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江西省司法厅 |
释义 |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江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73号)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发〔2000〕15号),保留江西省司法厅,为主管司法行政工作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1.将律师业务培训、对外交流等职能,交给省律师协会。 2.将公证员业务培训、业务交流与合作等职能交给省公证员协会。 (二)增加的职能 1.监督、指导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2.管理、监督、指导全省法律援助工作。 3.组织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司法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政策和规定,编制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管理、监督和指导全省监狱工作。 (三)管理、监督和指导全省劳动教养工作。 (四)负责全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和依法治理工作,指导法制新闻和对外法制宣传。 (五)管理、监督和指导全省律师工作和法律顾问工作,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监督、指导省律师协会工作。 (六)管理、监督和指导全省公证机构和公证业务工作,负责委托港、澳特别行政区律师办理公证事务,监督指导省公证员协会工作。 (七)指导全省人民调解和司法助理员工作。 (八)管理、监督和指导全省法律援助工作。 (九)管理、监督和指导厅直属的中等法律职业教育工作,指导全省法学教育工作。 (十)参与地方性有关法规的草拟工作,指导法学理论研究工作,指导管理法学专业社团,归口管理省法学会工作。负责司法协定执行事宜,指导涉港、澳、台法律事务工作。 (十一)管理、监督、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工作及枪支、弹药、服装、车辆等物资装备。 (十二)依法管理仲裁登记工作,管理、监督、指导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工作。 (十三)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管理厅机关和直属位的人事工作、管理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警务和警衔评授工作。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省司法厅设11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厅机关重大政务活动的组织实施和检查落实;负责内外联系的综合协调和督查、督办工作;负责综合性文件的起草,研究拟定司法行政工作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负责政务信息、文秘、信访、新闻发布、统计、文书档案管理; 指导全省司法行政通信信息技术网络建设。 (二)人事警务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队伍管理、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工资福利、警衔、职称及领导班子的考核、考察、任免工作。 (三)教育培训处 管理和指导厅直中等法律职务教育和中小学教育工作;拟定、审批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干部培训、警衔晋升培训、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法学类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方面的有关工作。 (四)法制宣传处(江西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全省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在全体公民中开展普及法律常识教育工作;指导各市、各行业的依法治理工作;指导对外法制宣传工作。 (五)律师工作处 监督、指导全省的律师工作和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综合管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和在我省设立的国外(境外)律师机构;负责全省律师资格审批注册工作。 (六)公证工作处(公证处) 监督、指导全省公证机构的公证业务活动;负责全省公证员资格审批、注册工作;负责委托港、澳地区公证律师办理公证事务,开展与国外和港、澳地区公证组织、人员的业务交流与合作,指导和监督我省收养组织的工作。 (七)基层工作处 指导全省司法助理员工作及有关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指导人民调解和基层法律务工作;组织指导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八)法律援助工作处 管理、监督和指导全省法律援助工作;承办法律援助事务;承办全省重大、涉和涉港、澳、台法律援助事项;筹集、管理法律援助基金。 (九)法制处(司法鉴定工作处) 参与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草拟工作;组织起草有关司法行政规定;指导全省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建设,组织有关法律、政策调研工作;负责办理涉港、澳、台法律事务;管理仲裁登记工作;管理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十)计划财务装备处 监督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装备器材、基本建设、国有资产和车辆管理。 (十一)国家司法考试处 直属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为省纪委(省监察厅)的派驻机构。 四、人员编制省司法厅机关行政编制124名,纪检监察编制5人,为老干部服务单列编制2名。领导职数:厅长1名,副厅长3名,纪检组长1名;正处职数12名,副处职数23名。处级纪检员1名。 五、其他事项(一)成立江西省司法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为省司法厅下属相当处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27名(其中,正处1名、副处2名)。该中心主要职:承担厅机关后服务工作。 (二)省劳教局为省司法厅领导的副厅级行政机构。 (三)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决定》(中发〔1999〕6号)精神,保留厅政治部,主管全省司法行政机关政治工作。 六、社会承诺解放思想,重在落实。为加快江西经济发展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有效的法律服务,省厅决定,推出18条措施,并向社会各界公开承诺: 1、以加快江西发展的大局统揽司法行政工作。紧紧围绕加快江西经济发展,找准自己的位置,把司法行政工作融入大局之中,一切服从大局,服务大局,支持大局,开展每项业务工作,办理每件事情,都从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坚决做到与大局思想同心,目标同向,工作同步,把支持、促进加快经济发展变成全体司法行政干警的自觉行动,作为衡量司法行政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作为考核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 2、在全省司法行政机关营造“亲商、富商、安商”的浓厚氛围。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亲商,不能疏商,从领导干部带头做起,从每个干警做起,从现在做起,密切与外商联系,与外商交朋友,做外商合法经营的“保护神”;要安商,不能扰商,不准做影响外资企业生产经营的事;要富商,不能坑商,对外商只能服务,不能索取。 3、营造有利于加快经济发展的治安环境。坚决贯彻省委、省政府的部署,深入开展“严打”整治斗争,主动配合政法其他部门依法从重从快打击黑恶势力组织犯罪和严重刑事犯罪,协助抓好重点整治,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发动群众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为两年内实现社会治安明显进步作出应有的努力,保障经济发展顺利进行,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4、加大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力度。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和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每半个月排查、梳理一次可能影响稳定的各类矛盾纠纷,协助当地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做好化解工作,切实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镇,矛盾不上交,防止矛盾激化、纠纷升级而酿成影响稳定的事端,防止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为党委、政府分忧,让党政领导集中精力抓经济发展。 5、确保监狱、劳教场所稳定。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司法部的要求,加强监管教育改造工作,落实安全防范责任和各项措施,保持监狱和劳教场所稳定,确保不发生重、特大狱所内案件,不发生爆炸、火灾等重、特大生产事故,以搞好局部稳定的实际行动,支持全省大局的稳定。 6、千方百计加快监所经济发展。抓住全省加快经济发展的机遇,发挥监狱、劳教场所的特殊优势,知难而行,迎难而上,排难而进,强化发展意识的推动力,强化资金投入的拉动力,强化结构调整产业化的带动力,强化场镇建设的启动力,靠寻求新的经济增长点出效益,靠发展特色经济增效益,靠科技兴监促效益,靠争取各项政策到位活效益,靠深化改革强化管理稳效益,靠建立激励竞争机制带效益,尽快走出监所经济困境,减轻财政压力。 7、强化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以各级领导干部和各类企业法人代表为重点,大力宣传普及有关国企改革、招商引资、发展旅游、知识产权、涉外经济、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水平,增强企业法人代表依法经营、依法治企、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加快推进和规范依法治理工作,尤其要推广上海五里桥街道依法治社区的经验,按照“一门式”的受理办事模式,“百家帮百家”的服务活动模式,“市场补充,就业安置,便民利民”的功能定位模式,“精神、物质、组织、制度”四大载体模式的成功做法,抓好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开,促进我省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8、为经济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紧紧围绕全省加快工业化进程,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建立“三个基地、一个后花园”等重大发展战略举措,下大力气拓宽服务领域,改革服务方式,讲究服务效率,提高服务质量,在服务中求发展,在发展中重管理,在管理中促提高。 9、全面放开公证业务,提高办证效率。对涉台港澳及涉外公证业务全面放开,尤其是对招商引资项目的公证优先受理,对按要求当事人必须到场而不能亲自到场办理公证项目的,公证员主动上门办理,并切实做好证前服务、证中服务和证后服务。对真实合法、证据齐全的公证事项当日受理,即时出证;对重大、疑难、复杂的公证事项,按司法部规定可限6个月内办结的,缩短为2个月;限3个月内办结的,缩短为1个月;限1个月内办结的,缩短为7个工作日。对招商引资项目的公证及企业抵押贷款合同公证的收费实行适当减收。 10、充分发挥律师队伍的作用。着力提高律师队伍自身素质,引导律师从重经济效益、轻社会效益,重办案、轻服务,重业务、轻管理的观念中转变过来,切实把法律服务工作做到领导最关心的地方、市场最需要的时候、群众最欢迎的方面、投资者最放心的程度。市县司法局都要尽快组织一支精干的律师队伍,无偿地参与政府部门组织的招商洽淡、外资引进活动。组织律师主动将参与项目洽淡、可行性论证、出具法律意见书等“一条龙”的法律服务渗透到招商引资的全过程。支持律师依法大胆保护企业家、外商投资者、科技管理人才的合法权益,对某些为经济发展作过贡献,后因失误、失足及涉嫌犯罪的人员,主动担任其刑事辩护人,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无罪、罪轻或减轻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供法院审判时参考。同时,组织支持鼓励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特别是群体性上访的接待工作,发挥他们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 11、大力推广法律顾问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不仅要积极组织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为提高各级领导干部依法科学决策水平,发挥法律参谋助手的职能作用,更要为“三资”企业、私营企业担任好法律顾问。全省每个律师事务所联系一个外资企业作为法律顾问服务点,为其依法生产经营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 12、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基层法律服务所要充分发挥贴近群众、便民利民的优势,为农业结构调整、推进产业化和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服务,尤其要为乡镇经济发展,当好参谋助手。大胆涉足新领域,开拓新业务,提高各项业务的承办数量和质量,增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活力和后劲。司法所长要积极参与乡镇“四长”接待日活动,协助做好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 13、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正义。在对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法律援助的同时,着重加大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力度。针对经济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介入,主动服务,为确有困难的企业、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 14、转变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由单一服务转变为全方位服务;由被动、坐等、滞后服务转变为主动、上门、超前服务,既要“微笑服务”,更要“有效服务”。适应加快经济发展的需要,主动与投资者建立联系点,随时随地现场服务;主动了解生产经营情况,为其当好参谋;主动受聘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主动为投资者办实事,为其排忧解难。 15、加快办事节奏。不等、不拖、不推诿,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尤其是对投资者、私营企业主的涉法问题,坚决做到优先予以受理;对申办的各种证照,凡是符合规定、手续完备的,优先受理,当即办结;对需要法律帮助的,优先受聘法律顾问,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16、增强工作透明度。全面推行政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实行“阳光作业”。在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全面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时限、公开办事标准、公开办事结果,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促优质、高效、快捷的法律服务。 17、严明纪律。坚决贯彻从严治警方针,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严明纪律。严格执行省政府批准的行政审批事项,决不能超越权限和范围;严格执行收费规定,严禁超标准、超范围收取各种费用。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以及在执法执业过程中发生索、拿、卡、要和违法办证办案,只收费不服务,或乱收费、乱摊派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从严处理,决不姑息。 18、实行开门评议。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每半年要主动征求企业法人代表对执法和服务工作的意见,接受他们的评议。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接到投诉后,必须在两天内予以答复;需要调查核实处理的,也要在7个工作日处理完毕,并将结果告之投诉人。省司法厅决定由律师工作处负责专门联系外资企业及处理有关涉法事由。 七、领导介绍厅党组副书记、厅长:马承祖 主持全面工作。 厅党组书记:潘玉兰 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省监狱局党委书记、局长(正厅级):万华亮 分管工作:协助厅长分管省监狱管理局工作。 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吴志坚 分管工作:协助厅长处理日常工作,分管律师工作处、法律援助工作处、监狱劳教工作处和省律师协会工作。 厅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廖春勤 分管工作:分管全系统纪检监察工作。 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夏太华 分管工作:协助厅长分管办公室、司法鉴定管理局、计财装备处、后勤服务中心、信息中心和省劳动教养管理局工作。 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邓奕强 分管工作:协助厅长分管普法教育处、国家司法考试处、法制处和省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工作。 厅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肖良 分管工作:协助厅长分管人事警务(老干部工作)处、宣传培训处工作。 副巡视员:简明龙 分管工作:协助厅长分管基层工作处、厅直机关党委的工作。 副巡视员:高美华 分管工作:协助厅长分管公证工作处、省公证协会和赣江公证处工作。 八、厅直机关1 省监狱管理局 2 省劳教管理局 3 省律师协会 4 省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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