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可交易水权研究 |
释义 | 基本信息出版社: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第1版 (2008年12月1日)平装: 278页 正文语种: 汉语 开本: 32 ISBN: 9787500474791 内容简介《可交易水权研究》对水资源,可交易水权及其建立的基础,可交易水权的运行机制等进行了研究。内容包括:可交易水权的由来;可交易水权的概念分析;可交易水权的类型与结构;可交易水权的建立基础;可交易水权的运行机制——以黄河流域灌溉为例等。 目录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水资源概述 一 水资源的界定 二 水资源的属性和价值 第二节 水危机及其应对 一 水危机的现状及成因 二 国外可交易水权典型立法及评价 三 我国水权转让的进展分析 第三节 本书的研究思路、方法和创新点 一 研究思路 二 本书的研究方法 三 本书的创新点 第二章 可交易水权的由来 第一节 水资源法律地位的确立 一 水资源在传统民法中的法律地位 二 水资源在现代水法中的定位 三 水资源国家所有的确立 第二节 国外水权制度的沿革 一 传统水权 二 现代水权 三 可交易水权(TradablewaterRights) 第三节 我国水权制度的演变 一 古代水权制度的变迁 二 现代水权制度的发展 三 未来水权制度的发展趋势 第三章 可交易水权的概念分析 第一节 可交易水权的界定 一 可交易水权的定义分析 二 可交易水权法律关系 三 可交易水权制度的价值 第二节 可交易水权的财产权特征 一 财产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 可交易水权财产权要素的经济分析 三 可交易水权财产权特征的法律分析 第三节 我国可交易水权的立法构造 一 水资源用益物权及其名称选择 二 水资源用益物权的可交易性 三 可交易水权的立法构造思路 第四章 可交易水权的类型与结构 第一节 划分可交易水权类型与结构的意义 第二节 比例水权 一 比例水权的意义 二 比例水权的结构 三 比例水权的价值 第三节 配水量权 一 配水量权的意义 二 配水量权的取得 三 配水量权的主要内容 第四节 操作水权 一 操作水权的意义 二 操作水权的种类 三 操作水权的结构 第五节 我国划分可交易水权类型的实证分析 一 水权分类的理论争议 二 现代水资源分配制度问题分析 三 可交易水权类型划分方案 第五章 可交易水权的建立基础 第一节 水资源配置的原则与机制 一 水资源配置的原则 二 水资源配置机制比较 第二节 水资源市场与政府的定位 一 水资源市场的含义 二 水资源市场的特征 三 水资源市场政府传统角色定位及其缺陷克服 第三节 水资源财产权法律制度结构 一 完善水资源财产所有——利用的法律制度框架 二 水资源所有权主体 三 可交易水权的分配 第六章 可交易水权的运行机制——以黄河流域灌溉为例 第一节 黄河流域引入可交易水权配置模式的建议 一 黄河流域灌溉管理的现状 二 黄河流域灌溉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改革趋势 三 黄河流域引入可交易水权配置模式的建议 第二节 可交易水权运行的主体 一 流域水资源公司 二 供水公司 三 用水户组织 第三节 可交易水权运行方式 一 通过自有的水工程进行灌溉 二 经由灌溉组织所有的水工程进行灌溉 结论与展望 一 结论 二 展望 参考文献 后记 后记本书的写作始于博士学位论文。在我读博期间,一直不断鼓励和帮助我的是导师朱雪忠教授,一位正直、宽厚的师长。回顾过去的点点滴滴,现在才有所领悟,原来导师的细致关心其实是一种督促,令人在懈怠的时候感觉到惭愧,而导师的严格源于对自己做人做事标准的坚持,带动你去追求更高的目标。导师的为人和治学,让我体味出师德垂范的力量,必将影响我,成为我对待后来者时所效仿的榜样。需要特别提及、感谢的还有罗玉中教授,他利用自己担任全球水伙伴中国顾问委员的便利,两次为我提供参加会议的机会,使我能够利用这个平台与水资源研究和管理领域的国内外专家接触,并从中得到宝贵的一手资料。我为此感激并铭记。 本书有很重要的一部分研究是在澳大利亚的西澳大学和昆士兰科技大学进行的,感谢国家留学基金委为此所提供的雪中送炭的资助;感谢澳大利亚西澳大学法学院和昆士兰科技大学法学院为此所提供的惬意的工作条件和愉快的工作氛围。 文摘(四)具有一定的数量和质量 人们对水资源的利用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消耗性用水,即将水抽取出来加以利用,如工业生产用水、农业灌溉用水,生活用水等;一种是非消耗性用水,即不离开原来的水体进行使用,如养殖、航运、发电、观赏、娱乐等。无论哪种方式,都对水量和水质有一定的要求。如果水资源不能达到一定的数量和质量要求,就不能满足人类的需要,就不具有使用价值。 水资源属于一种流动资源,“流动资源的数量可用单位时间的体积或能量单位等尺度来衡量”①。但质量却有多种衡量尺度,除化学成分外,还有美学属性。同一种资源,不同的用途有不同的质量要求,比如饮用水水质标准比工业用水水质标准要求就应更严格。对质的抽象方面(如美学方面)的要求更是因人而异。反言之,水资源的不同质量属性亦影响着它的使用价值。因此,可衡量的数量和质量是水资源不同使用价值的重要体现,离开数量和质量就无法界定水资源的价值。 我国水法和其他各国立法一样,都采用列举的方式对水资源范嗣做了近似的界定,虽然比较直观,但没有揭示出水资源的基本构成要素,亦无助于我们借助定义认识水资源的本质。因此,建议借鉴联合国的定义,在我国将来的立法中采用概括和列举相结合的方式为水资源下定义,可表述为:在一定的经济技术条件下,人类可以控制、利用的天然水资源,包括大气降水形成的地表径流、流人江河、湖泊、沼泽和水库中的水,以及渗人地下的地下水。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目前,包括我国水法在内的各国水法的调整对象,在外延上都仅仅包括淡水,即地表水和地下水,不包括流人大海的咸水资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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