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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金兰契
释义

简介

亦称“金兰会”。旧时汉族妇女婚姻习俗及组织。流行于广东广州、顺德、南海、番禺等地。据史载,这些地区的少女,二人或多人结为异姓姐妹者,称为结“金兰契”。她们相互依恋,誓不肯嫁人,即使嫁人,亦必久居娘家而不落夫家。有的被迫在夫家暂住数日,但严密设防,百般抗拒,不与丈夫同寝处。甚至有欲加害于强迫成婚的丈夫,致其于死者。

缘由

结契者,情同夫妇,誓不相负,也有富于积蓄,而择“嗣女”以继承其财产者。以后,其嗣女复结一金兰契,如血统之关系。此俗以顺德最盛,不仅具有同性恋之性质,且与“不落夫家”亦有直接关系。此种女子,称为“自梳女”。这一风俗,是女性反抗封建包办婚姻和夫权压迫的畸形反映。其形成当在清以前,广东地处南方,儒教影响薄弱,遂得寝以成俗。

史记记载

清梁绍壬《两般秋雨盦随笔》卷四:“广州顺德村落女子,多以拜盟结姊妹,名金兰会。女出嫁后归宁,恒不返夫家。若促之过甚,则众姊妹相约自尽。此等弊习,虽贤有司弗能禁也。”胡朴安《中华全国风俗志.广东》:“金兰契俗名夸相知,又名识朋友,其俗不知始于何时......如双方颇有意,其一方必先备花生糖、蜜枣等物为致敬品,以为意思之表示。若其他方既受纳,好为承诺,否则为拒绝。至履行契约时,如有积蓄者,或遍请朋侪作长夜饮,而其朋侪,亦群往贺之。写后坐卧起居,无不形影相随,曾梁鸿、孟光不足比其乐也。契约既经成立,或有异志,即以为背约,必兴娘子军为问罪之师,常备殴辱,几成一种习惯法。”又“金兰契之风,以顺德为最盛......女子嫁期有日,必召集一群女子,作秦庭七日之哭,如丧考妣,其金兰友亦在焉。临过门之夕,嫁者必被带束缚,其状若死尸之将入殓。复饱喂以白果等物,使小便非常收缩。及归宁后,其兰友必亲自相验,若其束缚之物,稍有移动,是为失节,群皆耻之,其女必受辱不堪。”又“以故,新婚之夕,新妇每因抗拒其夫之行使夫权,恒至用武,相视如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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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7:2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