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江建国 |
释义 | 1 中共舟山市委常委、市委宣传部部长江建国,男,汉族,1957年5月出生,江苏省泗阳人,1974年4月参加工作,1979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杭州大学领导干部研究生班工商管理(工业心理学)专业毕业,研究生。 1974.04——1977.03,岱山县岱西公社摇星浦大队插队劳动(知青); 1977.03——1979.11,岱山县人民广播站工作; 1979.11——1983.08,岱山县委宣传部工作; 1983.08——1985.06,浙江省委党校脱产读书; 1985.07——1985.10,岱山县委办公室工作; 1985.10——1987.02,岱山县委办公室副主任; 1987.02——1988.04,岱山县委委员、县委办公室副主任、主任; 1988.04——1990.03,岱山县委委员、岱山县高亭镇党委书记; 1990.03——1993.01,岱山县委常委、县委宣传部部长(其中:1992.05—1993.01在绍兴县政府挂职,任县长助理); 1993.01——1996.10,岱山县委副书记; 1996.10——1997.07,舟山市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党委委员(其中:1995.05—1997.04在杭州大学领导干部研究生班工商管理(工业心理学)专业脱产学习,获研究生学位); 1997.07——1999.07,舟山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1999.07——2003.03,舟山市定海区委书记(2002.03当选中共舟山市第四届委员会委员); 2003.03——2004.02,舟山市定海区委书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 2004.02——2004.03,中共舟山市委常委; 2004.03——,中共舟山市委常委、市委宣传部部长。 2 无锡南洋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助理1993年7月西华师范大学数学系毕业; 2007年1月北京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班结业; 1987年9月任四川岳池中和中学教务主任、副校长; 1996年9月任宁波万里国际学校教务主任; 2001年3月起先后任浙江玉环实验学校和绍兴南洋中锐学校校长; 2005年9月任苏州国际外国语学校教学中心主任; 2006年10月任无锡南洋国际学校执行校长; 2008年9月起无锡南洋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助理。 3 犯罪嫌疑人江建国伙同他人组成黑社会性质的团伙,充当“地下法庭”,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替人处理纠纷,追讨债务,疯狂聚敛钱财,近日被海口市中级法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判处江建国有期徒刑18年。 江建国,湖南平江县人,小学文化,农民。2000年以来,江建国先后在海口市经营发廊、茶艺、足底保健中心等,并开始网络一批同伙,以替人追债等方式获取非法经济利益,逐渐在远近“打”出了名气。 2005年8月,马某因购买私彩拖欠私彩贩子许某17万元。江建国受请托多次带人到马某开的美容院,为许某追债,并威胁马某如果不还债,别想在此经营。马某因害怕江建国淫威,便找人与江建国商谈,后付给许某13万元了结此事。事后许某分给江建国2万元的好处费。 2005年10月,杨某骑摩托车与洪某相撞而发生争执,杨某将洪某打伤,洪某花医疗费12元。江建国受请托带人到杨某所在的陶瓷店铺,要求陶瓷店铺老板黄某赔偿洪某2万元,同时威胁黄某如不处理好此事,就不要开店了。黄某担心江建国等人在店里闹事,就叫人与江建国等人商谈,最后给了8000元才了事,江建国分得其中的2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定,江建国还犯有抢夺罪、贩卖毒品罪、容留卖淫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等。 同案被告梁大明等9人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至1年4个月不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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