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特岗教师相关政策的解释 |
释义 | 概述吉教联字[2010]4号 各设岗县(市、区)、财政局、行政局: 为指导各设岗县(市、区)更好地为特岗教师提供优质服务,规范特岗教师管理和使用工作,帮助用人单位和特岗教师正确理解有关政策,切实保障双方的权益,明确相应职责,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主要内容一、工资标准特岗教师工资水平不应低于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工资水平。如国家和省里补助的特岗教师工资性标准低于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工资水平的,差额部分由“特岗计划”设岗县(市、区)承担;如高于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工资水平,则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按照国家和省里补助的工资性标准执行,特岗教师工资按每年12个月逐月发放,发放时应扣除个人所得税、为特岗教师办理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等个人应承担部分的费用。 [举例:目前国家和省补助的工资性标准为20540元/人/年,比照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工资标准(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应享有的社会保障等待遇全算在内),如果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工资标准高,例如22000元/人/年,由当地政府补齐差额部分;如低于国家和省里标准,例如19000元/人/年,则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按照国家和省补助的工资性标准执行,即约1711元/人/月。无论何种情况,扣除单位替个人缴纳的各项保险、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等款项后,余下的发到教师手中,即为实发工资。] 二、试用期特岗教师试用期为半年,主要是对其进行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考核。为体现对特岗教师的优惠政策,从试用期开始特岗教师工资即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三、保险福利待遇设岗县(市、区)要根据现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保险福利的相关政策,参照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应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障待遇执行,切实保障特岗教师的合法权益。 四、考核和管理特岗教师要纳入当地教育系统统一管理,考核工作参照当地公办教师考核办法执行,不另设标准。特岗教师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已在《吉林省2009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吉教联字〔2009〕32号)有明确规定,原则上由设岗县(市、区)政府人才服务机构免费管理。特岗教师上岗后,设岗县教育局负责将其档案交由当地政府人才服务机构管理(档案在本人手里的人员和档案在设岗县本地的人员可交直接由教育局办理转交,档案在外地的人员由教育局负责向档案所在地联系调档事宜)。 各设岗县(市、区)要将特岗教师工资发放及落实其他福利待遇和考核管理等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充分发挥设岗县(市、区)自身的管理主体作用,将本地工资性补助标准等相关问题及时向特岗教师进行宣传和解释,充分保证特岗教师的知情权,做好特岗教师的稳定工作,切实解决特岗教师在工作及生活上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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