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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开阳县义务教育阶段“控辍保学”实施细则
释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贵阳市控制中小学生辍学的办法》及《开阳县义务教育阶段控辍保学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贵阳市控制中小学生辍学的办法》及《开阳县义务教育阶段控辍保学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实施《义务教育法》是县、乡人民政府的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克服一切困难,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要切实将小学、初中学生年辍学率分别控制在1%左右和3%以下。

第三条 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按时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二章 具体措施

第四条 依法控辍

(一)乡(镇)人民政府执行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制度,使适龄儿童、少年依法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并将中小学生辍学率控制在最低限度。

(二)对不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县法院依照《义务教育法》给学生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呈送传票,告知家长不送子女上学是违法行为,并限期返校复学。

(三)劳动、工商、公安、财政等政府工作部门应认真履行实施义务教育中所担负的职责,依法控制辍学。对未按规定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乡(镇)人民政府不得进行待业登记,劳动部门不得安排就业或提供就业条件,工商部门不得发给安排就业或提供就业条件,工商部门不得发给营业执照。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招用学龄儿童少年做工、从商,凡违法招用的,劳动、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将令其辞退,并对招用单位和责任人员给予处罚,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由劳动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妇联等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要把宣传《义务教育法》同克服“重男轻女”等错误观念结合起来,形成重视女童应受教育的社会舆论。县教育局和学校要针对农村女童就学的实际困难,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适龄女童入学。

(五)学校不得开除学生,不得责令学生退学、休学、提前毕业。不得出具虚假转学、学历、学籍证明。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必须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教育局备案(疾病者应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外出就学者应出具就学学校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证明)。

第五条 行政控辍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安排部署好“控辍保学”工作。各中小学要摸清流失学生情况,于每学期开学初报乡(镇)政府和包村(居)的部门,为政府和联系村(居)的部门提供准确的流失学生名册。

(二)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包保部门成立“控辍保学”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班子成员具体抓、包村负责,干部包组包户,建立健全班子成员包村,乡(镇)、村干部包户的工作机制,各学校将“控辍保学”工作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分解任务,落实责任人,形成乡(镇)、包村部门、学校齐抓共管的“控辍保学”工作格局。

(三)责任人进村入户依法动员,并有动员记录及监护人签字。

(四)动员学生返校工作要本着依法和教育引导并举的原则,有的放矢地开展动员工作,要做过细的思想感化工作,尽量避免过激行为。

(五)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送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按时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对其进行批准教育,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可视具体情况依法处理并采取其他措施使其子女或者其被监护人就学。

(六)乡(镇)人民政府要摸清居住本辖区内的流动人口子女中适龄儿童、少年人数,建立流动人口子女档案,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入学的权利。村(居)要将“控辍保学”工作纳入村(居)规民约管理,协同乡(镇)人民政府动员辍学学生返校学习,对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可依据村(居)规民约给予处理,确保本村(居)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七)学校加强收费管理。按照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努力减轻学生家长经济负担。

第六条 扶贫控辍

(一)认真落实“两免一补”政策,保证家庭贫困学生不因贫困而辍学。

(二)设立“贫困生助学金”,建立有效助学机制,保障贫困学生顺利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三)鼓励社会团体、公民个人捐资助学。

第七条 情感控辍

(一)学校要主动关心爱护学生,帮助学生解决困难,要经常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增强学校的吸引力,让学生留得住,学得好。

(二)教师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学生、尊重学生、耐心帮助品德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学生,树立他们的自信心和克服困难的勇气,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

(三)农村中小学布局规模调整必须从实际出发,有利于提高入学率、降低辍学率,有利于提高办学效益。必须撤并的学校(教学点)要认真做好家长、学生和教师的思想工作。

第八条 安全控辍

(一)学校要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学生不因学校无安全保障而辍学。

(二)学校要继续改善办学条件。农村初中要逐步具备基本满足需要的学生宿舍、食堂、逐步完善配套设施。要加强校园文化建设,绿化美化校园,创设一个良好的、安全的育人环境,增加凝聚力。

第九条 质量控辍

(一)县教育局、学校要端正办学思想,深化农村教育改革,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县教育局要加强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检查、督促、评估。评估结果要作为干部任用、教师聘用的重要依据。

(二)面向全体农村学生,因材施教,解决农村学生的厌学问题。

第三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条 建立控制中小学生辍学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纳入乡(镇)人民政府、县直部门、村(居)、学校年度工作目标,年末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对执行本细则成绩显著,中小学辍学率下降的乡(镇)、县直部门、学校,县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对“控辍保学”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工作不到位,中小学生辍学率偏高,影响全县“两基”迎国检的乡(镇),取消当年工作目标一等奖资格,同时实行问责,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戒免谈话,情节严重者引咎辞职。

(一)责任人不认真履职,不采取措施引导、教育被动员学生返校,县政府将对责任人实行问责。

(二)对乡(镇)或学校“控辍保学”工作不力,效果差,影响迎检的,县政府对乡(镇)主要领导及校长实行问责。

(三)对“控辍保学”工作不支持、不配合或工作措施不力的包保单位,影响迎检的,县政府将对单位主要领导实行问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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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0 3:5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