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极端女权主义 |
释义 | 极端女权主义简介一个国家和民族长期阴盛阳衰必定造就出严重的极端女权主义思潮和相关行为,这种行为将会扭曲人类的天性、带来形形色色的社会矛盾、严重危害社会的发展和该民族在世界上的生存,属于严重的社会危害之一。 极端女权主义行为是指某些特定的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为了实现他们的某些特定目的,借助盲目夸大女性作用以及疯狂打压男性的手段和方法,人为破坏良好有序和科学合理的教学秩序、科研秩序、生产秩序、社会生活秩序,破坏性地改变人类天性,制造男女之间的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损害社会、损害人类和谐有序的人文环境,破坏国家和民族安定团结的严重危害行为。该行为的主体是为了实现某些目的特定的自然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它所侵害的客体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良好有序而科学合理的社会环境、社会秩序以及人类天性;它的主观方面是为了实现某些带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目的而采取的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它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主体通过借助于“女权主义”和“女权运动”的主观故意行为而产生了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后果。 极端女权主义思潮极端女权主义思潮是一种狭隘而又有着潜在危害的思想,它是极端女权主义行为产生的条件,但是极端女权主义思潮未必就产生极端女权主义行为。极端女权主义思潮包括:[1].向所有的男人挑战和向男人所有领域方面挑战,表现为不能容忍男人的一丝一毫优秀,即便是男人的这种优势,如:理工科学习成绩和强大的科学研究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对女性有越来越明显甚至是极大的好处也不能容忍;[2].完全没有国家和民族意识,只有对男人的刻骨仇恨,仇恨所有的男人,有不把所有男人“踩在脚下”决不罢休的态势,至于对基于国家民族的重要性缘由客观要求某些男人必须是最优秀的和男人的某些方面必须是最优秀的这个重要道理置若罔闻,丝毫不管国家和民族的未来;[3].盲目“女权中心论”,即处处都以女权为中心,为了实现这个思想完全不择手段;[4].严重破坏欲望,只要一有机会就想到对男人进行打击压制,甚至是冷酷无情,破坏社会、危害人类,完全不问后果。 极端女权主义行为极端女权主义行为的特定的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极端偏激和违法的行为,而且这种偏激、违法行为是建立在为实现某种目的而借助“女权中心论”行为理论基础上的偏激、违法行为。主要包括:[1].行为人为了某种自身的目的而借助于盲目的一切以女权为中心或者是为了实现偏激片面的女权而采用的一切压制、迫害男性的行为,如:为了未来能建立所谓的全面女性优势而对尚未成年,缺乏自我保护能力的男孩实行人身侵犯、人格侮辱、思想禁锢、破坏性诱导等偏激行为或违法行为;[2].行为人为了某种自身的目的而借助于盲目的一切以女权为中心或者是为了实现偏激片面的女权而采用的破坏合理、科学有序秩序的行为,如:破坏基于男女之间由于体力、智力的差异而存在的社会分工、学习方法的不同、合理有效的不同思维模式等并且产生了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3].行为人为了某种自身的目的而借助于盲目的一切以女权为中心或者是为了实现偏激片面的女权而采用的破坏人类天性的行为,如:通过某种手段阻碍尚未成年的男孩或者女孩应该具有的未来男人和女人自然天性的形成、通过一系列破坏行为和危害行为阻止男人本身优势的发挥等等,最终达到抹煞人类天性的目的;[4].其他基于行为人为了某种自身的目的而借助于盲目的一切以女权为中心或者是为了实现偏激片面的女权而采用的行为。 极端女权主义的危害极端女权主义行为必然会产生相当严重的后果,这种危害后果主要有:[1].严重损害了男人的正当合法权利和严重抑制、埋没了男性的本来智能优势,制造出懦弱和暴烈的并存男人,引发了两性关系的紧张和信任危机,男性同女性的矛盾越来越突出、越来越激烈,众多专门针对女孩子和女性的恶性案件此起彼伏,反过来进一步激化男女之间的矛盾和冲突,造成恶性循环;[2].孕育出没有国家民族意识、只有对男人越来越仇视和愤恨的偏激女人,她们的人生价值、世界观将严重扭曲,除了同男人斗争以外毫无追求和理想;[3].国家体育、经济、政治、社会各方面的全面“阴盛阳衰”;国家教育水平、国家科研水平以及国防实力的全面下降;民族精神的全面萎靡;[4].未来将会失去把握和驾驭未来的优秀教育工作者群体、最优秀的科学家群体、工程技术人员群体、富有高瞻远瞩、深邃洞察力和强有力的优秀政治家群体、最富创造力的经济学家以及社会活动家群体、强悍而优秀的军人、技术精湛而求真务实的优秀工人、农民群体;[4].国家的国际竞争力严重衰弱和民族发展的停滞,国民的素质的综合败落及道德滑坡;[5].国家和民族的严重生存危机;[6].其他基于极端女权主义行为产生的危害性后果。 特定行为人为了按照自己所构想的“女权中心论”针对其他人、组织或者社会实施了偏激、违法的行为产生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结果之中,特定行为人的这种偏激违法行为必定带来了与之对应的严重危害后果,同时,这种严重结果是由基于行为人“女权中心论”的偏激、违法行为而产生而不是产生于其他行为,这也是极端女权主义行为的因果要件。相反,行为人虽然实施了这种偏激、违法行为,但是没有产生与之相对应的危害后果或者虽然有了这种极端女权主义行为的危害后果但不是由于行为人基于盲目“女权中心论”的偏激、违法行为而产生,这样的行为也不属于极端女权主义行为而属于其他违法、侵权以及犯罪的行为。 某些时候或者由于某些条件的出现,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具有了极端女权主义行为的构成要件,但是应该排除,这些情况主要有:[1].行为人的这种极端女权主义行为具有可以谅解的因素存在,而且所造成的结果非常轻微;[2].行为人虽然实施了极端女权主义行为,但是主动采取措施消除了危害后果;[3].行为人主动中止了实施的极端女权主义行为;[4].由于某些不可抗力的出现,行为人所实施的极端女权主义行为没有带来与之对应的社会危害。 女权主义行为是为了维护女性合法权益而进行的各种合法行为的总称,这种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社会的普遍支持,在行使女权主义行为的过程中,也可能由于某些因素或者由于一些理解方面的原因,产生了一些矛盾(主要是男女之间的小矛盾)和偏差,但是这些都属于正常情形,应该通过沟通加强理解而不是斗争,这些认识上的问题不属于极端女权主义范畴;激进女权主义带有明显色彩的“女权中心论”,它是行使女权主义过程中由于行为人的经历、情绪、接受的教育以及宣传等方面的原因,更多的体现了同男性斗争色彩的一种激进行为,比较接近极端女权主义,但是由于这种行为没有采取偏激、违法行为,也没有产生社会危害性,仍然属于思想意识方面的内容。无论是女权主义行为还是激进女权主义行为,都不能等同于极端女权主义行为。 如何预防极端女权主义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护妇女合法权利是《宪法》精神的重要体现,也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必须,但是极端女权主义行为的实施危害了国家和社会、损害了男性的正当利益,激发了社会上的相关反抗意识、特别是受到这种行为损害男性的报复意识往往能够反过来实施各种侵害妇女合法权利的行为,其本质上还是由于极端女权主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所带来的,因此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就必须防止极端女权主义行为。谈到“女权中心论”我们也不得不也列举一个明显带有主观唯心主义色彩的例子――奥地利关爱女孩协会的所谓的“著名提问”--“因为教育了一个男孩,你只教育了一个个体,而教育了一个女孩你就教育了一个家庭,教育了一个民族,教育了一个国家”。这种赤裸裸地主张压制男孩的天性、压制男人的优势和强大的形成,全面否认历史和现实生活中男人的杰出作用,盲目扩大女性权利,盲目夸大女性作用和为了实现女性绝对权利而刻意混淆公民、家庭、国家和民族概念的做法就是“女权中心论”的体现,它是极端女权主义和许多社会危害产生的根源之一。 以“女权中心论”为核心的极端女权主义行为是一种盲目绝对化的女性权益,将带来危害国家民族未来的阴盛阳衰,造就了男女之间越来越剧烈的矛盾和冲突,反过来又加剧极端女权主义行为的进一步形成和更加深层次的危害。 最后我们说:任何人享有权利的同时就必须承担义务。权利必须受到制约,否则权利必然会被滥用,构成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侵害。现阶段和可以预料的将来,毫无任何法律的、道德的、传统制约的“极端女权主义行为”对于任何国家和民族来说都是巨大祸根,社会的和谐发展必须铲除当今中国的怪圈――阴盛阳衰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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