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劳动改造 |
释义 | § 劳动改造 § 正文 中国对判处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强迫他们在劳动中改造自己,改恶从善,成为新人的制度。 1951年镇压反革命运动中,出现了一大批应判徒刑的犯人。为了不让他们坐吃闲饭,由国家组织他们从事兴修水利、筑路、开荒和造屋等生产建设劳动,并促使他们在劳动中得到改造。1954年 8月26日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使这项改造犯人的政策法律化。 对罪犯实行劳动改造的方针是“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改造第一、生产第二”,既对罪犯实行军事管制、强迫劳动,同时又耐心细致地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在生活上给予革命人道主义待遇,促使他们改恶从善,成为具有社会主义道德品质的劳动者。改造罪犯的思想,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针对案情性质、犯罪原因、政治态度、出身经历、教育程度、现实表现等情况,进行教育。在改造工作中,严禁虐待、肉刑和一切违法的管理方式。 为了避免犯人中的不良思想互相影响,有效地进行改造工作,根据犯人的不同情况实行分别关押,实行不同的管理制度。《劳动改造条例》第3条规定:对已判决的犯人应当按照犯罪性质和罪刑轻重,分设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给以不同的监管。对少年犯应当设置少年犯管教所进行教育改造。 监狱 主要监管不适宜在监外劳动的已决犯,包括重大反革命犯和其他重要刑事犯。实行严格管制和严密警戒,必要时可以单独监禁。在严格管制的原则下,分别犯人的不同情况,施行强迫的劳动和教育。 劳动改造管教队 监管已判决的适宜在监外劳动的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组织犯人有计划地从事农业、工业、建设工程等生产劳动,同时对不同性质的罪犯,分别地、有重点地进行政治教育。对反革命犯,充分揭露他们的罪恶的反动本质和他们的反动思想,使其低头认罪;对流氓、盗窃、诈骗等罪犯,着重进行道德品质教育;对轻微犯罪的罪犯,着重进行遵守纪律、国法的教育。 少年犯管教所 管教未满18周岁的少年犯。对少年犯着重进行政治教育、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基本文化和生产技术教育,并在照顾他们生理发育的情况下,使他们从事力所能及的轻微劳动。根据少年犯的特点,本着严管多教的精神,采取启发诱导与限制监督相结合、表扬奖励与批判教育相结合的管理方法,注意少年犯的清洁卫生和劳逸结合,组织有益于思想改造的文体活动,提高他们的健康水平。 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和少年犯管教所等劳动改造机关在监管过程中,如果发现已决犯有足以改变案情的确凿材料,应及时送请原审判机关或者所在地人民法院作为重新审判的根据。对于提出申诉而有正当理由的犯人,不得以抗拒改造对待。对于服刑期满的犯人,由劳改机关发给释放证明,按期释放。 劳动改造机关对于确有悔改表现的犯人,根据不同情况,给以表扬、物质奖励、记功、减刑或者假释等奖励。但是减刑或者假释,需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犯人在监管中不服改造,犯有罪行的,则根据情节轻重报请当地人民法院依法判处。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规定:劳改犯逃跑的,除按原判刑期执行外,加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暴力、威胁方法逃跑的,加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劳改犯逃跑后又犯罪的,从重或者加重处罚。刑满释放后又犯罪的,从重处罚,刑满后一律留场就业,不得回原大中城市。劳改期满释放后,有轻微犯罪行为,不够刑事处分的,给予劳动教养处分,期满后一般留场就业,不得回原大中城市。没有改造好的劳改罪犯,劳改期满后留场就业。对于行凶报复的劳改罪犯,则按照他所犯的罪行,依法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 配图 劳动改造 § 相关连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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