中监察职掌进名、迁改及令史考第,台内一切事务由他专决,所以也称为“台端”。唐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以侍御史直接处理台内事务,“杂端”的权力就减少了。殿中侍御史9人,从七品下,《大唐六典》谓“殿中侍御史,掌殿廷供奉之仪式。每朝,与侍御史随仗入,位在中丞下,给事中、中书舍人后”。意思是说在朝廷的重大典礼活动中,负责纠察殿廷供奉仪式,包括典礼的服饰、祭祀和皇帝巡省的大驾卤簿及一应文物的准备情况。监察御史15人,正八品下,主要任务是分察百僚,凡狱讼、军戎、祭祀、营作、太府出纳诸事并加监察。兼管朝堂左右厢及百司纲目。《大唐六典》说:“开元七年三月敕,并令随仗而入,不得供奉,位在尚书员外郎后”。唐代分全国为十道,派监察御史巡按,每道以判官2人为助手,若事务繁忙时则加支使。其任务有六:一、察官员善恶;二、察户口流散,籍帐隐没,赋役不均;三、察农桑不勤,仓库减耗;四、察妖猾盗贼,不事生业,为私蠹害;五、察德行孝悌,茂才异等,藏器晦迹,应时用者;六、察黠吏豪宗兼并纵暴,贫弱冤苦不能自申者。此外,凡打胜仗时对将士论功行赏,以及对屯田、铸钱、岭南、黔府官员的选补,也视功过纠察。开元中,兼巡传驿,至二十五年(公元737年),以监察御史检校两京馆驿。代宗大历十四年(公元779年),两京以御史一人知馆驿,号馆驿使。监察御史还分察尚书省六部,德宗兴元元年(公元784年),以第一人察吏部、礼部,兼监察使;第二人察兵部、工部,兼馆驿使;第三人察户部、刑部。岁终评议殿最。 总之,三院御史共司监察,又各有侧重,构成一个严密的监察体系,被封建王朝用来监视百官,为巩固专制皇权服务,所以他们被称为“人君耳目”。新旧《唐书·酷吏传》中所写的酷吏,很多是御史台官员或曾在御史台任过职的官员。特别是武后统治时期,其酷吏政治的推行是与御史台的加强分不开的。 唐代以御史纠弹百官,太宗时期,为了鼓励御史讲话,凡纠弹失真,也不予追究。开元十四年(公元726年)以后,宰相以御史权重,建议弹奏先白中丞、大夫,复通状中书、门下,然后得奏,这样,御史纠弹的正确与否便受到三省的制约。所以《旧唐书·职官志》在谈到仆射的职掌时说:“御史纠劾不当,兼得弹之。”《新唐书·百官志》也说:左右丞“掌辩六官之仪,纠正省内,劾御史举不当者。”这说明御史的弹劾制度已逐渐完善了。 唐代御史品秩并不高,但职位却很清要。《唐会要》卷60“侍御史”条记载武德时,李素立丁忧,按规定应当免除官职,归家守孝,但唐高祖李渊特敕有司“夺情”(即免于守制),授予七品清要官。主管部门拟授雍州(首都所在地)司录参军,李渊认为“此官要而不清”。又拟授秘书郎,李渊又说,“此官清而不要”。后来改授侍御史,李渊才满意。从此一例,足以说明御史地位之重要。正因如此,唐代御史的选拔都比较严格,一旦身居其位,迁转也比较迅速。《新唐书·选举下》记载唐宪宗元和时,规定官员考迁的办法,一般是四考或五考,最少也要三考(每年一考)才予以改迁,但侍御史只要13个月,殿中侍御史18个月,监察御史25个月就可改迁。 中唐以后,凡藩镇跋扈的地区,御史难以履职。其他藩镇州县内,御史的纠弹之权也往往委派度支、户部、盐铁三司巡院官及诸道幕府判官中带御史宪衔者兼任。在中央,凡是宦官把持的机构,御史不得触犯,前往巡视的御史甚至遭杖罚流配。据《旧唐书·元稹传》记载,元和四年(公元809年),元稹任监察御史时,他乘出使机会,了解民众疾苦,访察官吏不法,弹奏原剑南东川节度使严砺擅自没收辖内将吏百姓家产,又于两税外另加征钱、米、草等。朝廷中支持严砺的宦官将元稹分务东台。元稹被调离京师后,又弹奏了数十件不法之事。河南尹房式违法,元稹按照过去的办法,一面向朝廷上表,一面叫房式暂停职务。与元稹有矛盾的人,便责备他擅奏。朝廷因此罚元稹一季俸料,召还西台。行至敷水驿,宦官违犯规定,与元稹争宿驿舍的正厅,击伤元稹。宪宗不但不惩办宦官,反把元稹贬为江陵府士曹参军。在这种情况下,御史台的监察职能已经不可能得到正常的发挥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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