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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教示制度
释义

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

狭义的理解教示制度是行政救济制度的一环,即“行政机关作出对相对人不利决定时须同时告知其救济途径(应当在什么时间、向什么机关、以何种方式对行政机关表示异议,以获得法律救济)”。如有的学者认为“教示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书面或口头告知行政相对人不服从行政决定时,应当在什么时候,向什么机关,以什么方式表示不服,从而获得救济的一种法律制度。”广义的理解教示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在进行某项行政行为之前、之中、之后对行政相对人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如何行使有关权利,履行有关义务等,负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告知相对人并加以指导的义务;若行政主体未履行该项义务而导致相对人丧失权利或未履行有关义务而遭受损害,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程序制度。

指导公民行使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

教示制度作为指导公民行使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它实际上为行政机关设定了一种法律义务,它要求任何行政机关不能忽视公民合法权利,不能随意行使行政权,具有三个方面的价值:一是确保行政相对人法律救济权的实现。法律将向公民说明法律救济的时限、方式和机关的义务分配给行政机关,从而为行政相对人实现法律救济权创造了条件。二是确保更加高效地实现行政目的。通过告知相对人行政程序中的要求和规则,可以减少行政行为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摩擦,更加高效地实现既定的行政目标。三是有益于培养责任行政的法治观念。行政机关不履行教示义务将承担法律责任,这种责任的存在时时提醒行政机关在行政决定过程中严守自己的职责,有助于责任政府的构建。

主要内容

就行政许可而言,教示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如果公民提出申请显然错误或者因为不知而没有提出申请,或者所作的声明或者请求明显错误,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参加人并且建议他改正;(2)应公民的申请,依法为其提供咨询;(3)行政许可机关作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许可决定后,应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救济权利;(4)无论是作出有利行政行为还是不利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机关对作出行政行为依据的法律规范和标准必须事前予以公布,从而使当事人有预测的可能性,同时防止官僚主义和行政的恣意、武断;(5)依法告知其他事项,例如告知听证的时间和地点,申诉的期限和接受申诉的机关等。教示的方式可以采取书面方式也可以采取口头方式;在被教示的对象众多或者不确定时,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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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8:1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