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监察院 |
释义 | 监察院,依照孙中山的五权宪法,为中华民国中央政府最高监察机关,行使弹劾权、纠举权及审计权,现为台湾当局“最高监察机关”。“监察院”由委员二十九人组织而成,监察委员之中一人任院长,一人任副院长,任期六年。宪法第七次修正后改为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后任命。“审计部”是监察院下级机关,负责审核全国各机关之财务与总决算,审计长任期六年,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 基本概况“监察院”为现台湾当局的最高监察机关。其设置取法于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其监督功能类似西方国家国会,但又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国会不尽相同。“监察院”行使同意、弹劾、纠举及审计权。“监察委员”由各省、市议会,蒙藏地方议会及华侨团体选出。1947年中华民国政府在大陆曾选出第一届监察委员180人,至台湾后因无法改选,第一届监察委员留任至90年代的“政治革新”时。“政治革新”后,经修“宪”规定,从1993年第二届开始,“监察委员”由“总统”提名、“国民大会”同意任命。同时“监察院”的政治地位发生重大变化,由民意机关转变为准司法机构,“监察院”不再行使同意权,不再享有对“总统”、“副总统”的弹劾权。“监察委员”不再享有言论免责权与不受逮捕与拘禁权。 组织机构组成“监察院”由“监察委员”组成,按“宪法”规定,分别由“各省市议会、蒙古、西藏地方会议及华侨团体选举产生”。 “修宪”后, “监察委员”(包括监察院长、副院长)改由“总统”提名,经“国大”同意任命。 根据有关“法规”,“监察委员”必须年满35岁以上,并具备下列资格之一: (1)曾任“国民大会代表”或“立法委员”6年以上,或者省(市)议员8年以上,声誉卓著者;(2)曾任简任司法官10年以上,并曾任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检察署以上司法机关司法官,成绩优异者;(3)曾任简任公务员10年以上,成绩优异者;(4)曾任大学教授10年以上,声誉卓著者;(5)国内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及格, 执行业务15 年以上,声誉卓著者; (6)清廉正直,富有政治经验或主持新闻文化事业,声誉卓著者。 “监察委员” 不得兼任其他公职或执行业务。 所谓公职,包括各级“民意代表”、政府机关公务员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者,如公营事业机关的董事、经理。所谓执行业务,是指民营公司的董事、 经理以及医务人员等。 从“监察委员”的任职资格与条件可以看出,其要求比较高且需要专司其职。 1948年选出的第一届 “监察委员”180名, 任期6年。1949年随蒋介石去台的“监委”104人。 去台后,它和“国代”、“立法委员”一样遇到不能改选第二届“监委”的危机,于是采取如下“变通办法”: (1)“释宪”。1954年1月,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以释字第31号解释,使第一届“监察委员” 仍继续行使其职权, 成为“终身监委”。 (2) “补选”和 “增选”。 依“动员戡乱时期自由地区‘中央’公职人员增选补选办法”规定,于1969年12月,增选“监委”2人。以后又从台湾和侨居国外的华侨中增补“监委”,如1973年12月增选15名, 1980年12月, 又补选32 人。 1991年4月通过的“宪法增修条文”重新规定52个名额中台湾选出45人,侨选2人,“余国不分区”5人,取消了大陆地区蒙藏等少数民族、职业团体、妇女团体的名额。但规定妇女有一定的名额。 机构设置“监察院”设“院长”、“副院长”各1人, 由“监察委员”互选产生,选举时由全体“监察委员”三分之一以上的出席, 以无记名投票方式, 以出席人数过半数以上者当选。“修宪”后,“监察院”设“监察委员”29人, 其中1 人为“院长”、1人为“副院长”, 任期6年, “院长”、“副院长”改由“总统”提名,经“国民大会”同意任命。“院长”的职责有:担任“监察院会议”主席;提请任命秘书长;综理“院务”及监督所属机关。 “监察院”设审计长1人, 负责审核“全国”会计事务,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审计长职责是在“行政院”提出决算后3个月内, 审核结果,编成报告,提交“立法院”,供“立法院”下年度预算参考。 “监察院”设秘书处, 置秘书长1人,另有会计处、统计室、人事室,负责院内事务。审计部,掌握“政府”及其所属机关财务的审计事务,为院直属机构。“监察院”还设10个委员会, 包括“内政”、“外交”、“国防”、 “财政”、经济、教育、交通、“司法”、边政和“侨务”委员会。 目前,边政委员会和任务委员会实际上合并为1个委员会,各委员会的职权是,对“行政院”及其所属机关的施政工作进行调查、审议,注意有否违法及失职;对其违法或失职之处,提出纠正案,由“监察院”移送“行政院”或有关“部会”,促其注意改进。 此外,“监察院”还设立下列委员会:“监察院”会议程序委员会、整饬纪律委员会、经费稽核委员会、纠弹案件委员会、决议案办理进度监察委员会、法规研究委员会及公报编审委员会等。 组成人员院长:王建煊 副院长:陈进利 监察委员:王建煊、陈进利、尹祚芊(女)、沈美真(女)、李炳南、李复甸、杜善良、吴丰山、余腾芳、林钜锒、周阳山、洪昭男、洪德旋、马以工(女)、马秀如(女)、高凤仙(女)、陈永祥、陈健民、程仁宏、黄武次、黄煌雄、葛永光、杨美铃(女)、叶耀鹏、赵昌平、赵荣耀、刘玉山、刘兴善、钱林慧君(女) 秘书长:陈丰义 副秘书长:许海泉 地位职权“监察权”为“治权”之一,是孙中山根据中国古代御史监察制度而创建的。“监察院”, 按“宪法”规定, 为“国家最高监察机关”, 为“中央民意机构”之一。 “修宪”后,其性质改为“准司法机构”。 依“宪法”规定,“监察院”的职权包括:“同意权、调查权、纠正权、纠举权、弹劾权,审计权和法律提案权”,而主要的是“同意权、纠举权、弹劾权和审计权”。 “同意权”, 即由“总统”提名的 “司法院”、“院长”、“副院长”、 “大法官”, “考试院”“院长”、“副院长”、“考试委员”,必须经“监察院”同意后才能任命。“修宪”后,此同意权移转给“国大”。 “纠举权”,是指“监察院”有权对“中央”及地方公务人员的失职或违法行为提出纠举案。 “弹劾权”,指“监察院”有权对“中央”及地方公务人员,“司法院”和“考试院”人员,乃至“总统”、“副总统”的失职或违法行为提出弹劾。 “修宪”后, 已将对“总统”、“副总统”的“弹劾权”赋予了“立法院”,并将“弹劾权”的行使范围适用于“监察院”人员。 “审计权”,是指对政府各级机关财务收支的稽核权。 “监察院”还有巡察和监试权。所谓巡察权,即由监察委员若干人组成小组,分区巡回监察。所谓监试权,即“考试院”在举行考试时(除监核外)应咨请“监察院”派员监试。 “司法权”为五个“治权”之一。按“宪法”的规定:“司法院为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掌握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之审判,及公务员惩戒”,此外,它还有解释“宪法”和“法律”的权力。 “民事诉讼审判权”。即关于民事上法律关系的纠纷,目的在于确定私权关系界限。民事诉讼的审判权,属于“司法院”所属各级普通法院。“刑事诉讼审判权”。刑事诉讼适用的范围是凡人民行为触犯“刑法”及其他一些特别刑事“法规”的行为。 刑事诉讼分为公诉和自诉。 审判权属于“司法院”所属的各级普通法院。 台湾的审级管理制度分三级三审制。所谓三级,台湾方面定之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所谓三审依其规定,不服地方法院判决者,得上诉于高等法院,不服高等法院判决者得上诉于“最高法院”, 是为终审。 由此可见,民事和刑事“审判权”,实际上是由其各级法院行使。 “行政诉讼审判权”,指人民因受“台湾政府”的违法处分,致损害其利益,经依“诉愿法”提出再诉愿,而不服其决定,或提起再诉愿逾3个月不为决定时, 而向“行政法院”提起的诉讼。 “公务员惩戒权”。指公务员有违法、废驰职务或其他失职行为,由“监察院”或各院“部会”首长或地方行政长官,提出惩戒案于“司法院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由“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对其审查并作出决议,决议案由“司法院”呈请“总统”转令有关机关执行,或由“司法院”迳函被付惩戒人所在机关执行。 对其所谓“宪法”的解释,以及“法律命令”的统一解释, 实际上是由“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作出。 对申请解释案,由“大法官会议”接受审查,并做出解释决议,由“司法院”公布。 历史沿革历史渊源根据台湾“宪法”规定,该院是台湾当局的最高“监察”机关。 1948年5月在大陆选出“监察委员”180人,任期6年,于1954年5月期满。国民党去台后,蒋介石(1887~1975)利用“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名义,决定“在第二届委员未能依法选聘与召集之前”,“第一届委员继续行使其职权”。 从大陆随蒋去台的“监察委员”共104人,后陆续死亡或去职者泰半。1969年“补选”2人,1972年“增选”15人(内含华侨5人),后于1980年、1986年进行两次“增额监委”改选。1986年选出“增额监委”32人(其中“侨选监委”10人)。截止1988年1月,共有监察委员67人。 依据第二届“国大”第一次会议(1992年4月)决定,“监察委员”由选举产生改为由“总统”提名,经“国大”同意任命,任期6年。1993年“总统”任命第二届“监察委员”29人;1999年“总统”任命第三届“监察委员”28人。 重大事件“监察院”迁台后曾弹劾的两名最高官员是前代总统李宗仁与前行政院长俞鸿钧。曾透过调查坚持反对行政部门意见,影响较大的案件是1955年的“孙立人案”。当时的“院长”都是于右任。 以下所称“行政院”、“监察院”、“总统府”、“国防部”、“总统”、“副总统”、“内政部”、“司法院”、“交通部”等,均指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台湾当局所使用的名称,而非1949年以前中华民国之称谓。 弹劾“李宗仁案”1952年1月“监察院”通过弹劾“李宗仁案”,由于1949年停止行使总统职务的前总统蒋介石当时已“复行视事”,1954年一届“国民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是罢免李“副总统”,理由是李宗仁担任代总统期间违法失职。 调查“孙立人案”1955年与“总统府”组织陈诚“副总统”领导的“九人小组”调查原陆军总司令、二级上将孙立人部属涉及匪谍案及兵变的同时,“监察院”陶百川等五人自行发动调查。其结果与“总统府”方面极为不同。“监院”报告认为孙立人案子虚乌有。该报告由于过于敏感,与当局意旨不合,事后列为机密封存,于1988年才重见天日。孙立人由于九人小组报告,遭到“国防部”的“管束”行动达三十余年。 军公教待遇问题纠正案1957年“监察院”通过纠正案就军公教待遇问题纠正“行政院”,“行政院”逾期答复后,“监察院”又决议约询“行政院长”,遭到俞鸿钧拒绝。“监察院”于是通过弹劾,将俞鸿钧送“司法院”公务员惩戒委员会议处。“司法院”公惩会最后也议决记俞鸿钧申诫一次。此一惩处虽属轻微,但对“行政院”声望打击甚大,俞鸿钧随后辞职,由“副总统”陈诚兼任“行政院长”。当年前“总统”蒋介石对于“监察院”此举颇为不满,曾威胁开除弹劾提案的十名国民党籍“监委”,也引起学界论战,但当时公意倾向认为,“行政院长”无权拒绝监院约询。不过另有看法认为,当时国民党内存在的派系CC派是弹劾案主角。 2004年“监察院”缺位2004年底,陈水扁“总统”提名之“监察院”正副“院长”人选与“监察委员”遭到国亲联盟于“立法院”程序委员会冻结,无法排入议事程序,导致监察院“正副院长”与“监察委员”至今都处于缺位状态。2008年中国国民党重新上台,“监察院”又重新得以运转,现在院长为王建煊。关于“立法院”不将此案排入议事程序是否“违宪”,目前正提付大法官解释中。 “立法院”国民党与亲民党搁置总统提出“监委”名单的理由主要有三:第一是认为“总统”为提名适当人选组成的审荐委员会组成似欠公正。第二是认为正式提名名单包括审荐委员会委员张建邦,萧新煌等,且居“正副院长”提名人。而其他提名名单似具有较强的党派偏向,与“国会”朝野结构不尽呼应。第三是针对台湾股市上市公司--大陆工程公司董事长,也是台湾高速铁路(台湾高铁)公司董事长殷琪(女)亦担任审荐“委员”表示不满,认为殷琪女士于2000年“总统”大选涉入较深,担任陈水扁“总统”候选人的“国政顾问团”成员,党派色彩强烈。国亲联盟之意见是否足以正当化搁置该案,现亦由“司法院”的大法官会议进行审查中。 被搁置的被提名人名单如下: 提名张建邦任“监察院长”,萧新煌任“副院长”,另,提名李伸一、赵荣耀、吕溪木、黄武次、谢庆辉、黄煌雄、邱清华、洪昭男、叶金凤、张富美、林志嘉、吴丰山、高秀真、杨平世、林筠、黄惠英、黄尔璇、刘玉山、蔡明华、刘永斌、吕新民、尤美女、颜锦福、陈宏昌、洪贵参、周慧瑛、郭吉仁等人。 审荐委员会名单如下: 召集人“副总统”吕秀莲,“委员”前“监察院长”钱复,前“交通部长”与淡江大学校长张建邦,“总统府国策顾问”萧新煌,“总统府”秘书长苏贞昌,台湾高铁董事长殷琪等人。 2006年初由于若干当年受提名者已经出任苏贞昌重新组成的内阁成员,担任“行政院”部会首长,依照“宪法”不得兼任“监察委员”,因此该项人事同意案又更形复杂化。 “监察院”地址在台北市中山南路与忠孝东路交叉口,比邻“行政院”,“立法院”。目前办公建筑是日治时期的台北州厅,于1915年增建完成,于1998年7月30日被内政部指定为“国定”古迹。 存废争议监察院行使弹劾权、纠举权及审计权,但弹劾权已经由“立法院”及全民公投机制承担,纠举权由“立委”及“司法院”承担,审计权可独立置于“行政院”之下。故岛内有学者建议废除监察院建制,同时废除“考试院”建制(因“行政院”下已有管理公务员之机构),通过修宪实现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通行的“三权分立”,裁汰不必要之官署。 历任院长蔡元培 (1928年10月8日至1929年8月29日) 赵戴文 (1929年8月29日至1930年11月18日) 于右任 (1930年11月18日至1931年6月14日) 于右任 (1931年6月14日至1931年12月28日) 于右任 (1931年12月28日至1935年12月7日) 于右任 (1935年12月7日至1943年9月13日) 于右任 (1943年9月13日至1947年4月17日) 于右任 (1947年4月17日至1948年6月4日) 于右任 (1948年6月9日至1964年11月10日) 李嗣璁(代理院长) (1964年11月10日至1965年8月17日) 李嗣璁 (1965年8月17日至1972年5月15日) 张维翰(代理院长) (1972年5月15日至1973年3月19日) 余俊贤 (1973年3月19至1981年3月24日) 余俊贤 (1981年3月24日至1987年3月12日) 黄尊秋 (1987年3月12日至1982/02/01 黄尊秋 1987年3月12日至1993年2月1日) 陈履安 (1993年2月1日至1995年9月23日) 郑水枝(代理院长) (1995年9月23日至1996年9月1日) 王作荣 (1996年9月1日至1999年2月1日) 钱复 (1999年2月1日至2005年2月1日) 王建煊 (2008年8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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