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计量标准考核 |
释义 | 名词解释计量标准考核 【注音】jìliàngbiāozhǔnkǎohé 【释义】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简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标准测量能力的评定和开展量值传递资格的确认。计量标准考核包括对新建计量标准的考核和对计量标准的复查考核。 2005年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计量标准考核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标准考核工作。 考核内容”“进行计量标准考核,应当考核以下内容: (一)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齐全,计量标准器必须经法定或者计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应当通过校准、比对等方式,将量值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配套的计量设备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 (二)具备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和完整的技术资料; (三)具备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并确保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地; (四)具备与所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应当配备2名以上获相应项目检定资质的计量检定人员,开展其他方式量值传递工作,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 (五)具有完善的运行、维护制度,包括实验室岗位责任制度,计量标准的保存、使用、维护制度,周期检定制度,检定记录及检定证书核验制度,事故报告制度,计量标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 (六)计量标准的测量重复性和稳定性符合技术要求。 2005年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计量标准考核的内容和要求有以下四类:(1)要求计量标准设备齐全配套,技术状态良好,并经主持考核的有关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2)具有正常工作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和工作场所;(3)计量检定人员应取得所从事的检定项目的计量检定员证件;(4)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质量管理手册。包括计量标准的保存、维护、使用制度、周期检定制度和技术规范。计量标准考核分别由有关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的,由主持考核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并确定有效期。有效期满前六个月,持证单位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复查。复查合格的,准予延长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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