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同业借款 |
释义 | § 名称 同业借款 § 解释 是指商业银行之间或商业银行和其也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进行的临时资金融通. 同业借款的用途 同业借款的用途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为了填补法定存款准备金的不足,这一类借款大都属于日拆借行为;二是为了满足银行季节性资金的需求,一般需要通过同业拆借市场来进行。同业借款在方式上比向中央银行借款灵活,手续也比较简便。 同业借款的类型 (1)同业拆借 同业拆借是银行间的短期放款,主要用于临时性调剂头寸,用于日常资金周转。这种借款一般为期一天,故有“今日货币”之称。同业拆借利率低,融资对象、数额和时间均较灵活。在美国,银行同业拆借通过各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账户进行。由于联储体系成员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准备金账户上的余额被称作联邦资金,美国商业银行的同业拆借也称借入或贷出联邦资金。拥有超额储备金、贷出联邦资金的多为中小银行和一些非银行存款机构及证券经纪人。借入联邦资金的是为数150多家的大银行,他们借入资金多以百万美元为单位成交,联邦资金多在电话或电传中交易,其供求反应十分敏感,故其高灵敏度的利率被视为货币市场利率的标志,也成了美国金融当局实行货币政策的参考指标。 我国的同业拆借市场始于1984年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改革。1986年部分城市中地方性银行间市场和调剂中心的建立,当时只是试点,取得成功后,推广全国。我国统一的银行间同业拆借交易系统于1996年1月3日开始试运行,同年6月正式开通。该系统分为一级和二级两个交易网络。进入一级网的交易主体为经人民银行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总行,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的融资中心,其中各类商业银行20家,融资中心35家。它利用中国计算机网络进行交易。二级网络为人民银行各省市分行组建的35家融资中心牵头,交易主体为各商业银行总行授权的分支机构,在各地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合作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只能拆出,不得拆入)等,通过融资中心不断接到省内金融机构拆出拆入的报价,不断就地平衡。在本地市场无法平衡的情况下,将差额报到一级网平衡,并将成交银行、数量、期限、利率等交易信息全部反映到一级网上。同时将一级网的报价传送到省内机构,以保持一级网、二级网拆借利率大体一致。 我国银行同业拆借分为7天(含7天)以内的同业头寸拆借和7天以上至4个月(含4个月)以内的同业短期拆借。 在这个市场上,中国人民银行自1996年6月起放弃了对其利率的管制,市场上的所有同业资金拆借,都由交易双方自由讨论价格(拆借利率),因而生成了中国金融市场上第一个市场利率(英文为China Interbank Offering Rate,简称CHIBOR)。尽管这一市场利率还只在小范围的银行间生成与应用,但是,它对我国多年来的利率管制是一个意义深远的突破。 (2)转抵押借款 转抵押借款是商业银行在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之际,向银行同业申请抵押贷款。由于抵押物多为银行工商客户向其举借抵押贷款提交的抵押品,故此种借款有“转抵押”之名。 (3)转贴现借款 类似于前者,只不过以银行对客户办理贴现业务而收到的未到期票据转售给银行同业来代替交纳抵押品。 鉴于金融当局对后两类借款的较严管制和银行的股东、客户以及其他社会公众容易由这两类的借款的堆积联想到银行的经营和自信恶化,银行较少运用这两种借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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