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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吉林市易学文化研究会
释义

研究会概况

吉林市易学文化研究会是在吉林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群众性学术组织,以吉林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为主管部门。

吉林市易学文化研究会作为吉林市唯一在民政局登记注册的易学机构,将承担起组织全市易学专家学者、易学爱好者研究、弘扬易学文化的历史使命。研究会将坚持易理与象数并重,理论和实践并举的方针,倡导易学研究应用的科学、规范、求实和与时俱进。将最大限度地融合义理和象数的纷争,填平所谓教授派与数术派的洪沟。研究会将不拒高人,海纳百川,摒弃门派封闭的狭隘之风。倡导尺有所短、寸有所长、兼容并蓄的优良学风。

研究会将打破狭隘的组织观念,倡导学无国界、天下易学是一家、“天火同人”的最高境界。研究会将为吉林市德易双修的易学人才,提供广阔的施展空间,共同奏响易学服务社会的最强音。研究会将组织会员开展各种形式的研究、挖掘、互动、交流活动,将举办各门类的研讨班、培训班,将召开研讨会、论坛会,把我市的易学活动开展得丰富多彩。研究会将搭建起各行各业通往易学智慧殿堂的桥梁,将为各界人士搭建起与易学交流互动的平台。吉林市易学文化研究会将成为易学同仁温暖的家!

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本会定名为吉林市易学文化研究会。

第二条 性质:本会为全市易学家、易学爱好者、关心支持社会易学文化事业发展建设的各界热心人士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的市级文化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宗旨: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团结全市广大易学专家,易学爱好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弘扬中华易学文化,促进群众性的易学文化活动蓬勃地健康发展,为地方文化和经济发展,努力做出易学、易学爱好者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吉林市社会学界联合会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吉林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驻地吉林市北京路82号市委综合楼310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政府法令法规政策,引导会员依法研究;

(二)开展专业知识培训,举办讲座和学术研讨,提高会员易学爱好者的易学文化水平。

(三)开展会员联谊、互助交流,发展与国内外易学团体的联系交流,友好合作;

(四)编办会刊会报,组织出版有关易学书籍。

(五)在政策、法律范围允许的条件下,开办易学文化培训及易学文化论坛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易学理论研究者和易学爱好者。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有比较丰富或较高质量的易学理论研究水平;

(四)经本会二名会员介绍由理事审批入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由秘书处审核报理事会审批;

(三)由研究会秘书处核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研究会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会刊、资料;

(五)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进行监督;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退会应以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和,必要时可另行增补或除名。理事会负责选举主席团,均任期五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如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是理事会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会长主持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

(三)决定聘任名誉会长、顾问,在会员代表大会上或以其他形式向全体会员公布;

(四)必要时决定理事的增补、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重大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办公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主席会议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吉林市易学文化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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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3:1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