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记者证 |
释义 | 记者证是我国新闻机构的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使用的有效工作身份证件,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并核发,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编号,并加盖新闻出版总署印章、新闻记者证核发专用章、新闻记者证年度审核专用章和本新闻机构钢印方为有效。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作、仿制新闻记者证,不得制作、发放专供采访使用的其它正式证件。 简介无冕之王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工作必须持有新闻记者证,并应在新闻采访中主动向采访对象出示。新闻记者证持有者从事新闻采访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誉为“无冕之王”。 网址新闻机构应在其所属媒体上公布“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络系统”的网址,方便社会公众查验新闻记者证,并接受监督。 2003版记者证长宽尺寸为107mm×77mm,封面、封底选用深蓝色仿真皮面料制成,具有软硬适度、防水、防折、耐磨、不易撕裂、抗高低温、不易仿造等优点。封面烫印着亮银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和“新闻记者证”的中英文字,深蓝色与银色形成鲜明对比,显得庄重、权威。 防伪技术说明特点、样式及防伪技术说明封底 封面 封二 扉页 内一 内二 内三 封三 2003版记者证长宽尺寸为107mm×77mm,封面、封底选用深蓝色仿真皮面料制成,具有软硬适度、防水、防折、耐磨、不易撕裂、抗高低温、不易仿造等优点。封面烫印着亮银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和“新闻记者证”的中英文字,深蓝色与银色形成鲜明对比,显得庄重、权威。 2003版记者证内页采用以“GAPP”(新闻出版总署的英文缩写)字样为内容的专用水印纸,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只用于记者证的印制。该水印纸按照钞票纸工艺要求制造,增加了其强度、耐折度和防水、防潮性能。 2003版记者证内页以浅灰色和蓝色为主色调,与封面的互为呼应。证件扉页上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国徽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中英文对照;证件内页有记者一寸照片,同时注明记者单位、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记者证号及发证日期;证件内页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监制”字样,同时印有记者证核发专用章。 2003版记者证综合采用了特种防伪纸、多重防伪油墨、防伪装订线、专业防伪平面设计、高档防伪印刷等国内领先的防伪技术和防伪材料,经专业的印后加工工艺处理,使记者证具有优良的内在品质和极高的综合防伪功能。 2003版记者证的防伪技术分三个层面,包括9种防伪技术。第一层面的防伪采用了4种防伪技术,只需通过目测或触摸的方法即可鉴别,是社会公众鉴别记者证真伪最简便、最常规的方法;第二层面的防伪采用了3种防伪技术,需要通过放大镜或紫外灯检测器(紫外灯验钞机)来鉴别,是社会公众通过简单设备即可进行鉴别的方法;第三层面的防伪技术需要通过特殊的仪器才可进行鉴别,主要供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该层防伪属于保密技术,不向社会公众公开。 鉴别方法鉴别方法以下是2003版记者证前两层防伪技术的详细说明及鉴别方法: 防伪层面 所用技术名称 使用位置 特征及鉴别方法 第一层 满版水印纸 内页 将证书内页对着光源,逆光目测可以看到清晰、层次感强的“GAPP”字样的水印 专业防伪底纹技术 内页 目测可以看到印刷纹路清晰的“GAPP”字样的浮雕底纹 隔色印刷技术 内页 内页图案均由平滑的曲线构成,目测可以看到曲线的不同部分具有不同的颜色,而且颜色过渡极其自然 凹版印刷技术 内页二 印刷墨色饱满,线条精细、清晰,用手触摸有明显的凹凸感,眼睛以45度角目测图案可见图案中央有“GAPP”字样 第二层 荧光油墨 扉页和内页三 国徽和记者证核发专用章在紫外灯检测器照射下可发出红色荧光 缩微文字 内页二 用放大镜对准“身份证号”中的“号”字,可以看到印刷清晰的“GAPP”缩微字母隐藏于“号”字的口字头的最后一横中 防伪装订线 内页中缝 装订线在紫外灯检测器照射下可以发出蓝色荧光 2003版记者证在内页三下方预留了5个记者证年检标签位置,经年检合格的记者证在此处贴上圆形的激光防伪年检标签,表明记者证的年检有效。记者证的年检标签应用国内最先进的防伪技术制作,肉眼可以鉴别其强烈的动态图像特征及围绕在外的英文“Press Card”。年检标签粘贴后,标签表面基材可以被揭起,但激光全息图像不能被完全揭起,仍粘在被贴物上并被破坏,因此可以起到一次性使用的作用。 2003版记者证在封三印有“中国记者网”的网址,社会公众可以根据网址登录“中国记者网”,输入记者证上身份证号和统一编号,核验该记者证是否属于有效证件。 新闻出版总署日前下发通知,决定从2009年2月25日起统一换发全国新闻机构的记者证。 通知称,为保障新闻采访活动的正常开展,维护新闻记者的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对新闻记者和新闻证件的管理,做好监督和服务工作,按照新闻记者证每五年换发一次的规定,决定从2009年2月25日起统一换发全国新闻机构的记者证。 此次统一换发新闻记者证工作,于2月25日开始,6月30日结束。各新闻机构应在6月30日前完成新闻记者证的换发工作。7月1日起,新闻出版总署将通过中国记者网统一注销未换发的新闻记者证,旧版新闻记者证将全部作废。 通知强调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各新闻机构要结合本次换发工作,严格审核记者证申请人资质,从严掌握记者证发放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要坚决清理出记者队伍。 根据新闻出版总署《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规定,新闻记者证发放对象,是国家有关行政部门批准具有新闻采编业务的新闻单位人员,不对社会开放记者采编业务培训。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 第44号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7月10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5日起施行。 新闻出版总署 署长 柳斌杰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闻记者证的管理,保障新闻记者的正常采访活动,维护新闻记者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闻记者证的申领、核发、使用和管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闻采编活动,须持有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新闻记者证。 第三条 新闻记者证是新闻记者职务身份的有效证明,是境内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编活动的唯一合法证件,由新闻出版总署依法统一印制并核发。 境内新闻机构使用统一样式的新闻记者证。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新闻记者,是指新闻机构编制内或者经正式聘用,专职从事新闻采编岗位工作,并持有新闻记者证的采编人员。 本办法所称新闻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行政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境内报纸出版单位、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电影制片厂等具有新闻采编业务的单位。其中,报纸、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由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认定;广播、电影、电视新闻机构的认定,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为依据。 第五条 新闻记者持新闻记者证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 第六条 新闻记者证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编号,并签印新闻出版总署印章、新闻记者证核发专用章、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标签和本新闻机构(或者主办单位)钢印方为有效。 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不得制作、发放、销售专供采访使用的其他证件。 第二章 申领与核发 第七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新闻记者证的核发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新闻机构的新闻记者证。 第八条 新闻记者证由新闻机构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领取。申领新闻记者证须由新闻机构如实填写并提交《领取新闻记者证登记表》、《领取新闻记者证人员情况表》以及每个申领人的身份证、毕业证、从业资格证(培训合格证)、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申报材料。 第九条 新闻机构中领取新闻记者证的人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 (二)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获得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新闻采编从业资格; (三)在新闻机构编制内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人员,或者经新闻机构正式聘用从事新闻采编岗位工作且具有一年以上新闻采编工作经历的人员。 本条所称“经新闻机构正式聘用”,是指新闻采编人员与其所在新闻机构签有劳动合同。 第十条 下列人员不发新闻记者证: (一)新闻机构中党务、行政、后勤、经营、广告、工程技术等非采编岗位的工作人员; (二)新闻机构以外的工作人员,包括为新闻单位提供稿件或者节目的通讯员、特约撰稿人,专职或兼职为新闻机构提供新闻信息的其他人员; (三)教学辅导类报纸、高等学校校报工作人员以及没有新闻采访业务的期刊编辑人员; (四)有不良从业记录的人员、被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吊销新闻记者证并在处罚期限内的人员或者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第十一条 中央单位所办新闻机构经主管部门审核所属新闻机构采编人员资格条件后,向新闻出版总署申领新闻记者证,由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后发放新闻记者证。 第十二条 省和省以下单位所办新闻机构经主管部门审核所属新闻机构采编人员资格条件后,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领新闻记者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并报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后,发放新闻记者证。 其中,地、市、州、盟所属新闻机构申领新闻记者证须经地、市、州、盟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 记者站的新闻采编人员资格条件经设立该记者站的新闻机构审核,主管部门同意后,向记者站登记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领新闻记者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并报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后,发放新闻记者证。 在地、市、州、盟设立的记者站,申领新闻记者证应报当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新闻机构记者站的新闻记者证应注明新闻机构及记者站名称。 第十四条 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负责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不含边防、消防、警卫部队)新闻机构新闻记者证的审核发放工作,并向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十五条 除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不含边防、消防、警卫部队)系统外,新闻记者证申领、审核、发放和注销工作统一通过新闻出版总署的“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络系统”进行。 第三章 使用与更换 第十六条 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工作必须持有新闻记者证,并应在新闻采访中主动向采访对象出示。 新闻机构中尚未领取新闻记者证的采编人员,必须在本新闻机构持有新闻记者证的记者带领下开展采访工作,不得单独从事新闻采访活动。 第十七条 新闻机构非采编岗位工作人员、非新闻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假借新闻机构或者假冒新闻记者进行新闻采访活动。 第十八条 新闻记者使用新闻记者证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应遵守法律规定和新闻职业道德,确保新闻报道真实、全面、客观、公正,不得编发虚假报道,不得刊播虚假新闻,不得徇私隐匿应报道的新闻事实。 第十九条 新闻采访活动是新闻记者的职务行为,新闻记者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者涂改,不得用于非职务活动。 新闻记者不得从事与记者职务有关的有偿服务、中介活动或者兼职、取酬,不得借新闻采访工作从事广告、发行、赞助等经营活动,不得创办或者参股广告类公司,不得借新闻采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借舆论监督进行敲诈勒索、打击报复等滥用新闻采访权利的行为。 第二十条 新闻记者与新闻机构解除劳动关系、调离本新闻机构或者采编岗位,应在离岗前主动交回新闻记者证,新闻机构应立即通过“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络系统”申请注销其新闻记者证,并及时将收回的新闻记者证交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销毁。 第二十一条 新闻记者证因污损、残破等各种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由新闻机构持原证到发证机关更换新证,原新闻记者证编号保留使用。 第二十二条 新闻记者证遗失后,持证人须立即向新闻机构报告,新闻机构须立即办理注销手续,并在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 需要重新补办新闻记者证的,可在刊登公告一周后到发证机关申请补领新证,原新闻记者证编号同时作废。 第二十三条 新闻机构撤销,其原已申领的新闻记者证同时注销。该新闻机构的主管单位负责收回作废的新闻记者证,交由发证机关销毁。 第二十四条 采访国内、国际重大活动,活动主办单位可以制作一次性临时采访证件,临时采访证件的发放范围必须为新闻记者证的合法持有人,并随新闻记者证一同使用。 第二十五条 新闻记者证每五年统一换发一次。新闻记者证换发的具体办法由新闻出版总署另行制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新闻出版总署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以及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负责对新闻记者证的发放、使用和年度核验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新闻记者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新闻采编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调查掌握的违法事实,建立不良从业人员档案,并适时公开。 第二十七条 新闻机构的主管单位须履行对所属新闻机构新闻记者证的申领审核和规范使用的管理责任,加强对所属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开展新闻采编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新闻机构须履行对所属新闻采编人员资格条件审核及新闻记者证申领、发放、使用和管理责任,对新闻记者的采访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有违法行为的新闻记者应及时调查处理。 新闻机构应建立健全新闻记者持证上岗培训和在岗培训制度,建立健全用工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及时为符合条件的采编人员申领新闻记者证。 新闻机构不得聘用存在搞虚假报道、有偿新闻、利用新闻报道谋取不正当利益、违法使用新闻记者证等不良从业记录的人员。 第二十九条 新闻机构每年应定期公示新闻记者证持有人名单和新申领新闻记者证人员名单,在其所属媒体上公布“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络系统”的网址和举报电话,方便社会公众核验新闻记者证,并接受监督。 第三十条 被采访人以及社会公众有权对新闻记者的新闻采访活动予以监督,可以通过“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络系统”等途径核验新闻记者证、核实记者身份,并对新闻记者的违法行为予以举报。 第三十一条 新闻记者涉嫌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新闻出版总署可以视其涉嫌违法的情形,通过“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络系统”中止其新闻记者证使用,并根据不同情形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新闻记者证实行年度核验制度,由新闻出版总署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以及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分别负责中央新闻机构、地方新闻机构和解放军及武警部队(不含边防、消防、警卫部队)新闻机构新闻记者证的年度核验工作。 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每年1月开始,3月15日前结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须在3月31日前,将年度核验报告报新闻出版总署。 新闻机构未按规定进行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全部新闻记者证。 第三十三条 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工作由新闻机构自查,填写《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表》,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核验。年度核验的主要内容是: (一)检查持证人员是否仍具备持有新闻记者证的所有条件; (二)检查持证人员本年度内是否出现违法行为; (三)检查持证人员的登记信息是否变更。 通过年度核验的新闻记者证,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发年度核验标签,并粘贴到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位置,新闻记者证的有效期以年度核验标签的时间为准。未通过年度核验的新闻记者证,由发证机关注销,不得继续使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新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一)通报批评; (二)责令公开检讨; (三)责令改正; (四)中止新闻记者证使用; (五)责成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监督整改。 本条所列行政措施可以并用。 第三十五条 新闻机构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新闻记者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从事有关活动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编发虚假报道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转借、涂改新闻记者证或者利用职务便利从事不当活动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未在离岗前交回新闻记者证的。 第三十六条 新闻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暂停核发该新闻机构新闻记者证,并建议其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对其负责人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严格审核采编人员资格或者擅自扩大发证范围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新闻机构内未持有新闻记者证的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未及时注销新闻记者证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未及时办理注销手续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未履行监管责任、未及时为符合条件的采编人员申领新闻记者证的或者违规聘用有关人员的; (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未公示或公布有关信息的; (九)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未按时参加年度核验的; (十)对本新闻机构工作人员出现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负有管理责任的。 第三十七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共同查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的; (二)假借新闻机构、假冒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 (三)以新闻采访为名开展各类活动或者谋取利益的。 第三十八条 新闻记者因违法活动被吊销新闻记者证的,5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新闻记者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终身不得申领新闻记者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国外及香港、澳门、台湾新闻机构的人员在境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5日起施行。2005年1月10日新闻出版总署颁布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生效前颁布的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其它规定不再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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