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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江苏省自行车运动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本会是江苏省自行车运动工作者、爱好者和热心支持自行车运动事业的各界人士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专业性民间组织。本会团结全省广大自行车运动工作者和一切热心支持自行车运动的各界人士,广泛的开展群众性自行车运动,促进自行车运动优秀后备人才的培养和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加强与全国及国际自行车界的交流,为振兴我省自行车运动服务。

业务范围

宣传、组织广大群众和青少年积极开展群众性的自行车运动,增强体质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在民间开展自行车休闲、健身等自行车娱乐活动。协同各级体育组织举办各种自行车竞赛活动。协同省体育总会有关部门,举办各级教练员学习班、座谈会、报告会和经验交流会,考核各级教练员,提高教练员的素质。协助省体育局有关部门审议自行车裁判员的考核、晋级,推荐国家级裁判,确定省级以上自行车比赛的裁判员名单。维护自行车运动的职业道德,对违纪事件按照《体育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开展学术讨论,收集各种意见和建议,研究并提出有关我省自行车运动的方针、政策及发展规划的建议,并督促实施各项规章制度及措施。配合教育部门积极开展初、高中学生的自行车运动,促进自行车运动后备人才的培养。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和选拔运动员、教练员参加全国比赛及国际比赛。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广泛听取意见,争取企业、科研、新闻部门的支持。定期向江苏省体育总会汇报工作。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江苏省自行车运动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江苏省自行车运动工作者、爱好者和热心支持自行车运动事业的各界人士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专业性民间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团结全省广大自行车运动工作者和一切热心支持自行车运动的各界人士,遵守宪法、体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广泛的开展群众性自行车运动,促进自行车运动优秀后备人才的培养和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加强与全国及国际自行车界的交流,为振兴我省自行车运动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江苏省体育总会和江苏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回址为南京市五台山1-3号,邮编:210029。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组织广大群众和青少年积极开展群众性的自行车运动,增强体质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在民间开展自行车休闲、健身等自行车娱乐活动。

(二)协同各级体育组织举办各种自行车竞赛活动。

(三)协同省体育总会有关部门,举办各级教练员学习班、座谈会、报告会和经验交流会,考核各级教练员,提高教练员的素质。

(四)协助省体育局有关部门审议自行车裁判员的考核、晋级,推荐国家级裁判,确定省级以上自行车比赛的裁判员名单。

(五)维护自行车运动的职业道德,对违纪事件按照《体育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开展学术讨论,收集各种意见和建议,研究并提出有关我省自行车运动的方针、政策及发展规划的建议,并督促实施各项规章制度及措施。

(七)配合教育部门积极开展初、高中学生的自行车运动,促进自行车运动后备人才的培养。

(八)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和选拔运动员、教练员参加全国比赛及国际比赛。

(九)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广泛听取意见,争取企业、科研、新闻部门的支持。

(十)定期向江苏省体育总会汇报工作。

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自行车运动界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愿意履行会员的义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向本会理事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交纳入会费;

(四)由理事会统一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活动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材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

(七)积极宣传本会。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员名单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通过、聘请本会的名誉主席、顾问名单;

(六)通过本会的各项工作委员会。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苏省体育总会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主要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高;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苏省体育总会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江苏省体育总会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副会长。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回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助、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江苏省民政厅和江苏省体育总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江苏省体育总会同意,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有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江苏省体育总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江苏省体育总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江苏省体育总会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3年6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江苏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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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0:1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