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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江苏省风筝协会
释义

江苏省风筝协会是由体育工作者、风筝运动爱好者和关心、支持风筝运动的社会人士自愿结成的全省性的群众体育团体,是依法从事风筝运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是江苏省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协会团结全省风筝爱好者,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推动全省风筝的普及和发展,提高全民身体素质,努力提高风筝运动技术水平,增进我省与各省市运动员之间的友谊与交流。

业务范围

负责全省风筝项目的业务,研究、制定风筝运动发展规划、计划和有关方针政策,组织风筝理论、技术等方面的交流和研究;围绕全民健身计划,宣传和普及风筝运动,积极推动群众性风筝运动的广泛开展,大力发展风筝事业;组织、举办国内和全省性的风筝竞赛活动;举办全省风筝裁判员的学习、培训与考核,对裁判员的使用、管理与奖励提出建议;结合本项目业务,开展多种有偿服务,为发展风筝运动事业筹集资金。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江苏省风筝协会,英文名称为:JIANGSU KITE FLYING ASSOCIATION(缩写JSKF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体育工作者、风筝运动爱好者和关心、支持风筝运动的社会人士自愿结成的全省性的群众体育团体,是依法从事风筝运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是江苏省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省风筝爱好者,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推动全省风筝的普及和发展,提高全民身体素质,努力提高风筝运动技术水平,增进我省与各省市运动员之间的友谊与交流。

第四条 本会遵照执行中国风筝协会的章程、竞赛规则等有关规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江苏省体育总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设在南京市广州路191号五环大厦12楼,邮政编码:210029。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负责全省风筝项目的业务,研究、制定风筝运动发展规划、计划和有关方针政策,组织风筝理论、技术等方面的交流和研究;

(二)围绕全民健身计划,宣传和普及风筝运动,积极推动群众性风筝运动的广泛开展,大力发展风筝事业;

(三)组织、举办国内和全省性的风筝竞赛活动;

(四)举办全省风筝裁判员的学习、培训与考核,对裁判员的使用、管理与奖励提出建议;

(五)结合本项目业务,开展多种有偿服务,为发展风筝运动事业筹集资金。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一)单位会员:各市风筝协会,全省性的行业(产业)系统、各级各类学校的风筝组织及正式注册的健身俱乐部,均可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热爱风筝运动的个人,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风筝事业,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的入会材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比赛、培训及其他活动;

(三)经选拔后,有代表本会参加国内比赛的资格;

(四)单位会员有申办各类风筝比赛的优先权;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六)支持和协助本会组织各类比赛并树立良好的赛风。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违反本章程有关条款,予以暂时停止或取消会员资格;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本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各专业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风筝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人代表,本会法人代表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专业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专业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财务由江苏省体育局会计核算中心统一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查。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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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5:4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