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江西省民政厅 |
释义 |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发〔2009〕5号),保留江西省民政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一)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框架内,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草拟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 (三)拟订全省优抚政策,审批褒扬烈士,负责伤残的退役军人残级评定和伤残器械的配置,指导参战参试人员身份认定工作,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承担江西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安置政策和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军供站正规化建设和管理。 (五)按规定做好全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 (六)拟订全省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灾情的核查、统计、上报和发布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江西省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七)牵头拟订全省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实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 (八)拟订全省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九)拟订全省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设区市、县(市、区)、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工作;组织实施省县乡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 (十)拟订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标准和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按职责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十一)拟订全省婚姻管理、儿童收养和殡葬管理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收养、殡葬、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全省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省民政厅内设13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等工作;草拟相关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二)信访处。 拟订全省有关民政信访维稳工作的政策,负责群众的来信、来电、来访事项,负责处理有关民政的集体访、异常访和突发信访事件,组织开展信访问题排查化解、信息汇集分析、人民建议征集、信访督查督办等工作,协助省联席会议复员退伍军人问题工作小组处理军队退役人员突出信访问题。 (三)计划财务处。 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的实施工作;指导、监督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负责机关财务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负责民政统计管理工作。 (四)民间组织管理局(民间组织执法监察局)。 拟订全省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并按照管辖权限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承担民间组织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设区市、县(市、区)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五)优抚处(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全省优抚政策;审批褒扬烈士;承办拥军优属工作,负责伤残的退役军人残级评定和伤残器械的配置;指导参战参试人员身份认定工作,审核拟列入省重点保护单位的烈士纪念建筑物名录。 (六)退伍军人安置处(省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安置政策及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指导军供站正规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七)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处(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 按规定做好全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服务管理工作。 (八)救灾处(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全省救灾工作政策;承办救灾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办灾情的核查、统计、上报和发布工作;承办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损毁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承办省级生活类救灾物资的储备工作;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组织实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拟订全省减灾规划。 (九)社会救助局。 拟订全省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实施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拟订五保户社会救济政策;承办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社会救助投入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全省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办法;承担全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十)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拟订全省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依法指导村(居)民自治,推行村(居)务公开,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承担省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十一)区划地名处。 拟订全省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地名管理办法;审核设区市、县(市、区)、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 (十二)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拟订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政策;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按职责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管理本级彩票公益金;拟订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三)社会事务处。 拟订全省婚姻管理、儿童收养和殡葬管理政策;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收养、殡葬、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协调跨设区市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承办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华侨婚姻和儿童收养登记管理;承担全省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 直属机关党委(人事教育处、社会工作处、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和下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离退休干部工作;承担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民政科技管理和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按规定拟订全省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全省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纪检组(监察室)。为省纪委(省监察厅)的派驻机构。 四、人员编制省民政厅机关行政编制80名(含纪检监察编制3名、专项编制1名)。其中,领导职数:厅长1名、副厅长4名、纪检组长1名;正处级15名、副处级17名。 五、其他事项(一)保留省民政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为省民政厅下属正处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22名(其中正处级领导职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名)。该中心主要职责:承担厅机关后勤服务工作。 (二)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江西省行政区划图由省民政厅会同省测绘局组织编制。 (三)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 (四)民间组织管理局对外可称江西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社会救助局对外可称江西省社会救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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