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大使馆 |
释义 | 大使馆大使馆是一国在建交国首都派驻的常设外交代表机关。大使馆代表整个国家的利益,全面负责两国关系,馆长是大使,由国家元首任命并作为国家元首的代表履行职责。大使馆的首要职责是代表派遣国,促进两国的政治关系,其次是促进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方面的关系,使馆同时具有领事职能。促进两国关系和人民间的往来是领事馆的重要职责,但其最主要的职责是领事工作,比如:维护本国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向本国公民颁发或延期护照、向外国公民颁发签证。大使馆的职责范围遍及驻在国各个地区,领事馆只负责所辖地区。大使馆通常受政府和外交部门的直接领导,而领事馆通常接受外交部门和所在国大使馆的双重领导。许多国家在多数国家只设大使馆,不设领事馆。设不设领事馆、设哪个级别的领事馆,主要看侨民和领事业务的多少以及所在地区的重要性,并依照对等原则进行。如中国在美国设有大使馆和5个总领事馆,负责各自辖区内的领事业务。在个别小国,外国只设领事馆和派驻领事官员。目前,中国在166个建交国设有157个大使馆、60多个(总)领事馆。 § 形成起源 大使馆人类又是从何时开始有了这样一个行当的呢?这就要从外交的起源讲起了。探其渊源,外交,从广义上说,可以说和人类有文字记载的历史一样久远。印度学者B·森在他所著的《外交人员国际法与实践指南》一书中这样讲述了外交的起源: 人们常说,外交制度同历史本身一样悠久。如果把古代最古老国家之间相互交换的非永久性使团考虑在内的话,这种说法无疑是正确的。 希腊人据历史记载,在很早的时候,希腊城市国家之间就已相互派驻特别使团。希腊历史学家苏基迪季斯曾谈到希腊人之间的外交关系,据说,即使在那时,城市国家已在各自领土上接受大使,并以礼仪相待。到公元前5世纪时,城市国家之间交换特别使团已十分频繁,出现了某种近似现代正规外交往来的制度。 罗马人古罗马人也同一些邻邦保持着条约关系,他们的外交使节积极参与了建立这种关系。古罗马人尊重外国使节,一般避免干预专门派往罗马的外国大使的个人和财产事务。犹太人在犹太人中间,希伯莱国王有选择地同某些友好国家保持外交关系。他们拒绝同大多数国家建立任何关系,认为这些国家不是未开化就是他们的敌人。不过犹太人注意遵守条约关系,并且尊重与之保持关系的友好国家的大使。 亚洲国家同一时期的亚洲诸国也同邻国保持着外交关系,并经常派出和接受外交使节。古代印度存在着大量关于外交事务的规则。如考底利耶的《利论》,卡门达卡的《政论》以及《鱼往世书》就含有这类规则。这说明古印度问外国之间的外交往来是非常频繁的。据历史记载,在亚历山大帝国解体之后出现的一些新国家曾与印度孔雀帝国保持关系。在一些派往华氏国宫廷的希腊大使中有些人如吗加斯塞耐斯是享有很高声望的人士。印度国王也向希腊宫廷派遣特使。在阿育王统治时期,印度同其他国家互派使节日趋频繁。据说,阿育王曾向遥远的国家派遣大使,如叙利亚、埃及、马其顿、伊庇鲁斯和昔兰尼。公元7世纪统治西北印度的戒日王同中国保持着外交关系。苏门答腊和爪哇的国王以及锡兰的国王美伽伐尔那(公元352年—9年)也不时向印度派遣使者以促进佛教徒们的朝拜活动。 西亚伊斯兰国家在西亚,从伊斯兰教祖穆罕默德开始,就为宗教和政治目的向国外派遣使者。根据穆斯林历史记载,穆罕默德曾向拜占庭、埃及、波斯和埃塞俄比亚派遣过使节。最初,派出的使节并不从事发展国际关系的事务,他们的作用仅限于某些专门的使命,如谈判和签署和平条约或在圣战结束时交换俘虏,或在宣战之前履行一些手续。但后来,在阿巴希德·卡利佛时期,伊斯兰国家和其他国家之间开始实行发展友好和平关系的政策,这时,外交自然就日益显得重要,特别在国际贸易方面更是如此。穆斯林国家向一些君主国派出使节从事各种政治、商业、文化、社会和其他事务。法蒂米德和玛姆奴库国王与中亚、东亚以及欧洲国家相互派遣外交使团,并通过其使节谈判订立友好通商条约。 法国学者皮埃尔—尔·埃泽芒也讲述了外交的起源。他说:“自有国际关系起便有外交,可以说,一个民族愿同邻近民族接触之日即为外交诞生之时。” 他提到:“通过使者、骑兵官、信使或其他使者建立关系的做法在古希腊许多自治城邦不胫而走。公元前500年—400年形成某种组织形式,例如‘外国人驿馆’这样一种负责欢迎和接待外国使者的官方旅馆。” § 现代外交 大使馆从本世纪初起,由于欧洲大部分国家都已定型(疆界基本固定,现在存在的国家也都已出现),一些国家的君主制已被抛弃,美国逐步卷入欧洲事务,外交开始发生变化。但当时所谓的外交活动还集中在欧洲,那里是一些帝国主义国家之间为互相争夺——争夺彼此的土地和彼此的殖民地——而交往。那是一种外交。而欧洲和欧洲以外的国家之间的交往则又是一种情况。 英国作家亚当·沃森讲过一段遮遮掩掩的话,他在书中讲道:“只是到了本世纪,国家体系才第一次真正地具有了全球性意义,包括不同文化和信仰。这种扩展对外交准则和实践有什么影响呢?孕育了我们全球体系的欧洲外交的发展在于其体系成员间的对话,它们曾经具有几乎相同的文化和历史……”然而他不得不承认:“尽管我们津津乐道全球性的国际社会,但在西方世界以外的国家并没有普遍承认由相同的欧洲文化遗产所产生的共同的行为准则。”这位学者的上述引文中的最后一句话讲得太晦涩了,为什么“西方世界以外的国家并没有普遍承认由相同的欧洲文化遗产所产生的共同的行为准则”呢?道理十分简单,因为当时的亚洲、非洲的许多国家和拉丁美洲的一些国家还处在殖民地时代,它们和宗主国之间的关系还不是正常的、平等的,它们如何能“普遍承认由相同的欧洲文化遗产所产生的共同的行为准则”呢?所以它们和宗主国之间、以及它们彼此之间的交往自然不能称之为外交;拉丁美洲一部分国家虽然已取得独立,但它们在政治和经济上依然受到美国等西方列强的严密控制,它们与欧美强国之间的外交实际上也是不平等的。 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尤其到本世纪五六十年代,越来越多的国家取得了独立,争得了自己的主权,一大批国际社会的新成员走上了世界舞台,至少在法理上,他们已取得了和昔日的强国平等的地位,从而形成了一个新的由地位相等的主权成员组成的国际大家庭。只是在这种情势下,世界的外交才具有了今天的意义。 因此我们说,真正的外交,世界范围的外交,现代意义上的外交,还是近几十年的事情。中国的外交,就其活动方式和活动的实质内容而言,可以溯及两千多年以前的春秋战国时代。但正如前面提到的,当时各诸侯国毕竟形式上还是在一个大一统的国家之内,而后来也又复归于大一统。因此严格地讲,和今天我们所讲的主权国家之间的外交还不是同样的事。在此后的漫长岁月里,中国和周围少数民族互有征伐,逐渐融合,而和周围一些国家建立的也都是藩属关系,虽然也时有贡使来往,也曾派出使节远赴异乡,但由于独特的地理位置,中国并没有真正和世界其他地方的大国建立交往,因此自然也谈不上有什么现代意义上的外交关系。 多少接近现代意义的西方使节的首次来华是1793年英国的马嘎尔厄对清朝乾隆皇帝的拜谒。马氏来华实际上是作为殖民主义的先锋光来这个古老的中华帝国探一下虚实,好为今后的殖民侵略作一个铺垫。当时中国政府也把马嘎尔尼看作是愿意臣附中国的英国派来朝贡的。因此无论对于中国还是英国,这自然不能算是一次成功的外交活动。 中国派往外国的第一位使节,是湖南人郭嵩焘。他是清廷的二品大员,以钦差大臣的身份于1876年12月前往英国,到达那里以后留驻伦敦,成为中国政府派驻外国的首任公使。郭嵩焘在前往英国的途中看到沿途不少地方有中国人在经商谋生,遂于1877年向中央政府打报告,建议在那些华人较多的地方设立中国领事,以保护和管理在当地经商的华人。清政府批准了郭的建议,在新加坡任命了中国有史以来的第一位领事——当地侨商胡璇泽。 西方各国打开了中国的大门以后,纷纷强行要求向中国派驻使节,懦弱的清朝政府并没有和各国开展平等外交的开放意识,但迫于列强的压力,只好在不情愿的情况下,被迫同意接受各国派驻使节,并把北京东交民巷辟为各国使馆开设之地。最早到中国的外国使节是英国的公使卜鲁斯,他是咸丰十年,也就是1860年,抵达北京的。此后法、俄、德、比、意、奥等国也陆续向中国派出了公使。 清朝直至民国,中国虽然以主权国家的地位向其他国家派驻了使节,但由于国力羸弱,无所可恃,因此一直处于屈辱地位。中国的使节们无法在国际场合为维护国家的权益一逞锋芒,而每每受到强国欺侮。 在1919年的巴黎和会上,中国被算作是第三类国家,代表人数被限定为两人。当时中国政府的外交部长陆征祥悲叹道:“我国全团到时,接待应酬之淡薄,列强领袖在会见访问接洽之艰难,各界人物对华议论视察之轻慢,种种情况,江河日下。”会议还拒绝讨沦中国代表团提出的关于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将德奥在中国山东诸特权归还中国的要求,反而把山东问题强加给中国;在会中,中国代表想得到一份有关山东问题方案文本和形成方案的会议纪录的正当要求都遭到了拒绝。 此后30年中,中国也一直处在被压迫被欺侮的地位。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横行霸道,外交上则对中国百般凌辱,直至第二次世界大战行将结束之时,美苏英三国还背着中国,在雅尔塔搞了个秘密协定,以损害中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内容为代价,换取苏联出兵对日作战。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中国才摆脱了屈辱与软弱的地位,真正与世界各国开展了平等的外交,开创了中国外交事业的新时代。当然,现代外交毕竟是从几百年前发展而来的,因此它不可避免地保留着历史的痕迹。从一个例子上就可以看出今天的大使与昔日的使节之间的渊源,那就是国书。现在的大使出使另一国,抵达任所后的第一件大事就是递交国书。所谓国书其实就是一个国家(大使本国)的国家元首写给另一个国家(大使出使的国家)的国家元首的介绍信,介绍这位大使的身份。其实当今世界各国任命大使的权力并不直接操之于国家元首之手,而往往是由外交部门精心遴选的;大使在前往驻在国前,也早已征得对方国家的同意,身份早已确定。递交一封制作庄严的介绍信——国书,只是一种形式而已。但之所以还保留着这种做法,就是因为这是从当年由一国的君主向另一国君王派遣使节的惯例一脉继承下来的。直到如今,外交礼仪上仍把大使视作国家元首的代表,在礼宾安排上,有时大使的地位要高于本国的部长。马丁·迈耶就讲过一个有意思的小掌故:“科德尔·赫尔任(美国)国务卿时拒绝出国活动,因为在宴会及其他典礼场合他的地位必然低于他自己任命的大使,为此他感到有失尊严。” 递交国书的仪式被视作对大使身份和地位的正式认可,一名大使只有在递交国书之后才算被驻在国政府和当地外交界承认,才可以以大使的名义和身份对外开展活动。不过这一点在有些国家已被突破,比如在中国,出于工作需要,中国政府同意,新来的大使可以在递交了国书副本之后、正式递交国书之前,即可以以大使身份开展活动。在其他一些国家,这也已成了被允许的做法 § 功能任务 大使馆1961年4月18日,在维也纳签署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三条有如下规定: § 第三条 一、除其他事项外,使馆之职务如下: (甲)在接受国中代表派遣国; (乙)于国际法许可之限度内,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之利益; (丙)与接受国政府办理交涉; (丁)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之状况及发展情形,向派遣国政府具报; (戊)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之友好关系,及发展两国间之经济、文化和科学关系。 二、本公约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禁止使馆执行领事职务。 其中第二款表明,使馆还可以执行领事职务。那么,领事职务又是指哪些事项呢? 1963年4月23日,也是在维也纳签订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对此作了明确规定。该公约第五条如下: § 第五条领事职务 领事职务包括: (一)于国际法许可之限度内,在接受国内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个人与法人——之利益; (二)依本公约之规定,增进派遣国与接受国间之商业、经济、文化及科学关系之发展,并在其他方面促进两国间之友好关系; (三)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内商业、经济、文化及科学活动之状况及发展情形,向派遣国政府具报,并向关心人士提供资料; (四)向派遣国国民发给护照及旅行证件,并向拟赴派遣国旅行人士发给签证或其他适当文件; (五)帮助及协助派遣国国民——个人与法人; (六)担任公证人,民事登记员及类似之职司,并办理若干行政性质之事务,但以接受国法律规章无禁止之规定为限; (七)依接受国法律规章在接受国境内之死亡继承事件中,保护派遣国国民——个人与法人——之利益; (八)在接受国法律规章所规定之限度内,保护为派遣国国民之未成年人及其他无充分行为能力人之利益,尤以须对彼等施以监护或托管之情形为然; (九)以不抵触接受国内施行之办法与程序为限,遇派遣国国民因不在当地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于适当期间自行辩护其权利与利益时,在接受国法院及其他机关之前担任其代表或为其安排适当之代表,俾依照接受国法律规章取得保全此等国民之权利与利益之临时措施; (十)依现行国际协定之规定或于无此种国际协定时,以符合接受国法律规章之任何其他方式,转送司法书状与司法以外之文件或执行嘱托调查书或代派遣国法院调查证据之委托书; (十一)对具有派遣国国籍之船舶,在该国登记之航空机以及其航行人员,行使派遣国法律规章所规定之监督及检查权; (十二)对本条第(十一)款所称之船舶与航空机及其航行人员给予协助,听取关于船舶航行之陈述,查验船舶文书并加盖印章,于不妨害接受国当局权力之情形下调查航行期间发生之任何事故及在派遣国法律规章许可范围内调解船长船员与水手间之任何争端; (十三)执行派遣国责成领馆办理而不为接受国法律规章所禁止、或不为接受国所反对、或派遣国与接受国间现行国际协定所订明之其他职务。 在有些著作中,对于领事职务有更加清楚明确的概述,如马骏主编的《国际法知识辞典》指出: “领事的任务主要是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之商业与经济上的利益并处理与此有关的各种业务。例如,增进派遣国与接受国间商业、经济关系的发展;调查接受国商业、经济状况,向派遣国政府具报;颁给护照及旅行证件;受理派遣国国民出生、死亡、婚姻之申报,证明遗嘱,调查证据,转送司法书状等;保护和监督派遣国的船舶、飞机及其乘务员,查验船舶文书,调查航行争议,调解乘务员之间的纠纷等。” § 第三条 一、除其他事项外,使馆之职务如下: (甲)在接受国中代表派遣国; (乙)于国际法许可之限度内,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之利益; (丙)与接受国政府办理交涉; (丁)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之状况及发展情形,向派遣国政府具报; (戊)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之友好关系,及发展两国间之经济、文化和科学关系。 二、本公约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禁止使馆执行领事职务。 其中第二款表明,使馆还可以执行领事职务。那么,领事职务又是指哪些事项呢? 1963年4月23日,也是在维也纳签订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对此作了明确规定。该公约第五条如下: § 第五条领事职务 领事职务包括: (一)于国际法许可之限度内,在接受国内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个人与法人——之利益; (二)依本公约之规定,增进派遣国与接受国间之商业、经济、文化及科学关系之发展,并在其他方面促进两国间之友好关系; (三)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内商业、经济、文化及科学活动之状况及发展情形,向派遣国政府具报,并向关心人士提供资料; (四)向派遣国国民发给护照及旅行证件,并向拟赴派遣国旅行人士发给签证或其他适当文件; (五)帮助及协助派遣国国民——个人与法人; (六)担任公证人,民事登记员及类似之职司,并办理若干行政性质之事务,但以接受国法律规章无禁止之规定为限; (七)依接受国法律规章在接受国境内之死亡继承事件中,保护派遣国国民——个人与法人——之利益; (八)在接受国法律规章所规定之限度内,保护为派遣国国民之未成年人及其他无充分行为能力人之利益,尤以须对彼等施以监护或托管之情形为然; (九)以不抵触接受国内施行之办法与程序为限,遇派遣国国民因不在当地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于适当期间自行辩护其权利与利益时,在接受国法院及其他机关之前担任其代表或为其安排适当之代表,俾依照接受国法律规章取得保全此等国民之权利与利益之临时措施; (十)依现行国际协定之规定或于无此种国际协定时,以符合接受国法律规章之任何其他方式,转送司法书状与司法以外之文件或执行嘱托调查书或代派遣国法院调查证据之委托书; (十一)对具有派遣国国籍之船舶,在该国登记之航空机以及其航行人员,行使派遣国法律规章所规定之监督及检查权; (十二)对本条第(十一)款所称之船舶与航空机及其航行人员给予协助,听取关于船舶航行之陈述,查验船舶文书并加盖印章,于不妨害接受国当局权力之情形下调查航行期间发生之任何事故及在派遣国法律规章许可范围内调解船长船员与水手间之任何争端; (十三)执行派遣国责成领馆办理而不为接受国法律规章所禁止、或不为接受国所反对、或派遣国与接受国间现行国际协定所订明之其他职务。 在有些著作中,对于领事职务有更加清楚明确的概述,如马骏主编的《国际法知识辞典》指出: “领事的任务主要是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之商业与经济上的利益并处理与此有关的各种业务。例如,增进派遣国与接受国间商业、经济关系的发展;调查接受国商业、经济状况,向派遣国政府具报;颁给护照及旅行证件;受理派遣国国民出生、死亡、婚姻之申报,证明遗嘱,调查证据,转送司法书状等;保护和监督派遣国的船舶、飞机及其乘务员,查验船舶文书,调查航行争议,调解乘务员之间的纠纷等。” § 参考资料 [1] http://www.hkrr.us/market/mofcomgov.asp [2] http://www.cebase.cn/wiki/show.asp?titl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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