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华侨委员会 |
释义 | § 概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华侨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华侨委员会,是中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设的9个专门委员会之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于1983年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成立的。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 § 主要行使以下权力: 1、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审议的有关侨务方面的议案,并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同侨务有关的议案或法律草案;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的答复,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2、对涉及侨务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听取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对有关涉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汇报,必要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 3、调查研究有关侨务方面的新情况和重大问题,向有关部门,特别是涉侨部门提出建议;接待和处理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来访和来信;联系地方人大的侨务部门和全国人大归侨代表。 4、开展与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有关的侨务外事活动,如:参加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和组织的议会外交活动;组织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代表团到侨胞居住国,了解和考察侨胞正当权益受保护的情况,听取侨胞对祖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意见,特别是侨务法制建设的意见,同时与侨胞居住国议会、政府有关部门加强联系,为侨胞在当地谋求更好的生存与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华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现设有2个办事工作室:办公室:1、秘书处 2、国外处;研究室:1、议案处 2、调研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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