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既得权说 |
释义 | 既得权说的代表人物是英国国际私法学家艾伯特·维恩·戴西(Dicey,1835-1922)。他在 1896年出版的《法律冲突论》中提出了被视为国际私法基本理论的六大原则,其中第一个原则就是保护既得权。 他认为:(1)凡依有效法律取得的任何权利,英国应该予以承认与执行,而非有效取得的权利,英国法院不应承认与执行;(2)如承认与执行这种依外国法合法取得的权利与英国成文法的规定、英国的公告政策和道德原则,以及国际主权相抵触,作为例外,可不予承认与执行;(3)但是,为了判定某种既得权利的性质,应该依据产生此种权利的该外国法律;(4)他坚持意思自治原则,认为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具有决定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效力。 其理论核心是,法官只负有适用内国法的任务,既不直接承认或适用外国法,也不能直接执行外国的判决。法官所作的既不是适用外国法,也不是承认外国法在自己国家的效力,而只不过是保护诉讼当事人根据外国法或外国判决所取得的权利。 既得权说产生的年代正是英国资产阶级全面走向海外扩张的年代,于是戴西提出既得权保护问题,其真正用意是要求世界其他国家承认依照英国法产生的权利。因此既得权说遭到了许多国际私法学家们的猛烈抨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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