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景宁县慈善总会 |
释义 | 机构简介景宁县慈善总会(景宁畲族自治县慈善总会) 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名单 一、名誉会长:武昌、钟昌明 二、会长:彭岳舜 三、常务副会长:李光松 四、副会长:(按姓氏笔划为序) 王奕民、刘梅玲、刘毓梅、朱芝贵、罗德刚、陈建春、季晓伟、季建群、林建华、雷应江 五、秘书长:严柏林 机构章程景宁畲族自治县慈善总会章程 (2006年7月21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发展我县慈善事业,扶贫济困,成立景宁畲族自治县慈善总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由热心慈善事业的公民、法人和社会各界人士自愿参加组成的全县非营利、公益性民间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宗旨:提倡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动员和组织各界力量,筹募慈善资金,开展社会救助,扶持困难群体,在社会保障中发挥补充作用,为构筑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部门为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政局。本会接受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上级慈善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筹募善款。筹募和管理符合本会宗旨的专项基金、创始基金以及各类慈善基金;接收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接收国际及台港澳地区民间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接受县民政局委托的其他捐赠;开展合法的社会募捐活动。 (二)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活动,扶助困难群体,开展扶贫救济工作。 (三)慈善救助。开展安老、抚孤、助残、助医、助学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分配国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资产,抚慰救灾勇士,协助政府开展救灾工作。 (四)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等其他社会慈善公益援助事业,协助政府发展公益事业;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五)交流合作。开展同国内外社会慈善组织和热心慈善事业的人士联系,进行多形式、多渠道、多领域、多内容的交流与合作;总结交流经验,展示工作成就。 (六)其他工作。组织慈善宣传,普及慈善意识,促进我县慈善事业发展;协调统筹本县慈善事业的发展规划与实施,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性意见。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七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热心和支持社会慈善事业的单位、团体或个人,通过自愿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均可接纳为本会的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四)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关心支持本会工作,为本会开展工作提供方便; (四)如实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提交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即可退会。会员不履行义务时,本会有权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并督促实施;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及其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的聘请及会员的吸收、退会和除名; (六)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重大问题由会长会议讨论决定并向理事会通报。日常工作由会长领导并主持。 第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本会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若干名,需要时,可聘请顾问若干人。 第十九条 常务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常务副会长不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督促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的文件,主持重大活动。 第二十一条 本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是本会的工作机构,在秘书长主持下负责本会日常工作,工作人员由秘书长聘任和聘用。 第五章 经费管理、使用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慈善本金的增值部分;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经费使用范围: (一)本会宗旨规定的各项慈善救助支出; (二)发展慈善福利事业的资助; (三)必要的活动经费和办公经费开支; (四)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组织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三十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6年7月21日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资金募集《景宁畲族自治县慈善总会资金募集管理办法》(试行) (2006年7月21日第一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 为壮大慈善资金募集力量,组织慈善资金社会募集者队伍,进一步规范慈善资金募集工作,充分调动社会募集者的积极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慈善资金社会募集工作,由县慈善总会负责组织实施。凡自愿参加慈善总会募集资金者,必须先提出申请,提供身份证明,经本会审查批准成为社会募集者,签订协议,发给委托证(书)后,方可开展活动。一切募集活动必须接受本会的检查、监督。 第三条 慈善资金社会募集者是本会与捐款人之间的桥梁,其主要工作为动员、联系社会各界,筹募慈善资金。社会募集者不得直接参与慈善捐款交结。 第四条 为了充分调动社会募集者的积极性,同时考虑到社会募集者必需开支差旅费、通讯费、交通费等,在景宁畲族自治县地域外募集到的资金,本会按所募集资金数额8%的比例向募集者支付募集费用。 第五条 社会资金募集者必须与本会密切配合,积极宣传本会宗旨;本会对大额资金捐赠者,发给荣誉证书,并给予表彰。 第六条 募集各类物资的,根据不同情况,参照本办法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七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本会专职工作人员。 第八条 本办法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试行。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