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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江苏省质量协会
释义

江苏省质量协会是由江苏省质量检验协会于1996年11月更名成立的,是各类企业以及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近年来,协会发挥跨行业、跨部门、联系广泛的优势,锐意创新,大胆整合,积极打造质协系统服务品牌,各项工作取得了丰硕成果,先后被省民政厅和民政部授予“江苏省先进社会团体”、“全国先进民间组织”称号。

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国家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质量工作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全民质量意识;

2、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加强全省宏观质量管理,提出全省质量工作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划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3、加强学术交流,开展多种形式的政策法规研究和产品质量问题研讨。培育各条战线上质量先进的典型,表彰奖励质量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配合有关部门对质量管理、质量监督、质量认证和质量检验工作者进行技术培训,提高质检机构和企业质检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检验水平,普及产(商)品质量监督与质量检验知识;

4、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和管理经验,通过多种形式的技术咨询和服务,帮助企业做好技术基础工作,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承办政府委托的技术审查,帮助企业贯彻GB/T19000-ISO9000系列标准,建立健全质量体系,促进企业提高质量管理、质量检验和质量控制水平,确保和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5、接受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承担产品质量申诉处理、质量纠纷调解、质量法律咨询、仲裁检验、质量鉴定等工作。同时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6、接受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组织有关机构、专家承担对江苏省商品质量信得过单位、江苏省名牌产品、质量信得过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技术性审查工作;

7、接受政府、行业委托,实施对产品、工程、服务质量的行业性、地区性、全国性用户满意度调查评价;接受企事业单位委托,开展第三方用户满意度调查和市场调查;

8、承办企业及有关单位委托的新产品投产和技术成果的鉴定,开展质量评估和推广质量保险业务,利用各种媒体和手段向消费者提供质量信息,宣传和普及质量知识和消费常识,增强广大消费者的质量意识,为企业、用户和消费者服务,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9、积极宣传和扶持名优精品、名优企业,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作用;

10、组织开展质量检验技术、质量检验设施和质量检验的研究、开发、咨询和服务,组织对专用质量检验设备和非标准设备的开发和推广应用,接受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的防伪技术产品的推广和应用工作;

11、开展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方面的咨询工作,为工商企业和广大消费者服务,提供法律援助;

12、开展交流合作,与国内外质量中介机构及相应的组织建立友好、合作关系,促进质量工作与国际惯例接轨。加强长江三角洲地区质量协会的合作与交流,提高长三角质量水平,助推区域经济发展;

13、组织出版专业刊物及有关的书籍资料。建立江苏质量网站,广泛传播质量管理信息;

14、举办经济实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15、承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江苏省质量管理协会,简称江苏省质协。英文译名Quality Management Association of Jiangsu Province,缩写:JSAQ

第二条 江苏省质量管理协会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由全省致力于质量管理事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人士自愿参加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省性社团组织,属非营利机构。是省政府推动质量管理、质量振兴事业的助手和联系广大企事业单位及质量工作者的纽带。

第三条 江苏省质量管理协会的宗旨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适应市场经济需求,组织全体会员,团结全省广大职工和质量工作者从事于我省的质量事业,为促进企事业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和科学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增强全社会质量意识和企业竞争能力,实现国民经济稳定增长和繁荣昌盛,为加快社会进步,改善人民生活质量,提高民族素质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第四条 江苏省质量管理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本协会接受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接受中国质量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江苏省质量管理协会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云南路31-1号苏建大厦11层 邮编:21000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江苏省质量管理协会遵循协会的宗旨,业务范围是:

(一) 开展调研,积极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供有关宏观质量和质量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探索有中国特色的质量管理道路,及时总结经验、推荐有关质量方面行之有效的实践和研究成果;开展质量管理学术研讨交流,并传播先进的质量管理理论和推进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

(二) 采用多种形式普及质量管理知识,进行质量管理理论知识、应用技术及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等有关标准的培训,为企事业单位培养质量管理专门人才和符合资质要求的岗位人员。

(三) 组织各方面的力量,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多种形式的质量管理技术及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卓越绩效评价、质量管理奖、现场管理星级评价、6西格码等有关咨询服务。

(四) 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要求,对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实施名牌战略,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全面质量管理。

(五) 引导企业贯彻执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走卓越绩效发展道路;指导全省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推动质量管理小组和降废减损活动的开展。

(六) 实施用户满意工程,促进产品、工程、服务质量的提高;建立和运行"用户满意度"评价体系,对重点行业、重点产品和重点建设项目等进行用户评价和质量跟踪,强化质量社会监督,受理用户投诉,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配合政府部门揭露并打击假、冒、伪、劣,以法律手段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七) 加强协会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积极为会员服务,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维护质量工作者的合法权利;表彰奖励先进单位、集体和个人;对各市质协及会员单位进行联络、指导。

(八) 编印质量管理刊物,开展质量宣传活动,报道政府有关提高质量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针对我省的质量、质量管理及现场管理的理论和实践进行研讨与交流。宣传质量管理最新理念及先进经验,宣传质协系统的主要活动和信息。

(九)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加强同省内外有关的科学技术团体、科学技术工作者的联系与协作,交流成果;开展国际间有关质量工作的友好往来、学术交流和经济合作,提高我省质量水平,促进改革开放,以及维护我省经济权益等。

(十)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江苏省质量管理协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凡承认本协会章程,热心于质量工作的管理人员、技术专家、学者、科研人员、新闻工作者,经自愿申请,本协会批准后成为个人会员。

(二)团体会员:凡承认本协会章程,积极推进全面质量管理的工矿企业、工程建设、交通运输、商业服务等企业单位和从事科研、设计、教学、情报、检测、标准化等工作的事业单位,经自愿申请,本协会批准后成为团体会员。依法登记的各市、县质协及各行业(部门、总公司)协会均可申请成为本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协会秘书处)讨论批准;

(三) 由协会秘书处的日常办事机构办理入会手续并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会议、学术活动、参观学习、参加质量管理会议、活动及出国考察的权利;

(三)获得本协会提供的信息、咨询、培训等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江苏省质量管理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和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必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查并经江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经民主协商选举产生。理事人选变更,由推荐单位提出,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理事单位退会或除名后,原理事人选即推出理事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省经贸委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根据会长授权,常务副会长可代行使会长的部分职权。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协会经费和资产管理,并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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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22:1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