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江西省档案学会 |
释义 | 江西省档案学会,英文译名为:Jiangxi ProvinciaI Archives Society;英文缩写为:JPAS。学会是全省档案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省性、学术性、公益性、群众性的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档案工作者的纽带和助手,是发展我省档案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学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学会挂靠江西省档案局。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江西省社联及登记管理机关江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学会是中国档案学会的单位会员。 概况江西省档案学会成立于1981年6月23日,现有团体会员58个,会员1140名。 宗旨江西省档案学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与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团结广大档案工作者,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双百” 方针,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面向现代化,面向未来,开展档案科学技术和理论研究、咨询活动,促进全省档案学研究和档案事业的发展,为我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主要任务江西省档案学会的主要任务是:组织会员开展群众性档案科学技术研究和档案学术交流;传播、普及档案学理论知识,介绍国内外档案学研究动态和成果;开展档案工作业务咨询,接受有关部门委托进行档案理论研究成果、科研成果的评审和论证;开展档案工作实践中热点、难点及某些急待解决问题的调查与研究工作;鼓励会员提出合理化建议,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发现和推荐人才,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开展与有关学会和档案工作者的友好联谊活动;编辑出版刊物、论文集和有关档案学术专业书籍、资料。 所获荣誉江西省档案学会成立以来,积极开展灵活多样的学术活动,加强学会会员队伍建设,取得了一大批研究成果,共有18项成果获国家档案局、中国档案学会、江西省社联、江西省科协等颁发的科技进步奖、优秀成果奖。1994年以来,江西省档案学会连续多次被江西省社联授予先进团体称号。 发展方向2004年6月24日,江西省档案学会召开了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新一届学会理事会,并提出了今后五年学会工作的总体思路。学会将在新一届理事会的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以及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以加快发展为主线,以服务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以加强档案学基础理论建设为重点,以深入研究档案工作现实问题为主攻方向,积极主动地为全省“三个文明”建设、为加快发展江西档案事业献计献策。 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中文名称为:江西省档案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Jiangxi ProvinciaI Archives Society;英文缩写为:JPAS。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全省档案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省性、学术性、公益性、群众性的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档案工作者的纽带和助手,是发展我省档案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与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团结广大档案工作者,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双百” 方针,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面向现代化,面向未来,开展档案科学技术和理论研究、咨询活动,促进全省档案学研究和档案事业的发展,为我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五条 本会挂靠江西省档案局。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江西省社联及登记管理机关江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是中国档案学会的单位会员。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怡园路808号江西省档案馆,邮政编码:330038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开展群众性档案科学技术研究和档案学术交流; (二)传播、普及档案学理论知识,介绍国内外档案学研究动态和成果; (三)开展档案工作业务咨询,接受有关部门委托进行档案理论研究成果、科研成果的评审和论证; (四)开展档案工作实践中热点、难点及某些急待解决问题的调查与研究工作; (五)鼓励会员提出合理化建议,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六)推荐会员中的优秀档案学术研究成果和优秀人才,表彰在学会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会员及其工作人员; (七)开展与有关学会和档案工作者的友好联谊活动,开展同省外档案学术团体和档案工作者的交流与合作; (八)编辑出版刊物、论文集和有关档案学术专业书籍、资料; (九)协助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开展档案干部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普及档案科学技术知识。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档案事业,积极开展档案学术研究活动,承认本会章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加入本会: 1、获助理馆员以上或相应技术职称,在档案工作实践中具有一定水平者; 2、从事档案工作两年以上,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者; 3、在档案学理论和档案科学技术研究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和造诣者; 4、从事其他专业工作,热心于档案学研究并有一定成绩者; 5、热心于档案工作,并支持本会活动的档案工作主管、分管领导; 6、在我省的中国档案学会会员。 7、对档案学和档案事业有一定贡献者。 (二)团体会员 凡与本会专业有关,有一定数量的档案工作者或科技人员,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档案管理、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及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交纳团体会费,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推荐新会员;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遵纪守法、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协助档案部门收集散存在社会上的档案和有关资料; (五)参加学术研究活动,讲授档案工作基础知识,编写业务资料,作学术报告;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无特殊原因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组织)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本届科研课题和学术交流计划;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社联审查批准并经省民政厅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增补理事、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学术研究规划; (九)组织召开学术讨论会、报告会、经验交流会; (十)向有关部门推荐有价值的档案学著作、论文; (十一)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担任理事以上职务的成员,一年内不履行职责,无故不出席有关会议的,可视为自动辞职,并由理事会作出书面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以上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社联审查同意并经省民政厅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社联审查同意并经省民政厅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经报省社联审查同意并经省民政厅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亦可由常务理事会决定由副理事长、秘书长为法人代表。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常务理事会通报;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学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学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处理学会其他日常事务; (三)重大事项应及时向理事长、常务理事会通报; (四)理事长授权的其他工作。 经费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省档案局、省民政厅社团管理机关和省社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用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省社联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会因故必须终止活动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社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社联及省档案局等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终止一切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省民政厅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档案局、省社联和省民政厅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9年2月1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社团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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