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江苏省博物馆 |
释义 | 江苏省拥有各级各类博物馆、纪念馆180家,其中文物系统内的博物馆有91座,行业和私人博物馆90多家,基本形成了覆盖全省的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网络体系,博物馆的规模和数量均居全国各省市前列。馆藏文物百余万件,年接待观众640余万人次。 简介江苏省拥有各级各类博物馆、纪念馆180家,其中文物系统内的博物馆有91座,行业和私人博物馆90多家,基本形成了覆盖全省的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网络体系,博物馆的规模和数量均居全国各省市前列。馆藏文物百余万件,年接待观众640余万人次。“十一五”期间,江苏省将统一规划管理,扶持和发展民办博物馆,优先发展科技、自然、艺术、民族生态、民俗类等具有行业特点和地区文化特色的专题性博物馆。预计“十一五”末全省各类博物馆将超过200座。 江苏城市(含城镇)实现平均每20万人拥有一座博物馆,高于全国每62万人拥有一座博物馆的平均值。南通市市区平均每5万人拥有一座博物馆,达到发达国家水平。该省各博物馆展示内容各具特色,大型综合类和小型专题馆互为补充,形成了具有鲜明特色的博物馆体系。江苏省博物馆在经历了二十余年快速发展以后,数量和设施条件发生了显著变化,博物馆已开始关注自身的运营效益、关注高质量的服务对吸引观众和提高观众满意度的作用,将建立规范的社会服务和观众服务体系作为博物馆发展的发力点。博物馆工作重心向优质服务的转换,喻示博物馆事业已开始进入了“服务时代”。 近年来,全省各地在博物馆的建设中认真研究、积极筹划,把博物馆建设与城市文化建设结合起来,不断推出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陈列展览。其中的优秀代表———扬州双博馆的《中国雕版印刷陈列》、南京市博物馆的《龙蟠虎踞———南京历史文化陈列》双双在今年揭晓的“第七届全国博物馆十大精品陈列中”获奖。此外,镇江、南通、淮安、连云港、苏州、常州等馆,根据当地文化特色和实际情况,对基本陈列进行了更新或改造,南京博物院的二期工程也把陈列展览的设计制作作为重要内容。 特点江苏地区文化遗产丰富,苏、锡、常地区的吴文化遗存,宁、镇地区的六朝文化遗存,徐州地区的汉文化遗存,扬州地区的唐宋文化遗存等,分别代表了江苏文化不同时期的主体形象。为整合全省馆藏文物资源,提高博物馆展览陈列水平,经过周密的准备和细致的安排,由江苏省文物局主办、各地文物局、博物馆承办的《历史的回顾———江苏省馆藏精品系列巡回展》项目已正式启动,其中包括《江苏史前文明展》、《吴国青铜器展》、《两汉文明展》、《六朝青瓷展》、《历代书画名家作品展》、《江苏考古成果展》,其中,《六朝青瓷展》已于2007年4月29日在常州博物馆揭幕,《历代书画名家作品展》在文化遗产日开幕式当天在南京博物馆开展。文化遗产日期间两个展览对社会免费开放,受到观众的欢迎。据不完全统计,2007年6月9日到13日期间,《历代书画名家作品展》就接待观众近25000人。巡回展览将带动省内各级各类博物馆加强交流,向社会公众宣传优秀的博物馆文化,进一步提高为全社会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水平。 主要职责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全面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组建江苏省文物局,为省文化厅管理的副厅级事业局,与省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受省政府委托,履行全省文物保护的行政管理职能。 主要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研究拟订全省文物事业发展的法规、政策、措施、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 指导、协调全省文物的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出境、宣传等业务工作;承担省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 行使全省范围内文物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督促检查地方各级文物行政执法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查处涉及文物的案件,提出文物保护方面的专业意见。 (四) 审核、申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江苏省文物保护单位;审核、审批馆藏文物和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利用规划和维修项目;审核文物维修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资格。 (五) 承担历史文化名城、世界文化遗产项目的相关审核、申报、监管工作;依法管理省级文化历史名城名镇和历史文化保护区。 (六) 指导全省博物馆建设及博物馆之间的协作交流;指导民间博物馆依法有序发展。 (七) 指导全省的考古工作;审核考古项目;审核考古勘探抢救性发掘单位和领队人员资格。 (八) 审批全省文物商店、文物监管物品市场的设立和撤消;主管文物出境鉴定和文物损毁价值评估。 (九)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文物事业预算经费;审核并监督各项经费的使用情况。 (十) 统筹规划文物、博物馆专业人才的培养、培训;组织知道博物馆和文物方面的科学研究和科学保护工作。 (十一) 管理和指导文物系统外事工作,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二) 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服务意识坚持以人为本,强化博物馆的服务意识 为适应免费开放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各博物馆进一步完善服务设施,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根据观众提出的合理建议进行调整和改进,同时普遍加强了本单位的制度建设,基本建立了博物馆各部门为开放服务、开放部门为观众服务的制度体系,注意与人们日益增长的旅游休闲需求相结合,以优美环境、优质展览和优良服务奉献观众。常熟博物馆、仪征博物馆作为国家文物局“县级博物馆服务提升项目”中的试点单位,展示、服务、接待、后勤的硬件和软件水平均有很大的提升。 在提高服务水平的同时,各博物馆、纪念馆充分发挥德育教育基地和学校的实验基地作用,主动与所在地区的教育主管部门及广大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建立共建教育基地,制定共建计划,签订共建协议,确定联络员和辅导员,采取诸如出版图书、音像制品,开展互动项目,举办学术讲座,配合中小学以及大学的学校教育开办课外活动或课外辅导、协助学校组织各种形式的文化团体,以及开展双向可视远程教育项目等多种方法,充分利用博物馆的宣传职能和社会教育职能,发挥文物藏品的实物性、生动性的教育功能,结合未成年人身心成长的特点和需求,研究设计观众参与的活动项目,激励和培养未成年人的参与意识和探索精神。很多学校、机关、部队都把入队、入团、18岁成人宣誓仪式、入党等活动放到纪念馆举办,使这些活动的开展更加生动活泼,更有说服力和教育性,初步实现了博物馆、纪念馆等与观众的良性互动关系。 重视信息化把握时代脉搏,扩大博物馆的影响力 为适应发展的形势,江苏省紧紧把握时代脉搏,积极拓展服务思路和服务手段,加快文博信息化建设。在国内率先按省级统一平台的要求,建设、整合市级博物馆网站,利用信息资源引领观众接受文化教育,积极进行展馆介绍和展览的教育推广。江苏省文博信息网改造及基层网点建设工作已通过验收,改版后的江苏省文博信息网和已建成的基层网点,内容丰富生动,版式新颖美观,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同时具有一定的网络安全信息措施、后台管理系统和较为完备的更新计划,整体水平和发展速度在全国的文博信息化进程中居于领先地位。此外,各博物馆均十分重视利用信息技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省、市级博物馆在新展厅配置了电脑触摸屏、幻影成像、天幕电影等多媒体设备,有的博物馆运用现代多媒体手段,设计制作考古发掘和陈列展示的三维软件,运用虚拟电视的手段,复原各种生活场景和墓葬出土模型,让观众了解感受考古发掘中的乐趣,使观众亲自参与,达到了互动效应。 江苏数字博物馆也在酝酿建设中,信息化建设力争把博物馆的活动、展览、藏品与城市发展、文化建设、人民需求结合起来。从形式到内容,从可看性到可参与性,从寓教于乐到科普活动,拉近了博物馆与观众的距离,健康文明的信息网络生活给博物馆文化拓宽了空间,增添了亮点。 南京博物院南京博物院是我国最早创建的博物馆之一。南京博物院之前身是1933年由我国近代民主革命家、教育家,时任国主中央研究院院长的蔡元培先生倡议创建的国主中央博物院筹备处。蔡先生亲自兼任第一届理事会理事长,在中山门半山园征地12.9公顷,原拟建“人文”、“工艺”、“自然”三大馆,后因时局关系,仅建“人文馆”,即现在的南京博物院大殿。当时通过收购、拨交、发掘,集中全国第一流珍品约二、三十万件,其中包括绘画中的《历代帝后像》、《唐明皇幸蜀图》;铜器中的《毛公鼎》、《司母戊鼎》等稀世国宝。一批著名专家云集于此,如李济、吴金鼎、夏鼐、曾昭燏、王天木等。在抗日战争内迁西南期间,进行考古发掘、民族调查,并出版有《云南苍洱境考古报告》、《么些象形文字字典》、《博物馆》等许多专著。北平历史博物馆曾一度归属于中央博物院的建制而成为分院。当时为全国唯一一座仿照欧美第一流博物馆建馆的现代综合性大型博物馆,直属当时的教育部领导。 1949年新中国成主后,南京博物院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仍称“国立中央博物院”,直接由中央文化部领导, 1950年3月9日经文化部批准正式改为“国立南京博物院”,性质仍是全国综合性历史艺术博物馆,由文化部文物事业管理局领导,经费由中央拨款,任务由文化部直接布置,如南唐二陵发掘,六朝陵墓调查等。 1950年7月改由华东文化部领导,属华东大区博物馆,包括东南地区五省一市(江苏、安徽、浙江、福建、台湾、上海),还建立华东文物工作队,队部设在南京博物院,这期间发掘了山东沂南汉画像墓、安徽寿县春秋时代蔡侯墓、浙江杭州老和山新石器时代遗址、福建闽侯昙石山新石器时代遗址,还奉命派人到郑州协助发掘商代遗址。 1954年9月华东大区撤消后,南京博物院改由江苏省政府文化局领导,属全国综合性历史艺术博物馆,是全国重点博物馆之一。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建国50年来,在各级党和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全体职工共同努力,尤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成绩更为突出。首先把原中央博物院留下的建筑未了工程,修缮而装饰一新,屋顶铺盖金黄色琉璃瓦,添砌仿汉阙大门,修筑庭前马路,绿化周围环境,兴建大殿前的月台。门前面向通往东郊明孝陵和中山陵的林荫大道,沪宁高速公路经门口穿过而进入市内繁华地区;门内庭园广阔,花木葱葱似锦,衬托出仿辽式宫殿建筑的陈列大殿的端严和壮观。 除原有中山门、朝天宫两处藏品库房外,近年又在大殿右侧新建一座3000平方米现代化的新库房,使文物保管条件得到很大改善。大殿底层的新展厅,即30年代原图纸上设计的连接二楼陈列大厅的底层陈列厅,计2400平方米,也已建成,目前连同二楼2390平方米陈列大厅,举办有《长江下游五千年文明展》、《我们的昨天——祖国的历史、民族和文化展》、《江苏考古陈列》三个基本陈列,常年对观众开放。大殿前方西侧的一座与现大殿相似的仿古宫殿式艺术陈列馆,即30年代原计划兴建中的工艺馆,计12600平方米。内设珍宝馆、青铜馆、瓷器馆。书画馆、玉器馆、织绣馆、陶艺馆、漆艺馆、民俗馆、现代艺术馆、名人书画馆等11个专题陈列展馆。 藏品征集工作也有长足发展,现有各类藏品42万件,国宝级文物和国家一级文物有二千件以上,其中考古发掘品、少数民族文物、外国文物、宫廷器皿、清代文书以及日寇投降仪式的文物,都是全国独有的罕见品,科学价值较高。院藏中外专业图书近30万册,其中还有全国少有的善本书和殿版书。历年新征集的古代书画,总数亦在3万件以上,其中包括宋、元时代的珍品,不论在数量上或质量上,都是名列全国前茅的精品。建国后新出上的东海大贤庄旧石器,邱县大墩子彩陶器,仪征、丹徒、六合等地出土的西周和春秋时代青铜器,盱眙出上的战国金兽,徐州和扬州东汉诸侯王墓出上的银缕王衣及“广陵王玺”金印,南京、丹阳一带六朝时代的青瓷器和“竹林七贤及荣启期”砖刻壁画,以及南京祖堂山南唐二陵的陶舞诵,都是备受国内外学术界瞩目的珍品。近年主持或参加的考古工作,如昆山赵陵、高邮龙虬庄、扬州唐城、徐州狮子山西汉楚王陵以及苏州真山吴楚贵族墓地,“八五”期间,相继被评为全国十大考古发现及获得荣誉奖。与日本学术单位合作的“佛教南传”、“早期水稻田遗址考古”、“江南人骨研究”都取得了备受国内外瞩目的成绩。 陈列展览在办好基本陈列的同时,还举办各种专题展览,总数约300个左右,观众达1200万,其中海外观众50余万,影响几乎遍及世界五大洲。特别是近几年随着对外开放,进行国际间文化交流,曾先后在日本、德国、埃及、墨西哥、苏联、比利时、韩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举办展览,为弘扬民族文化做出了最大努力和积极贡献。 民族民俗学的调查和征集工作是南博机构建置的另一特点,是全国博物馆中唯一设置有民族民俗学研究的机构,它起源于40年代在川、康、黔等省对彝、纳西、苗、傣、傈僳等少数民族的调查,而近年主要对太湖地区汉族的民俗、民风进行专题调查,并取得了可喜的成果。 文物保护技术研究起步于70年代中、后期,近10年来就先后有“旧纸张保护技术”、“NMF—1防霉剂”、“复方中草药杀虫剂”等14个项目,相继获国家、文化部、省文化厅各种等级大奖或进步奖。其他科研项目亦取得可喜的成果,据不完全统计,先后发表各种论著800篇(本),其中《南唐二陵》、《沂南汉像石墓发掘报告》、《六朝艺术》、《南京博物院藏宝录》、《华夏瑰宝》、《东方文明之光——纪念良潜文化发现60周年》等科学性较高的专著在国内外具有重大影响。还有11篇论文获省社科二、三等奖,9篇论文获省文化厅首届科研成果一、二、三等奖。院办的《东南文化》杂志已连续三届被评为省内10种优秀社科杂志之一。近年还多次成功地举办了多种学术研讨会。其他方面诸如环境绿化、摄影、书法作品、治安保卫等,也都受到政府的嘉奖。 此外,省博物馆学会、考古学会、民俗学会和吴文化学会都挂靠在南京博物院,并组织开展了大量的学术活动。“国家文物出境鉴定江苏站”也附设在这里。还为南京大学、厦门大学、中山大学、复旦大学等10多所高校指导研究生、本科生,帮助实习辅导。又是南京地区大、中、小学生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同时还受国家文物局委托,不定期培训文博专业人员。为全国各地的文博单位培养了若干专业人才。 目前全院有各类专业人员170余人,其中具有中高级职称的占50%以上,设有考古研究所、民族民俗研究所、古代艺术研究所、文物保护技术研究所、古建筑研究所、陈列展览部、保管部、文物征集部、图书馆、办公室、保卫部、服务部等职能部门,还设有《东南文化》杂志社,出版发行《南京博物院集刊》和《东南文化》两种杂志,具有配置成套的组织机构和一支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较高的专业队伍。正在组织实施《南京博物院“九五”规划和2010年远景发展设想》。 南京博物院正以前所未有的现代化、科学化、专业化管理与世界博物馆接轨,走向二十一世纪。 南京市博物馆所在地朝天宫,是江南地区现存规模最大、建筑等级最高、保存最为完好的一组明清官式古建筑群。现存的朝天宫古建筑群,是清同治五年至九年(1866年-1870年)在清前期基础上改建而成的。整组分为三列,当中是文庙,东侧为江宁府学,西侧为卞公祠堂。 南京市博物馆前身是1949年成立的南京文物保管委员会,1978年正式命名。长期以来,一直担负着南京地区古遗址、古墓葬的考古发掘、古代历史文物与艺术品的搜集保管和科学研究、陈列教育等社会工作。迁至朝天宫办公以来,现占地面积约3.5万平方米,现有陈列面积2400平方米,文物库房1000余平方米,馆藏文物近10万件。 南京市博物馆的藏品十分丰富,它们或来自考古发掘、或得自社会征集、或为社会及个人收藏家捐赠,其中有许多稀世珍品。如“南京猿人”头盖骨化石;新石器时代的陶器皿、陶人面雕塑和玉雕品;东吴“甘露元年”铭青瓷熊形灯,青瓷轴下彩盘口壶及青瓷羊,西晋青瓷鹰头壶,东晋王氏、谢氏、颜氏等大族葬地出土的墓志、丹丸、玻璃杯,镶金刚石指环、大型陶牛车及侍从俑群,南朝贵族墓出土的青瓷莲花尊;明代王公世家徐达、沐英等家族墓出土的青花“萧何月下追韩信图”梅瓶、素缎地织麒麟纹袍服、金凤凰插饰、金镶玉带、琥珀杯等,都有着极高的历史价值和科学艺术价值,得到了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海内外游客的高度评价。其他考古发掘品和传世品,如青铜器、名窑瓷器、雕刻艺术品、书画艺术品、丝织工艺品、碑帖善本、珍宝杂件等,亦不乏精妙之作。 为充分发挥博物馆陈列、宣传、教育等社会职能,南京市博物馆十分重视陈列展览工作,建成了《南京城市发展史上《南京古代优秀科技成果》等基本陈列。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南京市博物馆于1997年11月建成的六朝专题陈列——《六朝风采》,该展览是国内目前唯一一座展示六朝文物、介绍六朝文化的专题断代史陈列。展览以大量珍贵文物、模型和图片资料,反映了六朝时代南京地区的文明成就。展览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经济与生活”,展示了六朝时代的人们在生产、生活,衣、食、住、行等各方面的遗物,反映六朝时期物质文明成就。第二部分“科学与技术”介绍了六朝时期在天文历算、中医理论、化学冶金、青瓷烧造、机械器具等方面的重要成就,展现了六朝文化的辉煌风采。第三部分“思想与文化”,展示了体现六朝时期玄、佛、儒、道等各种思潮的文物和复制品,通过文物、图片资料等形式,展示了六朝时代在文化艺术方面的代表性成就。《六朝风采》展览在内容设计与形式设计方面都有一定的特色。内容设计既不同于一般通史陈列方法,又不同于一般艺术品陈列方法,而是力求通过辅助手段,使文物置于一定的历史背景和文化氛围当中,从而体现它的历史价值与艺术价值。在形式设计方面,运用了不少现代科技手段,如触摸屏、同步音响、大屏幕影视等新颖展示手段,以达到一定的艺术效果。《六朝风采》被国家文物局评为“98年全国十大优秀展览”。 为了更好地拓展博物馆的社会功能,开发历史资源,南京市博物馆先后推出了“明代朝贺天子礼仪”展演,“金陵古代陶瓷艺术中心”和“冶城茶苑”等旅游文化项目。“明代朝贺天子礼仪”展演,以文艺演出的形式,展示明代的礼制、服饰、音乐、舞蹈等文化内涵,至今已连续演出近千场,深受国、内外游客欢迎。“金陵陶艺中心”采用仿古方法制作陶瓷器,并由专业人员现场表演抟泥、拉坯、修坯、画坯等古代制瓷技艺,融旅游休闲和知识教育于一体,成为陶艺家和陶艺爱好者了解中国古代制瓷技术和从事陶瓷艺术创作的园地。 根据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南京朝天宫古代历史博物馆规划方案》,南京市博物馆正朝着更高的目标迈进。将力争把南京市博物馆办成展示南京古都文明成就的“历史窗口”,展现古往今来艺术成就的“艺术殿堂”,具有丰富人文景观和旅游文化资源的“旅游胜地”,中小学生课外教育和成人终生教育的“第二课堂”,开展国际文化艺术交流与合作的“交流中心”,融收藏、科研、教育、旅游、文化资源开发等各种功能为一体的高品质的新型博物馆。 江苏省博物馆名录江苏省博物馆名录(共85所) 编号 名称 地址 邮编 12001 八路军驻京办事处纪念馆 江苏省南京鼓楼区青云巷41号 210008 12002 中国共产党代表团梅园新村纪念馆 江苏省南京市梅园新村 210018 12003 孙中山纪念馆 江苏省南京市东郊中山陵 210014 12004 江苏省博物馆学会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321号 210016 12005 雨花台烈士纪念馆 江苏省南京市中华门外雨花台 210012 12006 南京博物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门里中山东路321号 210016 12007 南京市博物馆 江苏省南京市朝天宫四号 210004 12008 南京市民俗博物馆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南捕厅19号 210001 12009 南京太平天国历史博物馆 江苏省南京市瞻园路128号 210001 12010 南京市江南贡院历史陈列馆 江苏省南京市夫子庙金陵路1号 210001 12011 南京陶行知纪念馆 江苏省南京市中央门外晓庄行知路 210038 12012 南京地质学校地质陈列馆 江苏省南京市大石桥4号 210008 12013 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 江苏省南京市江东门茶亭东街195号 210017 12014 南京渡江胜利纪念馆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北路457号 210011 12015 傅抱石纪念馆 江苏省南京市汉口西路132号 210024 12016 静海寺南京条约史料陈列馆 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朝月楼116号 210011 12017 南唐二陵保管所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县东善乡祖堂山 211153 12018 溧水县博物馆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县镇中大街46号 211200 12019 徐州博物馆 江苏省徐州市和平路101号 221009 12020 徐州汉画像石艺术馆 江苏省徐州市南郊湖东路 221006 12021 徐州汉兵马俑博物馆 江苏省徐州市东郊狮子山 221004 12022 淮海战役纪念馆 江苏省徐州市南郊凤凰山 221009 12023 睢宁县博物馆 江苏省睢宁县府前东街 221200 12024 江苏省沛县博物馆 江苏省沛县城镇东风路58号 221600 12025 丰县博物馆 江苏省丰县解放西路七号 221700 12026 连云港市博物馆 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苍梧路 222001 12027 连云港市革命纪念馆 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民主路201号 222002 12028 灌云县博物馆 江苏省灌云县伊山镇胜利西路11号 222200 12029 赣榆县博物馆 江苏省赣榆县青口镇菜市街5号 222100 12030 江苏省赣榆县抗日山革命烈士纪念馆 江苏省赣榆县抗日山 222132 12031 苏皖边区政府旧址纪念馆 江苏省淮阴市淮海南路30号 223002 12032 淮阴市博物馆 江苏省淮阴市公园北路11号 223001 12033 盐城市博物馆 江苏省盐城市解放北路浠沧巷78号 224001 12034 盐城市陆公祠管理处 江苏省盐城市陆公祠巷4号 224001 12035 新四军纪念馆 江苏省盐城市建军东路159号 224002 12036 盐阜区抗日阵亡将士纪念塔陈列馆 江苏省阜宁县芦蒲村 224414 12037 大丰县革命烈士纪念馆 江苏省大丰县大中镇陵园路20号 224100 12038 史可法纪念馆 江苏省扬州市广储门外街24号 225002 12039 扬州唐城遗址文物保管所 江苏省扬州西北郊蜀冈东峰 225002 12040 扬州博物馆 江苏省扬州市天宁寺 225002 12041 南通市个簃艺术馆 江苏省南通市文峰路7号 226001 12042 南通博物苑 江苏省南通市濠南路2号 226001 12043 南通给水技术博物馆 江苏省南通市狼山 226004 12044 海安县博物馆 江苏省海安县城宁海路58号 226600 12045 海安县革命烈士纪念馆 江苏省海安县城宁南路136号 226600 12046 新四军“联抗”烈士明理堂 江苏省海安县吉庆镇 226693 12047 沈括故居(梦溪园) 江苏省镇江市梦溪园路21号 212001 12048 镇江博物馆 江苏省镇江市伯先路85号 212002 12049 镇江革命历史博物馆 江苏省镇江市新河路60号 212002 12050 镇江焦山碑刻博物馆 江苏省镇江市焦山 212003 12051 常州市博物馆 江苏省常州市清凉路22号 213001 12052 瞿秋白纪念馆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102号 213003 12053 武进县博物馆 江苏省武进县湖塘镇新街 213161 12054 武进县淹城博物馆 江苏省武进县湖塘镇淹城行政村 213161 12055 无锡市博物馆 江苏省无锡市河将口惠河路71号 214062 12056 无锡市革命烈士陵园 江苏省无锡市惠钱路45号 214035 12057 无锡革命陈列馆 江苏省无锡市公园路16号 214002 12058 中国苏绣艺术博物馆 江苏省苏州市景德路274号 215003 12059 苏州园林博物馆 江苏省苏州市东北街202号 215001 12060 苏州丝绸博物馆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路661号 215001 12061 苏州碑刻博物馆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路45号 215007 12062 苏州国宝钱币博物馆 江苏省苏州市东北街204号 215001 12063 苏州民俗博物馆 江苏省苏州市潘儒巷32号 215001 12064 柳亚子纪念馆 江苏省苏州市黎里镇中心街30号 215212 12065 苏州博物馆 江苏省苏州市东北街204号 215000 12066 泰州博物馆 江苏省泰州市城中海陵南路657号 225300 12067 泰州市梅兰芳史料陈列馆 江苏省泰州市东河凤凰墩 225300 12068 常熟博物馆 江苏省常熟市古城区北门大街13号 215500 12069 江阴市中医史陈列馆 江苏省江阴市司马街48号 214400 12070 江阴市刘氏兄弟纪念馆 江苏省江阴市西横街49号 214400 12071 江阴市博物馆 江苏省江阴市黄山 214400 12072 江阴市徐霞客纪念馆 江苏省江阴市马镇 221440 12073 戈公振故居 江苏省东台市东台镇兰香巷九号 224200 12074 东台市博物馆 江苏省东台市东台镇兰香巷九号 224200 12075 冯道立故居 江苏省东台市时堰镇公社巷二号 224211 12076 兴化市博物馆 江苏省兴化市牌楼北路 225700 12077 施耐庵墓 江苏省兴化市新垛乡施家桥村 225747 12078 刘熙载故居 江苏省兴化市昭阳镇小关帝庙巷3号 225700 12079 郑板桥纪念馆 江苏省兴化市昭阳镇东门外古板桥郑家巷7-9 225700 12080 淮安市博物馆 江苏省淮安市局巷1号 223200 12081 周恩来纪念馆 江苏省淮安市 223200 12082 新四军江南指挥部旧址陈列馆 江苏省溧阳市水西村 213353 12083 如皋市博物馆 江苏省如皋市公园路西河边16号 226500 12084 邳州市博物馆 江苏省邳州市 221300 12085 新四军黄桥战役纪念馆 江苏省泰兴市黄桥镇米巷10号 225411 行政执法序号 行为 罚则 依据 1 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2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3 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4 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5 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6 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7 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 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8 违反《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变更已批准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中的重要内容进行施工的。 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9 违反《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规定,擅自改变或者不执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的, 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 10 违反《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施工中发现地上、地下文物时仍进行施工,不保护现场的。 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制止,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文物损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11 违反《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发现不可移动文物及其附属物后仍继续施工、不保护现场,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在考古发掘区域内继续施工或者进行生产活动的。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 12 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13 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14 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15 改变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告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五条 16 转让、抵押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改变其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五条 17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五条 18 违反《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经考古调查、勘探进行工程建设的。 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19 考古发掘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考古发掘,或者不如实报告考古发掘结果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五条 20 考古发掘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结项报告或者考古发掘报告的。 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21 考古发掘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移交文物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22 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 23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 24 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 25 违反《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 26 违反《文物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 27 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未将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备案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五条 28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调取馆藏文物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五条 29 馆藏文物损毁未报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或者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文物收藏单位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五条 30 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31 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四条 32 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四条 33 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或者拍卖企业拍卖文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或者未将所作记录报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五条 34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一条 35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的重点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损害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损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三)进行危及文物古迹安全的建设以及改变文物古迹周围地形地貌的爆破、挖沙、取土等活动; (四)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道路街巷、园林绿地、河湖水系; (五)对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改变原风貌的维修或者装饰; (六)设置破坏或者影响风貌的广告、标牌、招贴、小品;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由文物、规划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博物馆图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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