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Noise limits for construction site GB 12523-90 自2012年7月1日起将被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 替代。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控制城市环境噪声污染,特制定本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筑施工期间施工场地产生的噪声 2、标准值 2.1 不同施工阶段作业噪声限值列于下表。 等效声级LAeq[dB(A)] 施工阶段 主要噪声源 噪声限值(昼间 / 夜间) 土石方 推土机、挖掘机、装载机等 75 / 55 打桩 各种打桩机等 85 / 禁止施工 结构 混凝土搅拌机、振捣棒、电锯等 70 / 55 装修 吊车、升降机等 65 / 552.2 表中所列噪声值是指与敏感区域相应的建筑施工场地边界线处的限值。 2.3 如有几个施工阶段同时进行,以高噪声阶段的限值为准。 3、监测方法 本标准的建筑施工场地边界线处的等效声级测量应按GB 12524《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进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任文堂、何应慈、孟娟、李旭、由鹏举。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施工现场防噪声污染的各项措施1.人为噪声的控制 施工现场提倡文明施工,建立健全控制人为噪声的管理制度。尽量减少人为的大声喧哗,增强全体施工人员防噪声扰民的自觉意识。 2.强噪声作业时间的控制 凡在居民稠密区进行强噪声作业的,严格控制作业时间,晚间作业不超过22时,早晨作业不早于6时,特殊情况需连续作业(或夜间作业)的,应尽量采取降噪措施,事先做好周围群众的工作,并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施工。 3.强噪声机械的降噪措施 (1)牵扯到产生强噪声的成品、半成品加工、制作作业(如预制构件,木门窗制作等),应尽量放在工厂、车间完成,减少因施工现场加工制作产生的噪声。 (2)尽量选用低噪声或备有消声降噪声设备的施工机械。施工现场的强噪声机械(如:搅拌机、电锯、电刨、砂轮机等)要设置封闭的机械棚,以减少强噪声的扩散。 4.加强施工现场的噪声监测 加强施工现场环境噪声的长期监测,采取专人管理的原则,根据测量结果填写建筑施工场地噪声测量记录表,凡超过《施工场界噪声限值》标准的,要及时对施工现场噪声超标的有关因素进行调整,达到施工噪声不扰民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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