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商标改换标识 |
释义 | § 备注 欧共体法院认为,改变商标从本质上与重新包装后贴附原商标并无不同,因而应当适用同一规则,即只要存在改变商标的客观理由且平行进口商不是故意获取商业利益,则原则上原告不能加以反对。欧共体法院再一次坚持了不它对于商标功能的看法,因为它认为商标形式上的差异并不能改变商品实质上的一致,原告在出口国使用的商标足然被改变为它在进口国使用的商标,但商标指示真实来源的作用并未受到损害,因此不能以此为由阻碍商品在共同体内的自由流通。 商标权利在商品合法投放市场之后即不能对该商品的进一步流通如转销、分销进行干预。商标权利用尽的基本考虑在于,商标作为识别商品出处的标记只需在首次投放市场的时候受到商标所有人的控制,之后的继续流通并不会改变这一事实,如果在商品尚未到达最终用户之前仍然允许商标所有人对商品的流通渠道进行控制,则可能使商标所有人获得不合理的权利,甚至会造成市场分割、妨碍商品的自由流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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