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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兰溪市民政局
释义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民政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市民政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拟制本市民政工作行政措施;指导基层民政组织建设;组织实施办公自动化建设和“数字民政”工程。

2、负责全市性社团的登记和监督管理,接受上级委托、负责设在本市的全国、全省和金华市级社团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

3、负责以市级单位为业务主管单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优待抚恤、烈士褒扬工作,承担伤残等级、烈士称号的报批工作。

5、组织、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市双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6、负责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等的接收安置管理工作;指导军干所工作。

7、组织开展全市救灾工作,核报灾情和灾害等级;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款物;指导灾区进行灾民生活救济和开展生产自救。

8、统筹管理全市社会救济工作,组织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负责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测算调整和管理审批、资金下拨等工作;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建设。

9、拟制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和实施城乡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开展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筹集社会福利资金,资助社会福利事业。

10、牵头实施“扶贫济困送温暖”等社会互助活动;指导、协调和督促全市革命老区建设工作;负责移民工作。

11、贯彻落实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政策,验审社会福利企业资格,对城乡社会福利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12、承办行政区划调整审核报批工作;承担市际、乡镇(街道)际行政区域边界争议调处工作。

13、负责地名管理,推广使用标准地名。

14、负责基层政权建设,实施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指导城乡自治组织建设,组织开展自治示范活动。

15、负责城市社区建设、管理的牵头工作;组织开展社区服务。

16、主管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实行婚姻登记集中办理;参与保护合法婚姻和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17、负责收养登记工作。

18、主管殡葬管理工作,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事业单位工作。

19、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负责流浪乞讨和城市盲流人员遣送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收容工作;指导收容遣送站工作。

20、负责民政事业计划财务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管理。

21、主管民政行政执法工作,承担民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

22、归口管理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3、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内设机构

办公室

财务科

社救福利科

优抚安置科

社会事务科

行政审批科(民间组织管理科)

老龄工办

下属单位

兰溪市殡仪馆主任

兰溪市殡葬管理所

兰溪市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

兰溪市婚姻登记处

兰溪市军干所

兰溪市救助管理站

兰溪市社会福利工业办公室

兰溪市第一社会福利院

兰溪市地名办公室

兰溪市社会福利院

中福在线兰溪销售厅

办事指南

办老年证

老年证办理服务指南

一、办事依据

《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兰溪市优待老年人规定》

二、需提交材料

身份证、一寸红底照片一张

三、办事流程

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或社区登记,由乡镇(街道)或社区送老龄办,材料齐全,由老龄办集中寄杭州办理

四、办证条件

办理绿证需年满60周岁,红证需年满70周岁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首次办理免费,遗失补办收取2元工本费

六、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办门牌证

门牌证办理服务指南

一、办事依据

《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兰溪市门牌管理办法》

二、需提交材料

1、新建商品房:建设工程规划红线图,经审核批准的工程设计图纸,每幢建筑平面及总平面图,盖有开发单位公章的该楼房住户清册;

2、二手房(旧房):产权交易证明,原房产证及购房合同;

3、乡镇、街道(农村)房屋:村(居)委员会关于该户的门牌号证明。

三、办事流程

提出申请;窗口受理;审查材料,组织踏勘;窗口首席代表签发;发证,发牌。

四、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的立即发证,需要实地踏勘的7个工作日(不含制发牌时间)。

五、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办烈士证

革命烈士评定(追认)服务指南

一、办事依据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

二、申报条件

1、对敌作战牺牲或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死亡的人员;

2、对敌作战致成残疾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人员;

3、在作战前线担任向导、修建工事、救护伤员、执行运输等战勤任务牺牲,或者在战区守卫重点目标牺牲的人员;

4、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遭敌人杀害或受折磨致死的人员;

5、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人员。

三、需提交材料

1、牺牲人员家属或生前工作单位的申请报告。家属申请的,应由其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出具身份证明。

2、牺牲情节的证人和证明材料,并提供证人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对证人的身份和证明材料的确认件。

3、有关旁证材料。

4、牺牲人员生平事迹材料。

四、办事流程

申请;优抚安置科审查;局领导签发;上报省民政厅审批。

五、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的30个工作日内按省民政厅规定予以上报。

六、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单位地址

星辰路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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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12:5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