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极刑罚 |
释义 | 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是最严厉的一种刑罚。又称“生命刑”、“极刑”。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法所有刑罚中最严厉的。我国对死刑的一贯方针是,一不废除,二在适用时要十分慎重。 简介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是最严厉的一种刑罚。又称“生命刑”、“极刑”。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法所有刑罚中最严厉的。我国对死刑的一贯方针是,一不废除,二在适用时要十分慎重。对死刑不废除,是根据我国社会的具体情况和打击犯罪的具体需要决定的。对危害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判处死刑,有利于维护国家的安全、社会的稳定及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本条第一款是关于死刑适用对象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指所犯罪行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和情节特别恶劣的。根据这一规定,刑法分则对于可以适用死刑的条文作了严格的限制,如对可以判处死刑的,都规定了“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特别严重”、“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等等。为了限制适用死刑,本条还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制度。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前提同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一样,必须是“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的。如果法律对该罪没有规定死刑,或者所犯罪行不该判处死刑,就不能适用“死缓”。判处“死缓”,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的。这里所说的“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是区分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的原则界限。至于什么是属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法律没有作具体规定。根据司法实践经验,一般是指该罪犯罪行虽然极其严重,但民愤尚不特别大;犯罪分子投案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共同犯罪中有多名主犯,其中的首要分子或者罪行最严重的主犯已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他主犯不具有最严重罪行的;被害人在犯罪发生前或者发生过程中有明显过错的等等。 法律规定我国《刑法》第五节专门对死刑作了规定: 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第五十一条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世界上的死刑全世界200多个国家中,尚保留死刑的国家约为40个,其中约有近10个国家在近二十年来没有真正执行过死刑(实际上已废除),在其余约30个国家中,约一半国家对非暴力犯罪不判死刑(即死刑只针对强奸杀人等恶性暴力犯罪),从人类文明的角度来说,死刑是统治者为维持统治而采取的极端“合法暴力”,以剥夺犯罪生命为目的的最高处罚形式,是人权社会所禁止的,世界人权组织在尊重各国主权的前提下,积极呼吁在全世界取消死刑。 美国是保留死刑的为数不多的发达国家之一,在六十年代发生过一次死刑冤案而引起举国哗然,从此以后,对死刑的判决变得“艰难”了,从罪犯审判到执行死刑的时间平均达九年,这主要是给予罪犯充分的申辩和相关机构对犯罪进行更为详细、完整的调查,以减少冤案的发生,这也体现了对死刑的谨慎。 我国现行刑法对死刑的罪名共有68种。有人认为,在目前的情况下,我国还不能取消死刑,主要的原因是我国的国情所决定的,人口众多,整体国民素质较低,对犯罪的仇视、对死刑的认可(这可能是最主要的)、“杀人偿命”等原始法律观念根深蒂固,以前法院宣判死刑布告中常出现“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是“中国特色”吧。而另一些人认为,取消死刑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要求,死刑在我国最终也肯定会取消,事实上,我国在近来的司法实践中已减少对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公开承认这一事实)。 民国死刑的执行方式1.砍头,将死刑犯押到刑场(多为荒郊野地),行刑时死刑犯采取跪姿,由刽子手用大刀(又称鬼头刀)将犯人的头砍下,犯人头颅通常悬挂于城门的高处(小木笼子里),尸体由家属领回,自行掩埋。 2.枪毙,将死刑犯押到刑场(多为荒郊野地),行刑时死刑犯采取站姿,面对行刑士兵,用黑布蒙住犯人双眼,在犯人心脏处做红色标记(多为别在犯人衣服上的小红布,小红条),十名左右的士兵集体举枪,发令官喊一声:预备,放!十人一起开枪打向犯人心脏,经过法医确认,犯人已死,通知家属领回尸体,自行火化。 我国现行死刑的执行方式1.枪毙即用步枪从死刑犯脑后打一枪,行刑时死刑犯采取跪姿,行刑人员(警察,有别于普通警察)用步枪从死刑犯脑后打一枪,如果一枪打偏了,再补一枪,直至犯人死亡,经过法医确认,犯人已死,然后由法医上前将犯人的有重要价值且完好的器官割下,送往医院,做器官移植用。尸体就近火化,不通知家属领回尸体。 2.注射这是近来使用较多的死刑执行方法,行刑时犯人被绑在椅子上,由法医向犯人的手臂静脉注射药剂(一般顺序为麻醉剂、肌肉松弛剂和心跳阻滞剂),犯人一般在几分钟内因心跳停止而死亡。经法医确认,通知家属领回尸体,自行火化。 死刑缓期我国的死刑除死刑立即执行外,还包括死刑缓期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指被判处死刑的罪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给予两年的缓期,这就是刑法中所称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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