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昆明市博物馆 |
释义 | 昆明市博物馆位于昆明市城区东部的拓东路东段,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为地方性综合博物馆。 在昆明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的高度重视下,经过3年的建设,于1997年9月29日建成开馆 场馆简介昆明市博物馆在昆明市拓东路南侧的昆明市博物馆(原古幢公园)内,有一座宽敞明亮的大厅,正中屹立着被誉为我国古代雕刻艺术珍品的宋代大理国经幢。因所在地为过去的地藏寺旧址,故名“地藏寺经幢”,俗称“古幢”。后来地藏寺倒塌,古幢长期埋没地下。1919年古幢从地藏寺废墟出土,即以其绝世的精美震惊中外,引起“中外人士奔走摩挲”,被誉为“东方绝世稀有之美术!”历史学家方国瑜教授评价古幢为“滇中艺术,此极品也!” 馆藏珍品地藏寺经幢幢体七级八面,由五段砂石组成,通高6.5米。基座是一个八方形的须弥座,再上是雕有天龙八部的鼓形幢基;每两条为一组,龙头相向,共戏一珠。第一层界石上刻有慈济大师段进全撰写的《敬造佛顶尊胜宝幢记》(即《造幢记》),记载了建幢的目的和经过。从记载可知,此幢是大理国布燮(宰官)袁豆光为已故昆明鄯阐候(最高军政长官)高明生超渡亡魂而建造的,歌颂了高明生的功德,也炫耀了袁豆光的政绩。第一层雕有身披甲胄、手持斧钺、脚踏鬼奴的四大天王像,在四大天王之间镌有古梵文《般若波罗蜜多心经》;第二层四角分雕四神及释迦座像;第三层雕佛像、菩萨和协侍。 北龛雕三十六手观音一尊观音宝冠华服,神态慈祥,三十六手各持不同法器环于身后。整座雕像仅仅刻在手掌大的石块上,实在令人惊叹不已;第四层雕大小不一的八尊坐佛;第五层雕灵鹫;第六层雕仿木结构的庑殿四座,每殿内供三世佛及佛弟子共五尊,极其精细,连庑殿檐下的古式斗拱都明晰地雕刻出来;第七层幢身为柱形,上雕小佛像;幢顶为莲瓣承托的圆球。全幢共雕佛教密部佛母、佛、菩萨及天龙八部像共300尊,大者1米有余,小者仅3厘米,神像造型确当,体态端庄;且刻工精细娴熟,采用圆刀技法,线条明快流畅,极富立体感。可谓匠技精绝,海内罕见。经幢是一座供养密教众神的曼荼罗,是研究云南古代佛教(密宗)艺术的宝贵实物资料。 展厅动态青铜展厅云南青铜文化是中华民族光辉灿烂青铜文明中的一支奇葩,它以独特的风格著称于世。这种文化始于商代晚期(公元前12世纪),终于西汉晚期(公元1世纪),战国至西汉是鼎盛时期。学术界按照出土文物的特征将云南青铜文化分成滇池地区、洱海地区、滇西北地区和滇南地区四种类型。滇池地区青铜文化分布在滇池及其周围区域,以晋宁石寨山、江川李家山、呈贡天子庙、官渡羊甫头等大型墓地为代表,典型器物有铜鼓、贮贝器、执伞佣、铜枕、扣饰等,这些器物造型优美、栩栩如生,充分体现了昆明古代先民的聪明才智和高超的冶炼技术。 国之瑰宝地藏寺经幢因建于地藏寺而得名, 1982年被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为了有效保护这一国宝级文物,昆明市博物馆于建设之初在经幢原址专门设计建盖了古幢陈列厅,使地藏寺经幢得到了有效保护。地藏寺经幢建造于(宋代)大理国时期(公元1096-1253年),系大理国议事布燮袁豆光为纪念鄯阐侯(当时昆明地区最高军政长官)高明生而建造的。经幢由五段红砂石雕刻而成高6.5米,幢体呈七层八面的宝塔形,层级间有界檐。整个幢层次分明地雕满佛教密宗佛、菩萨、天王、力士、鬼奴诸神像共300余尊。大像高约1米,小像不足3厘米,其造型生动优美,线条流畅,比例协调。此外,幢身还用汉字和梵文刻有《造幢记》、《般若波罗密多心经》、《大日尊发愿》、《发四宏誓愿》,《陀罗尼经咒》等。在全国经幢中,地藏寺经幢的造像、文字之多均名列前茅,其造像之精美也无出其右者。因此,中外专家赞誉其 “刀痕遒劲,备极精巧”、“滇中艺术极品”、“中国绝无仅有之杰作”。 恐龙展厅恐龙是中生代爬行动物的代表, 生活在距今2.55亿至0.65亿年间,是这一时期当之无愧的地球霸主。云南是恐龙的故乡,1938年,古生物学家在云南禄丰的早侏罗纪地层中发现了一种大型早期蜥臀类恐龙,他们以发现地命名为“禄丰恐龙”。1987年和1993年在对晋宁县夕阳乡的考古发掘中,考古人员发现了“中国双嵴龙”化石以及大量的恐龙骨骼、足印化石。其中“中国双嵴龙”化石是首次在欧亚大陆发现,郑氏足迹和杨氏足迹也发现了十四属二十多个种,这在世界上也是不多见的。夕阳以其丰富的埋藏成为云南的又一个“恐龙之乡”。 本陈列共展出中国双嵴龙、巨硕云南龙、禄丰龙3条恐龙化石,甘氏四川龙、天府峨眉龙2条恐龙模型,以及主要来自晋宁夕阳乡的恐龙骨骼化石60余块、足印化石近30个。 临时展厅这两个临时展厅先后举办过《毛泽东遗物展》、《清代帝后宫廷御用珍品展》、《丁绍光艺术回顾展》、《“远行与回归”熊秉明艺术作品展》、《四川凉山博什瓦黑岩画展》、《法国著名艺术家克洛德.维尔拉“重复”画展》、《云南明清名人书画珍品展》、在路边—昆明艺术家八人展》、《台湾吴绍同先生“鹤的世界”》、《中、日友好鸥友书道会昆明书法展》、《云南大型文物艺术品展销展》、《双艺合壁—瑞士摄影家鲜伊代克镜头中的大师贾珂梅》、《云南艺拍五周年艺术品拍卖会拍卖预展》、《第二届云南省雕塑艺术展》、《日本水墨画交流展》、《昆明陆战靴探险俱乐部收藏军品展》、《台湾中华世纪书画展览》、《抗日战争时期的“老昆明”(1943—1945)一位援华美国军医的摄影纪实》、《张建中艺术作品展》、《中、韩民族造型艺术展》、《云南农民画展》、《云南艺术学院84级工艺系、美术系同学作品展》、《台北故宫博物院珍藏书画展》、《台北—昆明书画交流展》、《自在方式—俞晓夫、邓箭今作品展》、《昆明—藤泽结谊25周年美术、书法、摄影展》、《大河魂—兰州画院大河上下万里行美术作品》、赴扬州博物馆举办《云岭霓裳—云南少数民族服饰展》、《扬州八怪书画精品展》等展览,展馆的软、硬件设置得到了办展方的一致肯定和好评。 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博物馆管理工作,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博物馆,是指收藏、保护、研究、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经过文物行政部门审核、相关行政部门批准许可取得法人资格,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利用或主要利用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为国有博物馆。 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为非国有博物馆。 第三条 国家扶持和发展博物馆事业,鼓励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博物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博物馆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博物馆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应当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文物等资源条件和公众精神文化需求,统筹兼顾,优化配置。鼓励优先设立填补博物馆门类空白和体现行业特性、区域特点的专题性博物馆。 第四条 国家鼓励博物馆发展相关文化产业,多渠道筹措资金,促进自身发展。 博物馆依法享受税收减免优惠,享有通过依法征集、购买、交换、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取得藏品的权利。 第五条 博物馆应当发挥社会教育功能,传播有益于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 在博物馆参观或开展其他活动,应当爱护博物馆设施、展品和周边环境,遵守公共秩序。 第六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博物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博物馆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博物馆行业组织建设,指导行业组织活动,逐步对博物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八条 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对发展博物馆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团体或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博物馆设立、年检与终止 第九条 申请设立博物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馆址,设置专用的展厅 (室)、库房和文物保护技术场所,展厅 (室)面积与展览规模相适应,展览环境适宜对公众开放; (二)具有必要的办馆资金和保障博物馆运行的经费; (三)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一定数量和成系统的藏品及必要的研究资料; (四)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和消防设施;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条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博物馆设立的审核工作。 博物馆名称一般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 (简称“中国”等字样);特殊情况确需冠以“中国”等字样的,应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非国有博物馆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等字样。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博物馆,应当由馆址所在地市 (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后,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博物馆设立申请书; (二)馆舍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三)资金来源证明或验资报告; (四)藏品目录及合法来源说明; (五)陈列展览大纲; (六)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七)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 申请设立非国有博物馆的,应同时提交博物馆章程草案。章程草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事项: (一)办馆宗旨及藏品收藏标准; (二)博物馆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三)出资人不要求取得经济回报的约定; (四)博物馆终止时的藏品处置方式; (五)章程修改程序。 第十二条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博物馆设立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审核同意的,应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审核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经审核同意设立博物馆的,申请人应持审核意见及其他申报材料,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请取得博物馆法人资格。 博物馆应当自取得法人资格之日起6个月内向社会开放。 本办法实施前已批准设立的博物馆,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除(一)项之外的全部材料;非国有博物馆应同时提交博物馆章程。 第十三条 博物馆的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颁布的有关标准和规范。博物馆建筑应当划分为陈列展览区、藏品库房区、文物保护技术区、公众服务区和办公区等,相对自成系统。 第十四条 国有博物馆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报请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论证。 第十五条 博物馆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有关法律和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藏品、展览、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以及社会教育、安全、财务管理等情况。 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博物馆年度检查的初步意见报送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博物馆的年度检查情况进行审核,并汇总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博物馆的名称、馆址、藏品、基本陈列以及非国有博物馆的章程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前,应当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 博物馆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博物馆终止前,应当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终止申请及藏品处置方案,接受主管文物行政部门指导,完成博物馆资产清算工作。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博物馆终止申请和藏品处置方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藏品处置方案等符合法定要求的,准予终止;藏品处置方案等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责令其改正后准予终止。相关行政部门根据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给予办理博物馆法人资格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国有博物馆终止的,其藏品由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博物馆接收。 非国有博物馆终止的,其藏品属于法律规定可以依法流通的,允许其以法律规定的方式流通;依法不能流通的藏品,应当转让给其他博物馆;接受捐赠的藏品,应当交由其他博物馆收藏,并告知捐赠人。 第三章 藏品管理 第十九条 博物馆藏品的收藏、保护、研究、展示等,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并报所在地市 (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博物馆应具有保障藏品安全的设备和设施。馆藏一级文物和其他易损易坏的珍贵文物,应设立专库或专柜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二十条 博物馆应建立藏品总帐、分类帐及每件藏品的档案,并依法办理备案手续。 博物馆通过依法征集、购买、交换、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取得的藏品,应在30日内登记入藏品总帐。 第二十一条 依法调拨、交换、借用国有博物馆藏品,取得藏品的博物馆可以对提供藏品的博物馆给予实物、技术、培训或资金方面的合理补偿。补偿数额的确定,应当考虑藏品保管、修复、研究、展示等过程中原收藏博物馆发生的实际费用。调拨、交换、借用国有博物馆藏品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合理补偿的方案。 第二十二条 博物馆不够本馆收藏标准,或因腐蚀损毁等原因无法修复并无继续保存价值的藏品,经本馆或受委托的专家委员会评估认定后,可以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申请退出馆藏。 退出馆藏申请材料的内容,应当包括拟不再收藏的藏品名称、数量和退出馆藏的原因,并附有关藏品档案复制件。 第二十三条 国有博物馆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退出馆藏申请材料的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委员会复审。专家委员会复审未通过的,终止该藏品的退出馆藏程序。 专家委员会复审通过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将有关材料在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和有关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的官方网站上公示30个工作日。期间如有其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愿意接收有关藏品,则以调拨、交换等方式处理;期间如没有其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愿意接收有关藏品,则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统一处置。处置方案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处置所得资金应当用于博物馆事业发展。 国有博物馆应当建立退出馆藏物品专项档案,并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专项档案应当保存75年以上。 第二十四条 非国有博物馆申请藏品退出馆藏,申请材料应附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书面意见。博物馆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允许退出馆藏的决定,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博物馆应当以本馆藏品为基础,开展有关专业学科及应用技术的研究,提高业务活动的学术含量,促进专业人才的成长。在确保藏品安全的前提下,博物馆应当为馆外人员研究本馆藏品提供便利。 第四章 展示与服务 第二十六条 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本馆性质和任务相适应,突出馆藏品特色、行业特性和区域特点,具有较高的学术和文化含量; (二)合理运用现代技术、材料、工艺和表现手法,达到形式与内容的和谐统一; (三)展品应以原件为主,复原陈列应当保持历史原貌,使用复制品、仿制品和辅助展品应予明示; (四)展厅内具有符合标准的安全技术防范设备和防止展品遭受自然损害的展出设施; (五)为公众提供文字说明和讲解服务; (六)陈列展览的对外宣传活动及时、准确,形式新颖。 第二十七条 博物馆应当根据办馆宗旨,结合本馆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积极参与社区文化建设。 鼓励博物馆利用电影、电视、音像制品、出版物和互联网等途径传播藏品知识、陈列展览及研究成果。 第二十八条 博物馆对公众开放,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告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变更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的,应当提前7日公告; (二)开放时间应当与公众的工作、学习及休闲时间相协调;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三)无正当理由,国有博物馆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10个月,非国有博物馆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8个月。 第二十九条 博物馆应当逐步建立减免费开放制度,并向社会公告。 国有博物馆对未成年人集体参观实行免费制度,对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等特殊社会群体参观实行减免费制度。 第三十条 鼓励博物馆研发相关文化产品,传播科学文化知识,开展专业培训、科技成果转让等形式的有偿服务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博物馆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撤销审核同意意见,由相关行政部门撤销博物馆法人资格。 博物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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