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江西省财政厅 |
释义 |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发〔2009〕5号),保留江西省财政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改革完善预算和税政管理。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 (三)健全全省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较大幅度地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增强市县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四)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加大对禁止开发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的支持力度。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五)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完善省与市县、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缩小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责调整,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有关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研究财税发展战略,拟订省与市县、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承担省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省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省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全省决算。组织制订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省对市县的转移支付制度。 (三)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管理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四)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全省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五)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制定需要全省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 (六)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省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制定并组织执行企业财务制度,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七)负责办理和监督省本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省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省本级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全省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全省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九)参与研究利用外资的有关政策,管理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在江西贷款项目的有关业务。 (十)负责管理全省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一)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十二)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省财政厅内设19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财务、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 (二)综合处。 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研究提出有关的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管理住房改革预算资金;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收入政策;拟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承担彩票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具体工作。管理财政票据。 (三)条法税政处。 组织起草全省财政、税收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研究提出关税税目、税率调整和减免税等建议;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承办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 (四)预算处。 研究提出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和中长期财政规划的建议;编制年度省本级预决算草案和办理预算追加事宜;承担省本级部门预算审核、批复、调整工作;承担省本级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承担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工作,汇总年度全省财政预算。 (五)国库处。 组织预算执行及分析预测,组织实施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及政府会计制度;组织实施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管理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财政决算及总会计核算;承担国库现金管理的有关工作。 (六)行政政法处。 承担行政、政法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行政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承担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 (七)教科文处。 承担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事业单位通用的财务管理制度,拟订新闻、出版和电影行业的财务制度;承担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具体工作,按规定管理重大科技专项资金;承担省本级国有文化企业财务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 (八)经济建设处。 承担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环保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参与拟订省本级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拟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承担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 (九)农业处。 承担农业、林业、水利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行业事业、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管理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政策性农业和扶贫专项贷款贴息,统筹安排财政扶贫移民资金。 (十)社会保障处。 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管理全省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方面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保基金财政监管工作;编制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审核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十一)企业处。 承担商务、国资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支持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财政政策;承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企业财务管理的各项制度;承担有关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十二)乡镇财政管理处。 指导全省乡镇财政工作;研究拟订乡镇财政管理的有关制度和办法;负责全省乡财县代管工作;参与财政涉农资金监管,组织财政补贴资金发放。 (十三)金融处。 承担金融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定金融类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有关政策,按规定管理政策性金融业务。 (十四)外经处。 参与研究全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有关政策和财务规章;承担世行、亚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在江西贷(赠)款、担保和联合融资的对外谈判、转贷(赠)、偿还工作;监督和管理贷款资金和国内配套资金的使用;承办涉及港澳台的合作与交流事务。 (十五)会计处。 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内部控制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业规章制度;管理会计从业资格;按规定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承担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业务的工作;组织实施会计信息化标准。 (十六)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处。 拟订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制度和办法;组织省本级非税收入的征收,指导全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负责非税收入票据管理,负责非税收入的统计分析和监督检查。 (十七)财政监督局。 拟订财政监督检查的政策和制度;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承担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和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的有关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指导全省财政监督业务工作。 (十八)经济联络处。 负责收集、整理和传递财政部及其他部委宏观经济信息,掌握财政政策变化,为我省财政决策提供参考;跟踪、协助联络我省重大资金申报的落实。 (十九)人事教育处。 承担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作;拟订财政系统教育培训规划。 省政府采购办公室。拟订政府采购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省本级政府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采购范围的限额标准,负责政府采购事务的协调管理、检查监督和投诉受理。 省政府财经监督检查办公室。监督财经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违反财经纪律的重大案件。 直属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老干部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为省纪委(省监察厅)的派驻机构。 四、人员编制省财政厅机关行政编制169名(含纪检监察编制4名、专项编制1名)。其中,领导职数:厅长1名、副厅长4名、纪检组长1名、总会计师1名;正处级24名、副处级37名。 五、其他事项保留省财政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为省财政厅下属正处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42名(其中正处级领导职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名)。该中心主要职责:承担省财政厅机关后勤服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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