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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江苏省教育厅
释义

主要职责

江苏省教育厅作为江苏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履行以下职能:

(一)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落实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研究草拟地方性教育法规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教育发展战略思路,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全省教育体制和办学体制等方面的改革;研究制定全省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指导、协调、组织实施。

(三)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会同有关部门草拟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收费和教育基建投资等方面的政策法规;按有关规定管理国外(境外)对我省的教育援助和教育贷款;组织协调对厅管学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工作。

(四)综合管理全省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以及社会力量办学、扫盲等工作,指导、协调市县及省有关部门的教育工作,负责教育督导、评估与检查。

(五)审核高等学校和省属中等专业学校的设置、更名、撤销与调整;研究制定中等及其以下学校的办学标准;组织审定中等及其以下学校的省编教材。

(六)负责部(委)属高校和省属高校、中专校党的建设工作,指导市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对其他各类学校党的建设的重要问题进行调研,提出指导性意见;负责厅管中专校校级领导干部管理工作。

(七)负责部属高校和省属高校、中专校的思想政治工作,指导市属高校的思想政治工作;规划和指导高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高校的统战工作;做好学校的稳定工作。

(八)协同省纪委(监察厅)做好部(委)属高校和省属高校、中专校党的纪律检查和监察工作;指导其他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和监察工作。

(九)规划和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指导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及国防教育工作。

(十)主管全省的教师工作,组织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的实施;研究提出各级各类学校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标准的意见;统筹规划、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指导教育人事制度改革。

(十一)负责全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有关教育考试的管理工作。

(十二)主管全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工作和中等专业教育的招生工作;拟定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负责各类高等学历教育和省属学校中等专业学历教育的学籍管理;归口管理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制度改革,拟定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政策,组织实施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分配工作。

(十三)规划全省高校的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的研究并指导实施;指导高校的科技创新与推广、科研成果转化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组织高校承担重大科研项目、科技攻关项目并指导实施;指导高校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的建设。

(十四)统筹管理和指导高等教育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工作。

(十五)统筹管理和指导协调全省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全省文字规范化建设,监督检查语言文字的应用情况;负责普通话推广和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

(十六)归口管理全省教育系统对外交流工作;管理我省出国留学和来我省留学的有关工作及与港澳台地区的教育交流工作。

(十七)统筹规划并指导校办产业工作;指导学校后勤改革;协调和指导高校安全保卫工作。

(十八)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设2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以及综合协调、政务公开、新闻宣传、信息、信访、保密、教育社团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协调与兄弟省市的教育协作和对口支援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执法监督处)

研究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并就重大问题进行政策调研;起草有关教育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协调区域教育现代化实施有关工作;指导教育系统法制建设和依法行政、依法治教工作;承担教育行政执法与监督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三)发展规划处

拟订全省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协调各类教育的布局结构调整以及体制改革工作;承担全省高校、五年制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和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撤销、更名与调整的审核工作;拟订全省各类高等教育和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承担厅管学校的基建管理工作;统筹协调对民办高等教育的管理;规划教育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承担教育基本信息统计、分析工作。

(四)基础教育处

承担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特殊教育统筹管理工作;拟订基础教育发展政策措施;指导基础教育阶段学校常规管理;指导基础教育的教学改革和教材建设工作,组织审定省编教材;指导中小学教学信息化工作;指导中小学校的德育、校外教育、民族教育以及工读学校教育工作。

(五)职业教育处

承担中等职业教育、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统筹管理工作;指导中等职业教育、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的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和德育工作;指导中等职业教育、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工作。

(六)高等教育处

承担高等教育教学统筹管理工作;指导高等教育教学改革;指导高校专业设置与学科、教材建设;指导高校本、专科生培养工作;指导改进高等教育评估工作;指导高校实验室、图书馆和校外实习基地建设,指导高校信息化建设工作。

(七)研究生教育处(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承担研究生教育和学位统筹管理工作;拟订全省研究生教育与学位工作改革与发展规划;指导高校重点学科建设;指导与管理研究生培养和学科建设的有关工作;承担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授予专业的审批以及硕士点、博士点设置审核工作;组织对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质量与研究生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检查;承担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八)社会教育处

承担社会教育统筹管理工作;指导农民文化技术教育、职工教育、老年教育、社区教育、扫盲教育和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工作;指导社会力量举办的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有关工作。

(九)师资处

承担教师队伍建设统筹管理工作;拟订全省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和相关政策;指导师德、师风建设;规划、指导实施高校高层次人才的选拔、培养和中小学骨干教师队伍建设工作;规划、指导和协调教师继续教育和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指导教师职务评审聘任工作,组织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协调教育系统人才工作;负责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指导市县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十)高校学生处

承担高校学生统筹管理工作,指导大学生常规管理;承担各类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考试和学籍学历管理工作,拟订高校招生政策;承担高校学生转学审核工作;指导高校学生奖惩工作;指导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参与拟订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指导普通高校开展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十一)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教育处

规划、指导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组织、协调高校承担国家和省重大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并指导实施;承担高校师生思想政治工作;指导高校思想理论、舆论阵地、校园文化等精神文明建设以及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指导高校学生德育和社会实践;协调厅管学校出版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科学技术与产业处

规划、指导高校科学技术工作;指导高校科技体制改革;协调、指导高校参与国家、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和承担国家、省各类科技计划的实施工作,指导高校科技创新平台的发展建设、产学研结合和科技产业发展等工作;指导高校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大学科技园建设工作;协调教育系统知识产权工作。

(十三)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

指导学校体育、卫生与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工作;指导相关教育教学改革;组织、协调学生体育竞赛和艺术交流活动;会同省有关部门建立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和学校公共卫生应急处理机制;指导、协调学生军训工作;指导、协调教育系统双拥和征兵工作。

(十四)组织处(统战与群工处)

指导学校党的建设工作;指导高校党委换届选举有关工作;指导高校党员教育、管理与发展工作;负责厅管五年制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校级领导干部的管理;参与做好高校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协助省有关部门指导高校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会同省有关部门指导高校统战工作;会同省有关部门指导高校做好民主党派、侨联台联和民族宗教工作;会同省有关部门指导高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开展工作。

(十五)安全保卫与维护稳定处

指导学校安全教育工作;指导、协调学校安全保卫和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指导、协调教育系统维护稳定工作;承担高校网络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学校食品卫生、校舍、实验器材、药品安全工作;指导、协调学校重大安全事件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学生人身伤害责任保险工作;指导学校后勤管理和改革工作。

(十六)教育督导室(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拟订对中等及其以下教育进行督导的规章制度;组织对市县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督导评估;组织对中等及其以下学校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组织开展全省基础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监测;承担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七)语言文字工作处(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语言文字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国家颁布的语言文字各项标准和规范;监督检查语言文字的应用情况;负责普通话推广和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工作;承担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八)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组织、指导教育系统国际合作与交流;管理我省出国留学和来我省留学人员的有关工作以及与港澳台的教育合作交流工作;承担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选派工作;承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事项;承担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资格审核、监督管理和中外合作办学的前期审核论证工作;指导汉语国际推广工作;指导、协调厅管学校聘请外国专家工作;协助做好教育对外宣传工作。

(十九)财务处

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学生资助、教育收费等有关政策;负责厅管学校和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预决算、财务管理;承担全省教育经费投入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统筹管理国家专项拨款、赠援款和世界银行贷款等外资贷款;指导、协调资助家庭贫困学生工作。

(二十)人事处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和劳动工资等工作;指导、协调教育系统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工资福利等工作;规划、指导中小学特级教师的选拔、培养、管理工作;规划、指导市县教育行政干部培训工作。

审计处 负责厅管学校和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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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9 20:5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