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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吉林省中医药学会
释义

学会简介

吉林省中医药学会前身是吉林省中医学会,于1979年恢复,2002年正式更名为吉林省中医药学会。历经六届理事会,第六届理事会成立于2005年10月13日,会长由吉林省卫生厅副厅长兼省中医药管理局局长邱德亮担任,苗洪范为名誉会长,常务副会长周建民,秘书长朱桂祯。现下设骨伤科、肛肠科、风湿病、中医院管理、老年病、肝病、糖尿病、眼科、中药、妇科、儿科、心病、科研管理、针刀、呼吸病、仲景学说、脑病、养生康复、研究生学术委员会、动物药、推拿、中医文化、络病等23个专业委员会。第六届理事会理事共148名,其中女性23名,占16%;50岁以下88名,占62%;高级职称人员120名,占84%。团体会员单位87家,其中非公有制经济单位7家,占8%。

专业委员会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吉林省中医药学会章程》的规定,结合学会各专业委员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专业委员会的性质和任务

第二条 专业委员会是在吉林省中医药学会领导下负责组织本学科学术活动的分支学术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正式名称冠为“吉林省中医药学会XXX专业委员会”,不再另定章程。开展活动应使用全称。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不得设立下属组织。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一)坚持学会宗旨,遵守学会章程,根据学会的学术活动总体规划,编制本专业的学术活动计划。

(二)组织本专业的学术交流,承办本专业的全国学术会议。

(三)组织评议、审定与本专业学科有关的学术论文,推荐优秀论文和科普作品。

(四)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科技发展动态,对有利于本专业的发展方向和重要项目提出建议。

(五)承办本会委托的科技咨询、义诊服务、科普宣传。

(六)组织本专业的继续教育,推广新成果、新技术、新方法。

(七)发现和推荐本专业的优秀科技人才。

(八)联系本专业科技人员,及时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九)加强与本会及有关专业委员会间的联系和协作。(十)积极发展会员,不断扩大本专业队伍。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要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学术活动、年度计划等重大问题都要经过专业委员会研究决定,并报学会批准备案。

第三章 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的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已形成覆盖全省的从事本专业的会员队伍,并有学术造诣较深的学科(学术)带头人和一批热心学会工作、有一定学术威望的科技骨干力量。

第八条 建立专业委员会后,其学科领域及工作任务与其他专业委员会不重复。

第九条 能独立开展学术活动和编辑有关学术资料。

第十条 有规范的名称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十一条 业务范围符合学会章程规定。

第十二条 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应由该学科的知名专家1名提议,3名以上附议,并作为发起人,提出成立专业委员会的报告,说明专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现有专业队伍和会员队伍的情况,成立专业委员会的目的、任务和必要性、活动范围以及内容,本专业学科的有关论著、科研成果,拟任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办公场所,并填写申请表一式三份,报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核。

第十三条 经常务理事会审核同意筹建的专业委员会由学会正式行文上报省科协、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筹备。在原发起人的基础上组成筹备组。由学会委托各市、州及有关单位推荐委员候选人,学会对候选人作资格审查,并与有关方面协商,然后确定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如发起人年龄超过55岁,原则上不进入专业委员会。

第十四条 应在常务理事会批准成立专业委员会之日起,半年内完成组建工作。否则自动取消其成立资格。

第四章 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和委员任期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委员总数根据学科情况确定,名额一般为30-70人。

第十六条 由专业委员会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由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主持领导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5人,最多不超过7人。常务委员人数一般为10-15人。

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选举产生后报学会批准。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常务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需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委员会需有半数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专业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

第五章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政治思想觉悟高,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学术作风。

第二十二条 热爱学会工作,遵守学会章程,身体健康,年龄(届满时)不超过60岁的在岗者。

第二十三条 在本学科领域有较深的造诣和较大影响,副高级以上职称。

第二十四条 有较强的沟通和协调能力,作风民主,团结同志。

第六章 专业委员会的名誉职务

第二十五条 凡本届卸任的、不在下届委员会继续任职的主任委员可由常委会推荐,下届常委会审议通过,聘为名誉主任委员或顾问。少数年资较高、有一定威望,对本学科贡献较大的本届卸任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可分别聘为顾问和名誉委员。名誉主任委员、顾问、名誉委员均任期一届,由学会颁发聘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以上人员每年至少撰写学术或科普文章一篇,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在学术会议上交流。

第二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违反《吉林省中医药学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的,由学会给予通报批评。如情节严重的,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撤消该专业委员会。如不按时开展活动两次以上者,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撤消该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

第二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以上人员以及相关领导未经学会授权,不得以专业委员会职务名义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无特殊原因,连续两次不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组织的重要学术活动,视为自动辞去委员资格。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中医药学会负责解释,自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吉林省中医药学会(英文译名为:Jilin Association of Chinese Medicine,英文缩写JACM,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吉林省中医药科技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及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预防、康复、保健、生产、经营等单位自愿结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中医药科技工作者与管理工作者的纽带,是省科技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省中医药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广大中医药和相关的自然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优秀民族医药文化,促进中医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中医药知识的普及和推广,促进中医药科技人才、管理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中医药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中医药的服务需求,为建设和谐社会服务。

本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深入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党的中医药工作方针、政策,坚持中医与中药并重,继承与发展并重,坚持依法、民主办会,不断深化改革,充分发挥广大会员和中医药专家的主体作用,构筑学术交流平台,为原始性创新思想、观点的产生创造宽松的学术环境,促进中医药事业健康、持续、稳定地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吉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本会办事机构由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比照医疗直属事业单位进行管理。

第五条 本会设在吉林省长春市工农大路1745号,邮编13002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围绕中医药及相关学科领域开展以下范围的业务活动

(一)开展各种形式的中医药学术活动,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研讨和科学考察活动。

(二)编辑出版中医药学术期刊、科普读物、专著及有关信息资料和音像制品。

(三)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提高会员及广大中医药科技工作者的学术水平,在广大群众中进行中医药知识的普及与宣传。

(四)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中医药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五)组织中医药专家协助政府对中医药科技政策、法规、发展战略和管理决策进行论证。

(六)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转变职能中委托、交办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七)培养、发现、举荐优秀的中医药人才;表彰、奖励先进会员和学会管理工作者;推荐、奖励优秀学术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

(八)开发和推广中医药科技成果,为有关部门提供科技咨询。

(九)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加强同有关国际及省际学术团体和学者的联系,开展国际及省际间的科技合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类,其中个人会员分为资深会员、高级会员、初级会员、学生会员四个级别。

第八条 会员条件:

(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热爱中医药事业,支持学会工作。

2、拥护本会的章程。

3、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各级各类会员应具备的特殊条件:

个人会员

1、资深会员:具有执业主任中医(药)师资格、教授、研究员或在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预防、康复、保健、编辑出版、生产、经营部门取得相应职称,有较高学术威望,在有关学科发展中起带头作用者,或在中医药科学技术领域中成绩显著,有突出贡献者。

2、高级会员:具有执业副主任中医(药)师资格、副教授、助理研究员或在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预防、康复、保健、编辑出版、生产、经营部门取得相应职称,有一定的的学术地位,在有关学科发展中起重要作用,或在中医药科学技术领域中有一定成绩者。

3、初级会员:具有执业中医(药)师、助教、实习研究员以上资格,或在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预防、康复、保健、编辑出版、生产、经营部门取得相应职称者。

4、学生会员:高等中医药院校的在校学生,以及西医药院校的中医药专业的在校学生。

以上人员包括中西医结合人员、民族医药工作者以及其他与中医药相关的科技人员。

团体会员:

参与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并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机构和医药企业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两名以上会员介绍或所在单位(学校)推荐。

(三)经所在市、州中医药学会审核,学生会员可由学校审核。

(四)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编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优惠取得本会编辑出版的学术资料和科普资料,资深会员免费获取本会的年度活动计划表。

(六)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际会议和选派出席有关的国际、国内学术会议。

(七)团体会员可优先得到技术咨询。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决定。

(三)依法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团体会员接受本会的委托,协助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活动。

(五)按期交纳会费。

(六)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学术、咨询和科普宣传等有关的社会公益性活动。

(七)为本会事业发展自愿捐赠或接受本会委托依法募集资金。

(八)资深会员参与由本会组织的对我省中医药工作发展战略、政策、重大决策的论证、咨询等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吉林省会员代表大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审议、通过提案和决议。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原则有2/3以上的全省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举行一次,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5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等。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批年度学术计划和工作计划。

(十一)筹措、管理学会活动经费。

(十二)决定其它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中的第一、二、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的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本会聘请中医药领域资深、德高望重、在本学科中成绩突出、经验丰富、为学会建设与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专家和管理工作者为顾问。

第二十四条 本会根据学术活动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分支学术组织,是非法人学术组织,其名称冠以“吉林省中医药学会XXX专业委员会,不再另定章程。专业委员会应由本专业知名专家组成,可由各市、州中医药学会和各专业委员会推荐,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其正、副主任委员由委员会民主选举产生。专业委员会4至5年改选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调整。

本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应由本届理事会讨论决定,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备案。

专业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编制本专业的学术活动计划,组织本专业的国内外的学术交流,并报本会审批备案。

(二)为本会提供稿件,组织本专业人员撰写论文和科普宣传材料。

(三)组织评议、审定本专业有关学术论文,推荐优秀论文和科普作品。

(四)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科技发展动态,对有利于本专业的发展方向和重要项目提出建议。

(五)承办本会委托的科技咨询、义诊服务。

(六)开展本专业的技术培训,提高中医药工作者的专业水平。

(七)发现和推荐本专业的优秀科技人才。

(八)加强与本会及有关专业委员会间的联系和协作。

(九)积极发展会员,不断扩大本专业队伍。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中医药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55岁,为兼职;副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中医药事业和学会工作,责任心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经会长提议,本届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等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等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拨款或有关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或省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5年10月13日第六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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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2 13: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