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释义 |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占地面积25.854亩,东西长139米,南北长124米,建筑总面积3万平方米。审判办公大楼由办公主楼和东西两幢审判楼组成,总体外型设计为一个天平,寓意为公正;远望大楼,似一个“山”字,隐喻着人民法院执法如山,秉公办案。该法院,下辖婺城、金东2个区,兰溪、东阳、义乌、永康4个县级市和浦江、武义、磐安3个县共9个基层法院27个人民法庭,其中,有25个法庭获得 “五好法庭”称号, 4个法庭获得省级“模范五好法庭”称号。 机构简介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现下辖婺城、金东2个区,兰溪、东阳、义乌、永康4个县级市和浦江、武义、磐安3个县共9个基层法院27个人民法庭,其中,有25个法庭获得 “五好法庭”称号, 4个法庭获得省级“模范五好法庭”称号。中院现有干警为155人,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占83.2%。 近年来,金华中院紧紧抓住公正高效司法这一法院工作生命线,不断强化“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牢固树立“管理促公正,管理出效率”的理念,努力克服案多人少矛盾,加强对审判、执行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圆满出色地完成了各项审判任务,稳步推进司法改革、队伍建设等工作。2008年,全院共受理各类案件11348件,审结11108件,解决诉讼标的金额39.2亿元。收、结案数列全省第三(编制数在全省位列第5位),人均结案数居全省各中院第一,生效裁判申诉率在全省各中院中最低。因工作成绩突出,中院荣立集体三等功。 当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处在一个蓄势待发、谋求新一轮发展的重要时期,在以党组书记、院长徐建新为班长的新一届领导班子带领下,团结一心,锐意进取,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积极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紧密围绕实施“队伍作风建设年”、“质量效率改革年”、“全面工作规范年”三年建设总体规划,着力确保“理念正确、审判公正、执行高效、队伍廉洁”,为争创先进法院而努力奋斗。 法院文化金华中院审判办公大楼占地面积25.854亩,东西长139米,南北长124米,建筑总面积3万平方米。审判办公大楼由办公主楼和东西两幢审判楼组成,总体外型设计为一个天平,寓意为公正;远望大楼,似一个“山”字,隐喻着人民法院执法如山,秉公办案。 大楼自2001年7月18破土动工,2003年3月5日正式入住办公。大楼框架为剪力墙结构,办公主楼6层以下和审判楼外墙采用花岗岩钢挂,6层以上采用真石漆喷涂。总体设计风格为古典与现代相结合,着重体现司法机关作为社会公平与正义维护者的庄严稳重形象。 办公主楼高61.4米,共15层,由地下1层、架空1层和13层楼房组成。由正面进入大楼须登上21级台阶。大楼前不设车道,任何人,无论尊卑贵践,都要步行拾级而上进入大楼,以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但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在两侧审判楼前设置了无障碍通道。整幢大楼有办公室101间,同时设置了电子阅览室、新闻发布中心、电子阅览室、贵宾室等。 主楼两侧为东西审判楼,建筑面积1.1万平方米。分别设有大、中、小审判法庭27个,调解室5个,另设有合议室和律师休息室。在东审判庭一楼,设置了功能完备的立案大厅,方便当事人立案。审判大楼还设置了专门的法官通道。 办公主楼后面为法官培训中心,建筑面积6298平方米,高6层,按三星级宾馆标准建造。共有118个床位,有标准房、单间和套间。 部门职权一、人民法院的职权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法律、法令规定管辖的第一审普通民商事、刑事、行政案件; 2、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普通民商事、刑事、行政案件; 3、依法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4、依法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5、依法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 6、指导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二、各部门职责 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置内设机构,分别承办民商事、刑事、行政、诉讼监督、减刑假释、案件执行等业务。主要审判业务部门及职责: 1、刑事审判一庭。依法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等一、二审案件。 2、刑事审判二庭。依法审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一、二审案件。 3、民事审判一庭。 依法审理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传统民事案件,房地产案件(包括房屋买卖、租赁、预售、按揭、开发合同案件,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案件,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等案件);不动产相邻关系案件;农村承包合同案件;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侵权案件;依法审理适用特别程序等一、二审案件。 4、民事审判二庭。 依法审理合同、借贷、侵权、企业破产、证券、期货、票据等商事纠纷的一、二审案件。 5、民事审判三庭。依法审理一、二审知识产权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监督和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相关民事审判工作。 6、行政庭。依法审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土地、治安、工商、税务、卫生、文化、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等一、二审案件。依法办理国家赔偿案件,执行赔偿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7、审判监督庭。依法审理不服人民法院刑事、民事、行政生效裁判的再审案件;审判同级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审核裁定减刑、假释的案件。 8、立案庭。依法审查起诉至本院的各类案件,对符合条件的登记立案;依法审理管辖权争议案件;对不服本市一审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的各类申诉案件的审理以及再审申请的审查;负责司法救助工作;对立案后需进行诉讼保全的案件进行保全;处理来信来访。 9、执行局。设执行庭、执行监督处、执行实施一处、执行实施二处等内设机构。 执行庭:执行本院一审发生法律效力、具有给付内容或履行一定行为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书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中的财产部分;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依照执行的法律规定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 执行监督处:办理各基层法院上报的执行复议案件;对全市法院执行案件实施监督,确定执行案件拍卖、变卖的效力问题,决定对全市法院执行案件的暂缓执行;接待、审查、处理全市法院涉执行来信来访等。 执行实施一处:协调市内外执行实施案件,市外法院案件执行实施协助工作;市内法院执行实施案件的协助、指导;提出执行实施案件专项活动工作意见,并部署和落实; 省外委托执行案件的审批与受托执行案件的催办;审查决定提级执行和指定(或交叉指定)或共同执行的案件;办理涉执行案件的司法救助事宜;处理全市法院作出的要求公安机关协查被执行人下落以及宣布被执行人护照作废事宜;金华市级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和执行协作机制的建设和运行;办理本院管辖的部分执行实施案件,原则上以省高院指定交叉执行的案件、受托执行的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等为主。 执行实施二处:办理本院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协调市内外执行实施案件,市外法院执行实施协助工作;市内法院执行实施案件的协助、指导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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