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养路费 |
释义 | 养路费基本概述 养路费的征收似乎与共和国同龄。 目前,养路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公路路政管理规定》和交通部有关规定征收,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制定,且各不尽相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家将用“燃油附加税”替代养路费,国务院决定,成品油税费改革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养路费实行按车辆吨位计费的办法,以月为基本缴费期间。特殊情形从该基本原则上演变。 新车首次养路费从登记日期到月底,次月按月计征,最少一个月,最多可以交到年底. 天津市养路费每吨340元. § 养路费的征收对象 1、凡领有牌证(包括临时牌证、试车牌证)的各种客货汽车、特种车、专用车、牵引车、简易汽车(含农用运输车)、挂车、拖带的平板车、轮式拖拉机、摩托车(包括二轮、侧三轮),以及领有牌证,从事公路运输的畜力车; 2、军队、公安、武警系统参加地方营业运输承包民用工程及包租给地方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3、军队、公安、武警系统内企业的车辆; 4、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的车辆; 5、驻华国际组织和外国办事机构的车辆; 6、外国个人在华使用的车辆; 7、临时入境的各种外籍机动车辆。 § 养路费免征对象 1、按国家正式定编标准配备的县级以上的(含县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学校使用,并由国家预算内经费直接开支的五人座(含五人座)以下的小客车; 2、外国使(领)馆自用的车辆; 3、只在由城建部门修建和养护管理的市区道路固定线路上行驶的公共汽车、电车(不包括任何出租车); 4、经省级公路主管部门核定设有固定装置的城市环卫部门的清洁车、洒水车,医疗卫生部门专用救护车、防疫车、采血车,环保部门的环境监测车,公安、司法部门的警车、囚车(设有囚箱)、消防车,防汛部门的防汛指挥车,铁路、交通、邮电部门的战备专用微波通信车; 5、由国家预算内国防费开支的军事装备性车辆; 6、公路和城市道路养护管理部门的养路专用车辆; 7、经县级公路主管部门核定完全从事田间作业的拖拉机和畜力车; 8、矿山、油田、林场内完全不行驶公路的采矿自卸车,油田设有固定装置的专用生产车,林场的积材车; § 养路费滞纳金费用 根据交通部颁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111号)第三条规定,现行的养路费滞纳金统一按每日加收应缴养路费额的5‰计算。 应征滞纳金计算公式为:应征滞纳金=欠缴养路费平均费额×5‰×滞纳金天数。其中滞纳金天数按欠缴首月的11日至计算当日的实际天数计算。(即从欠缴首月的11日至缴纳滞纳金的当日,缴纳滞纳金的当日也要计算在内。)欠缴1个月的,欠缴养路费平均费额按当月应缴养路费额计算;欠缴两个月以上(含两个月)时,欠缴养路费平均费额按开始欠缴月份到计算当月的欠缴养路费总额的1/2计算(计算日期为每月10日前时,当月养路费不作为欠缴费额)。 § 取消养路费 国务院决定,成品油税费改革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取消原在成品油价外征收的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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