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建筑业发票 |
释义 | 内容含义1.《建筑业发票》“机打代码”、“机打号码”、“税控码”的含义与《不动产发票》相同。2.建筑业自开发票 (1)“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指收付款方证件号码。 (2)“是否为总包人”和“是否为分包人”,此栏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是”或“否”。 (3)“工程项目名称”、“工程项目编号”指按照《通知》进行项目登记的工程项目名称和编号。 (4)“结算项目”指本次结算款项的性质,如材料款、人工费、一期工程款、××月份工程款等。 (5)“完税凭证号码(代扣代缴税款)”。此栏填列总包人代扣代缴分包人营业税税款后从税务机关取得的完税凭证号码。 (6)开票单位签章指自开票纳税人盖章。 3.建筑业代开发票 (1)“税率”、“税额”指代开建筑业发票时征税的税率和税额,除纳税人享受免税优惠情况外,此处税率不得小于3%. (2)“完税凭证号码”指按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征收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 (3)“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指代开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及其代码。 (4)“开票单位签章”指代开票税务机关盖章。 (5)“收款方签章”指代开票纳税人(收款方)盖章。 开具要求1、《建筑业发票》应使用计算机开具。 2、凡按规定确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应在不动产所在地和建筑业劳务发生地开具《建筑业发票》;凡按规定确定为代开票纳税人的,应在不动产所在地和建筑业劳务发生地,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建筑业发票》。代开发票时先征税后开票,税务机关按月汇总,如该纳税人未达到起征点可申请办理退税。 印制使用《建筑业发票》统一采用干式复写纸印制,背涂颜色为蓝色。《建筑业发票》第一、二联为45克。 《建筑业发票》开票软件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开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按照税务总局《通知》的规定,选用符合税务总局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软件的信息传输和比对要求的不动产、建筑业申报开票软件,开具《建筑业发票》。对不具备计算机开具条件的地区,需使用手工开票的,由省税务机关按照《建筑业发票》票样的规格和内容统一印制手工版发票,“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号码、“税控码”可暂不填写。 需要开“红字”发票的,应在销售金额合计的大写金额第一字前加“负数”字,在小写金额前加“-”号。在开具红字发票前,收回已开出《建筑业发票》的发票联,全部联次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 各地新版《建筑业发票》启用后,旧版《建筑业发票》停止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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