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江苏省保险学会 |
释义 | 学会简介江苏省保险学会是在江苏省民政厅注册登记的社团法人组织,其基本职能是保险理论研究与服务,主管部门是江苏保监局,常设工作机构是学会秘书处,设有综合部、学术部、教育培训部等部门。 江苏省保险学会成立于1986年11月6日。二十多年来,先后组织了“大灾之后话保险”、“江苏保险与两个率先”、“科学、创新、和谐、发展”、“保险与民生”、“保险法与理赔司法实务”、“构建与完善现代医疗保障体系”、“学雷锋精神,尽社会爱心”、“两会代表访保险”“两岸保险文化交流”等主题研讨活动30余次,发表交流论文逾千篇;参与保险咨询、人才培训、国际交流活动数十次;主办《江苏保险》、《江苏保险网》。 目前有单位会员80家,其中省级保险公司68家,中介机构1家,在宁高校4家(南京大学商学院、南京财经大学金融学院、东南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和南京审计学院金融学院),和市保险学会7家(苏州、无锡、常州、镇江、徐州、扬州和连云港市保险学会)。第五届理事会共有理事222人,常务理事55人;新发展个人会员50人。 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江苏省保险学会,英文译名为:Jiangsu Insurance Institute,英文缩写为:JSII。 第二条 本会是由江苏保险界各家省级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保险组织和保险从业人员及大专院校与保险专业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从事保险理论和实务研究的省级学术团体;是中国保险学会、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江苏省金融学会的单位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为指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和正确的改革与发展方向,团结和组织保险界的从业人员和关心保险事业的各界人士,结合江苏省保险业的实际情况,积极开展保险理论和实务研究、学术交流和教育培训,努力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理论水平和业务水平,为促进和服务江苏保险业与江苏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的活动接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江苏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设在江苏省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和主要任务: (一)组织会员学习和宣传国家有关保险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组织会员和单位会员调查研究在改革开放形势下保险事业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讨适应新形势、解决新问题的对策和理论依据,为促进保险事业的发展服务。 (三)组织推动会员开展保险理论研究、实务研究和学术研讨活动,交流科研成果。举办各种形式的研讨会、学术报告会、座谈会、专题讲座和教育培训班,提高保险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和全民的保险意识。 (四)经常了解全省保险市场的发展变化,向保险主管部门和保险企业反映社会各方面对保险工作的意见和要求,提出改进的意见和进一步发展保险事业的建议。 (五)为鼓励和调动会员参加保险理论研究的积极性,组织对论文的评选和奖励,编印优秀论文汇编。 (六)经国家有关部门的认可,组织对保险行业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工作,并颁发相关的资格证书。 (七)编辑出版江苏省保险学会会刊《江苏保险》,参与《保险年鉴》编纂工作,主办《江苏保险网》 (八)组织国内和国际保险学术交流与合作。开展保险咨询、保险评估等中介服务。受权组织本省不同层次的保险从业人员参加各种资格考核工作。 (九)设立“保险科研教学基金”,奖励在保险理论研究、实务创新和保险教学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十)承办有关部门委托或交办的其他工作,开展会员欢迎、社会认可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人个会员制。 第八条 会员入会条件: (一)单位会员:凡拥护本会章程,本省各保险公司、各市保险学会,与保险业有关的保险教学、科研单位、保险中介等机构,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凡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即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1、具有保险及其它经济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者; 2、从事保险或经济工作满三年以上者; 3、热心保险理论研究并在省级以上报刊独立发表过保险论文或调查报告者。 本会应届理事为当然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单位会员 由单位申请,并填写《江苏省保险学会单位会员入会申请登记表》,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讨论通过发给会员证。 (二)个人会员 由个人申请,并提交申请书,本会会员两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常务理事会授权,省保险学会秘书处审核通过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年会、学术研究和其他活动; (三)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书刊和资料; (四)申请和推荐优秀论文或优秀科研成果评奖;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自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承担本会委托的科研、专项任务或其它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提供开展重要学术活动的情况和成果;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超过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追回会员证或聘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产生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单位会员代表、个人会员代表和特邀代表组成。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或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推举名誉会长和顾问; (四)审议并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学会每届四年。每四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审批设立专业委员会; (九)审批年度学术研究计划和工作计划;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理事会第十八条中(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各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曾受过剥夺政治权利以上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由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可以连任,但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上述规定任职最高年龄和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当会长因工作变动缺位后,应及时增补原会长单位的领导或其他副会长为会长。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处是保险学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向会长负责。秘书长具体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学会办事机构——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主持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和全省保险学会秘书长联席会议;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常务理事会审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及工资福利待遇等事宜; (六)指导市级保险学会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处理学会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变更及罢免程序 (一)理事的更换、增补、罢免,需要原推荐单位提出,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于下次理事会确认; (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的罢免及变更,须由原推荐单位或5名以上理事提出动议,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副秘书长的罢免及变更,需由原推荐单位或秘书长提出动议,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罢免及变更,应报业务主管单位核准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接收个人或单位、团体的捐赠,设立保险科研教学基金; (三)有关机构资助; (四)在本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会员欢迎、社会认可的非营利性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的收入; (五)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和收取办法另行制定,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逐步实行职业化、专业化,其工资、奖金、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再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方可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7年12月19日本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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