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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释义

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景政办发〔2009〕1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义务教育教师的关心,对于依法保障和改善义务教育教师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教师的工资待遇,提高教师地位,吸引和鼓励各类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实施绩效工资改革,经县政府研究,报市人劳社保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丽人劳社复〔2009〕358号)同意,现将《景宁畲族自治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切实加强宣传引导,妥善处理各方面关系,确保改革稳妥、有序进行。

二OO九年十月十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

实施办法

县人劳社保局 县财政局 县教育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67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实施范围和时间

第二条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第三章 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第三条 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人劳社保局、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同级政府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第四条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现行事业单位工资收入中除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含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特殊岗位津贴以及按规定标准和范围暂时保留发放的改革性补贴外,其余全部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包括教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特殊教育补贴等项目(见附件)。

第四章 绩效工资的分配

第五条 学校主管部门根据县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在具体核定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合理统筹,逐步实现同一县级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要给予适当倾斜。

第六条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

第七条 基础性绩效工资设立生活补贴、岗位津贴、工龄补贴、班主任津贴、农村教师任教津贴五个项目,除此之外不得设立其他项目。各项目标准由县人事、财政、教育部门研究制订,按月发放。

生活补贴主要体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等因素,不同岗位执行统一标准。

岗位津贴主要体现岗位职责等因素,适当拉开差距,与本人现聘用的岗位(职务)挂钩,实行一岗一薪,既要适当拉开差距,又不能差距过大。

教(工)龄补贴主要体现从教年限、工作年限等因素。

班主任津贴主要体现对班主任的倾斜。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归并,不再分设,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农村教师任教津贴主要体现对农村特别是条件艰苦学校教师的倾斜。根据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实行农村教师任教津贴的通知》(浙人发〔2008〕78号)规定发放的农村教师任教津贴予以保留,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县实际还可对部分地理位置偏远、办学条件艰苦学校的教师加发任教津贴。

第八条 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教育部门要制定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学校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第九条 学校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分配办法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通过后,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校公开。

第十条 由教育行政部门在同级财政、人事部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内,合理确定各校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办法。教育部门在核定各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时,可以预留部分用于对名优教师等的奖励。在考核的基础上,由学校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方式和办法。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立考核奖、超课时(工作量)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名优教师奖励等项目,也可设立其他项目。

考核奖主要体现对教师的日常考勤、考绩等情况。

超课时(工作量)津贴主要体现多劳多得。其中,班主任工作量作为教师工作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学校内部分配时可进一步向班主任倾斜,更好的发挥班主任的激励导向作用。

教育教学成果奖励主要体现对教师教育、教学取得成绩的激励。

名优教师奖励主要体现对各级各类优秀教师的倾斜。

第十一条 校长的绩效工资,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主管部门根据对校长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

第十二条 因国家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调整而引起绩效工资总量调整的,相应按比例调整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同时调整基础性绩效工资中各个项目标准。

第五章 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学校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第十四条 义务教育学校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标准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第十五条 实施绩效工资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时,对完全中学、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的津贴补贴问题,予以统筹考虑。

第六章 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县财政要承担经费保障的责任,大力开展增收节支,积极调整支出结构,统筹各种财力,并积极争取省财政对财力薄弱地区的扶持政策,保障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

第十八条 要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第十九条 学校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分账核算。绩效工资原则上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具体发放方式按县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工资财政统一发放的学校,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定程序直接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县财政部门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

第七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丽水市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审批后,报省人力社保厅、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与当地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完善农村教师工作经费保障机制、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等各项工作。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第二十二条 县人事、财政、教育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实施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确保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及时、足额到位。

附件: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一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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