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噶卜伦 |
释义 | 【词语】:噶布伦 【注音】:gá bù lún 【释义】:1、亦称“噶伦”、“噶隆”。 2、藏语,官名。藏语音译,亦作“噶布伦”、“噶卜伦”。原西藏地方政府主管官员,多由大贵族充任。清乾隆16年(1751年),清政府废原封郡王,命由噶伦四人(三品,三俗一僧)为主持“噶厦”之官,总办西藏行政事务,受驻藏大臣及达赖喇嘛管辖,成为定制。民国与解放初期继续存在。解放初期,地方政府又增设助理噶伦、代理噶伦。1959年西藏叛乱事件发生后废除。 西藏地方政府总办事务之官员。又译作“噶布伦”﹑“噶伦”或“噶隆”。此名起于唐代吐蕃王朝时期,与“纰论(伦)”﹑“囊论”﹑“论充”并列,为“论”(大论)之下诸“论”之一,意为“承旨之官”。清代重置,制为三品,年支俸银一百两,并领有寨落庄田,例由贵族充任。如遇出缺,则在“戴”(代本,相当于团长)﹑“仔”(财务官)﹑“商卓特巴”(总管)之内拣选,由驻藏大臣会同达赖喇嘛请旨补放。干隆十六年(1751)据策楞等奏议《西藏善后章程》设立噶厦,委放四名噶卜伦,三俗一僧,号为“四相”。以僧人为首席,共同秉承驻藏大臣及达赖喇嘛之意处理日常事务,职权颇重。举凡具折奏事﹑驿站交通﹑涉外通商等均须请示驻藏大臣及达赖喇嘛酌定,钤用达赖喇嘛印信与驻藏大臣关防遵行。五十八年,福康安率军入藏击退廓尔喀入侵后,奉旨颁行《钦定西藏章程》,对噶卜伦之职司又有明细厘定,遂成定制。195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明令废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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