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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农业税收管理体制
释义

§ 农业税收管理体制

§ 正文

中国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对农业税收管理权限的制度。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的农业税收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充分体现因地制宜的灵活性。一方面中央政府对于必须统一的重大政策问题,都作了统一的规定。另一方面,由于中国幅员广大,情况复杂,各地农村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应给予地方政府以较大的机动权力,以便在中央政府统一领导之下,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确定政策  农业税收政策有两类:①处理国家同农民之间、农民内部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调节其中的矛盾,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基本政策。②贯彻、体现基本政策的具体规定或措施,包括确定负担水平、调整负担幅度、稳定负担年限和水平、控制税负标准、优待减免照顾的重点等。基本政策由中央政府统一确定,地方政府必须贯彻执行,不得违背或变动,如要变动须报经中央政府批准。具体规定则分别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确定。

制定税法  农业税的法令和征收制度,按内容可以划分为基本法规、单行规定、实施细则等三类。制定和颁发的程序,亦应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基本法规即农业税条例,由国务院提出草案,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单行规定是就某个问题或某件事情作出的专门规定,有的由国务院颁发,有的由财政部颁发。实施细则是地方政府根据中央政府制定的基本法规和单行规定,因地制宜颁发的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1958)规定: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条例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报国务院备案。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上述条例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民族特点,制定本自治区的农业税征收办法,报国务院备案。自治州或者自治县人民政府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根据上述条例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民族特点,制定本自治州的农业税征收办法,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中国对牧业区、半农半牧区牧养牲畜征收的牧业税,也是农业税的组成部分。牧业税制度,是根据中央政府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的原则,结合本省、本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自行制定的。

规定税率  农业税税率分为两类:①平均税率。全国的平均税率由中央政府确定;地方的平均税率由各级政府逐级规定。国务院根据全国平均税率,结合各地区的不同经济情况,分别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税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平均税率,结合所属各地区的经济情况,分别规定所属自治州的平均税率。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据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平均税率,结合所属各地区的经济情况,分别规定所属县、自治县、市的税率。②纳税人适用的税率。指每个纳税人应纳税的法定比例,即纳税人依率计征的税率,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上级政府规定的平均税率,结合纳税人的具体经济情况核定。一般做法是:把全县划分为若干个经济类型区,按经济类型区分别规定差别税率;在同一经济类型区内的各纳税人,一般适用同一税率。这样,就使农业税的税率适应了千差万别的农村经济情况,使纳税人的税负与负担能力大体一致。

农业税的税率确定以后,在一定时期内不作变动。如果全国征收总额调整,则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按法定程序相应调整税率。如果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负担调整,则由省级政府相应调整有关县的平均税率,由县级政府相应调整纳税人的适用税率。

农林特产税的税率由国务院按产品规定。国务院只规定应税产品的幅度税率,应税产品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国务院规定的幅度内自行确定。对少数获利较大的产品,地方政府可以适当提高税率,但最高不能超过30%。省级政府若变动最高税率或最低税率,需报经国务院批准。目的是要把农林特产税率的地区差别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防止差别过大。

规定附加  随同农业税正税征收的地方附加比例,中央政府只规定一个最高限度,在此之内省级政府可自行确定本地区的具体附加比例。地方附加包括省级附加、县级附加和乡自筹在内,各级附加所占份额,由省级政府确定。地方附加收入作预算外收入管理。中央政府只规定附加收入的使用原则,具体使用范围由地方政府自定。

减免税权限  农业税的减免管理权限划分是:①为鼓励发展生产的优待,全国范围内需要优待的生产项目,由中央政府统一规定;地区性需优待的生产项目,由省级政府确定。中央政府统一确定的生产项目,只规定免税的最短年限和最长年限,具体免税几年,由省级政府核定。②灾歉减免。减免办法和减免额,全部由省级政府按照中央政府的政策原则自行确定。如遇特大自然灾害,地方财政无力承受时,可以向中央财政提出申请减免额,经批准后可以减少当年农业税计划征收额。③一般社会减免。中央政府只规定若干重点减免对象,具体减免办法和标准,均由地方政府核定。④特殊减免。因政策需要给予定期免税或减税。此项减免,统一由中央政府确定。如需延期,由国务院或财政部另行规定。

税法解释  农业税的基本法规和中央颁发的单行规定统一由国务院、财政部解释。地方制定的实施细则不得与中央颁发的法规抵触,也不得自行解释中央的法规,只能解释因地制宜规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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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19 4:1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