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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机动车辆保险
释义

机动车辆保险是以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第三者责任等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其保险客户,主要是拥有各种机动交通工具的法人团体和个人;其保险标的,主要是各种类型的汽车,但也包括电车、电瓶车等专用车辆及摩托车等。 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2012年3月份,中国保监会先后发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和《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推动了车辆保险的改革。

机动车辆保险1

发展历史

机动车辆保险产生于19世纪末,世界上最早签发的机动车辆保险单,是1895年由英国“法律意外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费为10英镑到100英镑的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单,但汽车自燃险可以在增加保险费的条件下加保。

机动车辆保险的真正发展,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一方面是,汽车的普及使道路事故危险构成一种普遍性的社会危险;另一方面则是,许多国家将包括汽车在内的各种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列入强制保险的范围。因此,机动车辆保险在全球均是具有普遍意义的保险业务。

随着经济的发展,机动车辆的数量不断增加。目前,机动车辆保险已成为我国财产保险业务中最大的险种。目前机动车辆保险已涵盖汽车大多数的危险事故,在中国交通部已强制购车人员购买机动车辆保险,以保证在车祸事故中,受害人得到基本保证。比如交强险就是保证第三方的权益

保险形式

机动车车辆保险一般包括基本险和附加险两部分。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险因保险公司而异,一般不能独立承保。

基本险

车辆损失险

在机动车辆保险中,车辆损失保险与第三者责任保险构成了其主干险种,并在若干附加险的配合下,共同为保险客户提供多方面的危险保障服务。

车辆损失险的保险标的,是各种机动车辆的车身及其零部件、设备等。当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时,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碰撞责任、倾覆责任与非碰撞责任,其中碰撞是指被保险车辆与外界物体的意外接触,如车辆与车辆、车辆与建筑物、车辆与电线杆或树木、车辆与行人、车辆与动物等碰撞,均属于碰撞责任范围之列;倾覆责任指保险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本车翻倒,车体触地,使其失去正常状态和行驶能力,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非碰撞责任,则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A、保险单上列明的各种自然灾害,如洪水、暴风、雷击、泥石流等。

B、保险单上列明的各种意外事故,如火灾、爆炸、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等。

C、其他意外事故,如倾覆、冰陷、载运被保险车辆的渡船发生意外等。

机动车辆损失险的责任免除包括风险免除(损失原因的免除)和损失免除(保险人不赔偿的损失)。风险免除主要包括:

1、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2、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3、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4、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品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5、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6、驾驶人员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7、非被保险人直接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

8、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使证件。

损失免除主要包括自然磨损、锈蚀、故障,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等。

需要指出的是,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由保险合同规定,且并非是一成不变的,如中国大陆以往均将失窃列为基本责任,后来却将其列为附加责任,即被保险人若不加保便不可能得到该项危险的保障。

第三者责任保险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是承保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导致的第三者的损害索赔危险的一种保险。由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公众的安全与利益,因此,在实践中通常作为法定保险并强制实施。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即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而致使第三者人身或财产受到直接损毁时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在此保险的责任核定,应当注意两点:

A、直接损毁,实际上是指现场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各种间接损失不在保险人负责的范围。

B、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进行补偿。

这两个概念是不同的,即被保险人的补偿金额并不一定等于保险人的赔偿金额,因为保险人的赔偿必须扣除除外不保的责任或除外不保的损失。例如,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私有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本车的驾驶人员及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在交通事故中的损失,不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负责赔偿之列;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驾驶员酒后或无有效驾驶证开车等行为导致的第三者责任损失,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附加保险

机动车辆的附加险是机动车辆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中国现行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看,主要有附加盗窃险、附加自燃损失险、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附加不计免赔特约险、附加驾驶员意外伤害险、附加乘客意外责任保险等,保险客户可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加保。

盗抢险

盗抢险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因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车辆的全部损失,以及其间由于车辆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所造成的损失。

保险特点

不确定性与难测性

由于机动车辆在陆上运行、流动性大、行程不固定,对保险人而言,无疑增加了危险事故与保险损失的不确定性和难以预测性。

扩大可保利益

比如,只要是经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使用已保险的机动车辆,如果发生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并造成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保险人均负赔偿责任。保险人在承担这项责任时,条件只是要求:驾驶员是合格的驾驶员、和驾驶已保险的机动车辆且得到了被保险人的同意,而不要求其对机动车辆拥有所有权、占有权或管理权等。这实际上是对保险合同中可保利益的一种扩大,同时也是保险责任的放大。

无赔款优待

无赔款优待是机动车辆保险特有的制度,其核心是为了解决在风险不均匀分布的情况下,使保险费直接与实际损失相联系。

为了鼓励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安全行车,各国的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中均采用“无赔款优待”制度。

注重维护公众利益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作为一种与机动车辆密不可分的责任保险业务,在绝大多数国家均采用强制原则实施,从而是一种法定保险业务,各国之所以对这种业务特殊对待,其出发点都是为了维护公众利益,即确保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的一方能够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

保险流程

1、机动车辆投保流程,见如下图所示:

2、机动车辆保险索赔流程

3、申报材料

投保车辆行驶证、被保险人的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被保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被保险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被保险人为“自然人”的)、投保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车辆合格证、新车购车发票、车主出具的能够证明被保险人与投保车辆关系的证明或契约(被保险人与车主不一致的)、约定驾驶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约定驾驶人员的)、购车发票或固定资产入账凭证(个别未上牌照的特种车、拖拉机、摩托车等)、投保单、上年车险清洁保单(申请无赔款优待的)、单位证明及个人委托书(个人车辆单位使用的)。

保险购买

买车的人越来越多,可是熟悉新车手续的人却不多,不少车主在为自己的爱车选择保险时往往一头雾水。面对名目繁多的险种,保费不同的保险公司,究竟应该如何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车险产品呢?

1、交强险必须购买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从2008年8开始,所有的新车和保险到期的车辆续保必须购买车辆交强险。以六坐以下为例:其中私家车保费为950元,企业非营业汽车1000元,机关非营业汽车950元,营业出租租赁1800元。保险公司将根据车辆销售发票进行判断。

由于新车大多对应的驾驶员是新手,出险率比较高,所以保险公司一般不愿意提供给新车很大折扣。但对于从事医生、记者、银行员工、公务员等职业的特定工作人员,保险公司认为他们的出险率会低于普通的购车人,所以也会有一定的优惠,折扣都在8折以下。

2、新车险种应“求全”

除了国家强制规定购买的交强险,新车主还需购买一些必要的商业险种,其中包括车损险、三责险、盗抢险、车上人员险等。有些车主为了节省保费,想少保几种险,或者只保车损险,不保第三者责任险,或者只保主险,不保附加险等。其实各险种都有各自的保险责任,假如车辆真的出事,保险公司只能依据当初订立的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给予赔付,而车主的其它一些损失有可能就得不到赔偿。

以价格为15万元的车辆为例,某保险公司的车损险为2956元,三责险车主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5万、10万、15万、20万等不同保额。三责险根据车型的不同,保金也不尽相同,最常见的6座以下乘用车,保额5万的,保费通常为800元左右;保额10万的,保费1100元左右;保额15万的,保费1200元左右。盗抢险也是根据投保车辆的价格来进行换算,价格15万的车保费为900元左右。此外您购买的新车在吸引路人眼球的同时,也吸引了盗贼的注意力,因此建议投保盗抢险,当然如果汽车停放地点的保安措施良好,您认为安全可靠,也可以考虑不投保。车上人员险多按照每辆车5个人计算,保额分别为5000元和10000元两种,保费分别为100元、200元左右。

3、附加险种酌情买

车主还可以根据自己汽车的实际状况与使用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附加险。这些险种包括:单独玻璃破碎险、划痕险、不计免赔险等。如果您的爱车经常出入交通混乱的市场等地,容易刮蹭爱车漆面,您就可以考虑买一份划痕险。如果爱车不得不停放在建筑工地旁的停车场,时常有飞来的小石块,您的挡风玻璃又价值不菲,那就建议您单独投保一份玻璃破碎险,以避免经济损失。此外,夏天天气热,汽车容易产生自燃,您在经济条件充裕的情况下也可以购买自燃险,做到有备无患。

要提醒大家的是,新车新手难免磕磕碰碰,发生事故的频率也相对较高,因此,保险专家建议车主,如果是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了新车,按要求您必须购置全险;如果您采用全款的方式购买了一辆新车,您本人又是一名新手,为了减少损失,可以考虑购买除自燃损失险外的所有投保内容。

慎重投保

1、不要重复投保

有些投保人自以为多投几份保,就可以使被保车辆多几份赔偿。按照《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重复保险的车辆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因此,即使投保人重复投保,也不会得到超价值赔款。

2、不要超额投保或不足额投保

有些车主,明明车辆价值10万元,却投保了15万元的保险,认为多花钱就能多赔付。而有的车价值20万元,却投保了10万元。这两种投保都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依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超额投保、不足额投保都不能获得额外的利益。

3、及时续保

有些车主在保险合同到期后不能及时续保,但天有不测风云,万一车辆就在这几天出了事故,岂不是悔之晚矣。最好的是记住保险的截止日期,提前办理续保。

细选保险公司

在确定了应该选择的险种以及可以获得的优惠以后,我们在购买车险的过程中应该如何选择保险公司,购买过程中还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业内人士建议,如果您的车是新车、或者是新手,而且车价相对较高,可选择大公司的车险。因为越高档的车,修理费用也相应越高,一旦出现事故,可能承受的经济压力也就越大,而大公司的赔付额度相对会高一些,定点维修厂的级别也比较高。

但从支付的保费来看,一般而言,相同的车型和险种,大公司的保费要比小公司高。如果您的车是旧车,或者车价不高,修理费用也不会很高昂,并且您的驾驶技术又比较成熟,选择小公司比较划算。

另外,专家提醒投保人,如果您的车经常出外跑长途,那么应该尽量选择比较大的保险公司来投保,因为这样的保险公司在全国各地都有分公司,遇到麻烦可即时在当地办理定损、理赔等。此外,专家提示,车主投保车险不能只重价格,应该结合自己用车的实际情况来决定,比如是否经常跑长途、是否指定专人驾驶等,综合出险时所需要的服务等。

审核材料

1、要认真审阅保险单证 当你接到保险单证时,一定要认真核对,看看单据第三联是否采用了白色无碳复写纸印刷并加印浅褐色防伪底纹,其左上角是否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制"字样,右上角是否印有"限在××省(市、自治区)销售"的字样,如果没有可拒绝签单。

2、核对保单 办理完保险手续拿到保单正本后,要及时核对保单上所列项目如车牌号、发动机号等,如有错漏,要立即提出更正。

其他

1、注意审核代理人真伪 投保时要选择国家批准的保险公司所属机构投保,而不能只图省事随便找一家保险代理机构投保,更不能被所谓的"高返还"所引诱,只求小利而上假代理人的当。 2.注意莫生"骗赔"伎俩 有极少数人,总想把保险当成发财的捷径,如有的先出险后投保,有的人为地制造出险事故,有的伪造、涂改、添加修车、医疗等发票和证明,这些都属于骗赔的范围,是触犯法律的行为。因此各位车主在这些问题上,千万不要耍小"聪明"。 3.车险中对第三方的界定,应排除家人在外。 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中有这样一条规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汽车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是不算在第三方范围内的。汽车保险条款规定是为了防范被保险人为了获取保险金而对家庭成员进行故意伤害。

保险理赔

一、随车携带机动车辆《三证一单》的清晰复印件、即车主身份证、

驾驶证、行驶证和保险大单。在此特别提醒大家,现在许多保险公司的保险小卡已不在作为理赔凭证。

二、出险及时报案非常重要,尤其是重大事故。拨打保险公司报案电话时需要提供保单号码、出险时间、地点、事故性质等基本情况。

三、临时牌照车辆一般只办理了短期交强保险,且有规定路线和时间,在规定以外的路线和时间发生的意外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

四、车辆异地出险时,及时报保险公司,由出险地定损人员进行代查勘定损。赔付费用一般按出险地的行业标准估价,若有局部损坏回到投保地才发现的,这部分的修理费用保险公司可补定损赔偿。

五、被保险人如果要委托修理厂办理赔,或将事故赔偿费直接划给修理厂的,应亲自签订授权委托书,并报保险公司备案。每次修理时,与修理厂签订质量合同,这样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注意事项

现在,汽车保险已被普遍接受。但是,有些车主认为只要买了车险,所有的事故损失都由保险公司赔偿。“并非所有的事故车主都能得到全额理赔。”那车险理赔流程到底是怎样的,有没有车险理赔流程图可以参考呢?保险专家说,对于车险理赔,车主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其一,及时报案。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应保护好现场,并在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如实陈述事故发生经过,提供保险单,等待保险公司查勘人员到现场查勘,同时填写好《索赔申请书》。此外,车主要尽快将各种索赔单证交给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在出险车辆修复后,车主应保存好修理发票,同时提供其他必要的材料向保险公司索赔。

其二,了解拒赔范围和免责范围。“在车险索赔时,车主应遵守相关交通规则并熟悉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专家说,对于年审不合格或没有年审、拖带未保险车辆、交通肇事逃逸、购买二手车后保单未过户的车辆,保险公司有权拒赔。另外,并非所有的事故车主都能得到全额理赔。以盗抢险为例,如果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而非全车遭盗窃,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其三,损失过小索赔不划算。因为在车险续保时,保险公司有一个保费优惠条款,即车辆一年未出险,第二年续保时即可享受10%左右的保费优惠;如果连续几年没有出险记录,那么保费优惠最高能达到30%左右。首先,在哪保的与理陪完全没关系!因为保单都一样的。其次,看你在哪修车,因为不同修理厂(包括4S店)都会比较方便的保险公司,最好问问你常去的修理场哪个保险公司赔起来方便!

最后这个问题比较复杂,简单给你说3种大类:

1、道路事故,先110,让交警开好证明就去修理场,报案,定损全套现在修理厂都能做到,连这都做不到的你也别去修了!千万别先找保险公司,让修理场联系对你利益保障是最大的!当然保险公司也有规定出险48小时内要通知的,不过2天时间很充裕了!

2、非道路事故(小区):自己写个证明,然后找所属派出所盖章就行了。这里有点不一样,先问问你去的修理场,你所保的保险公司是否要看现场,他们会指导你的。

3、单车事故:110先交警开单,然后找修理厂,保险公司有的要看现场有的不要,不要的直接开去修理场,要的再报案等保险公司来看车,需要的资料有交警的事故证明(非道路的就是自己写的盖过派出所章的证明),保单,行使证和驾驶证,如果修理场可以垫资的话你要提供你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复印件就可以)。

车险新规

管理通知

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车险改革由此启动。

《通知》针对前段时间商业车险“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等热点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通知》明确了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即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应当与投保人协商约定保险金额。《通知》还规定,因第三者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

示范条款

2012年3月14日,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正式发布《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取消多项免除责任“霸王条款”。

新规定对现行的车险条款进行了梳理,重点修订了条款中表述不清和容易产生歧义的地方,主要有4个特点。一是调整了车辆损失险承保、理赔方式,强化了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二是扩大保险责任,减少免赔事项。删除了现行车险条款中存在一定争议的10条责任免除,包括“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等。

三是强化如实告之,简化索赔资料。不再要求车损险索赔提供营运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不再要求盗抢险索赔提供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正副本、全套原车钥匙等。

四是简化产品体系,优化条款条例。新规定大幅简化现有商业车险附加条款,把部分附加险纳入了主险保障范围,即现有的38种附加险将被规范为10种,并新增了无法找到第三方的不计免赔险。

同名图书

机动车辆保险

书号: 17739 ISBN: 7-111-17739-8/F.2781课

作者: 张庆洪 何清坤 印次: 1-1

责编: 冯春生 开本: 16

字数: 285千字 定价: 18.0

所属丛书: 21世纪高等学校教材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汽车类专业(方向

装订: 平 出版日期: 2005-11-07

图书目录

序前言

第一章 机动车辆保险发展简史

第一节 保险发展简史

第二节 机动车辆保险简史和现状

复习思考题

第二章 机动车辆保险概述

第一节 风险和保险

第二节 机动车辆面临的风险

第三节 机动车辆保险产品简介

复习思考题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第三节 近因原则

第四节 补偿原则

第五节 权益转让原则

第六节 分摊原则

案例

复习思考题,

第四章 机动车辆保险市场

第一节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第二节 保险公司

第三节 保险中介

案例

复习思考题

第五章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

第一节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概念

和特征

第二节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节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成立

和生效

第五节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变更、

转让、解除和终止

第六节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和争议处理

案例

复习思考题

第六章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

第一节 保险责任

第二节 免除责任

第三节 保险金额

第四节 保险赔付

案例

复习思考题

第七章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

第一节 有关法规简介

第二节 保险责任

第三节 免除责任

第四节 赔偿限额

第五节 保险赔付

案例

复习思考题

第八章 机动车辆附加保险

第一节 以损失保险为基础的附加险

第二节 以第三者责任保险为基础的

附加险

第三节 不计免赔特约条款

第四节 其他特约条款

案例

复习思考题

第九章 机动车辆保险费

第一节 影响机动车辆风险的因素

第二节 风险分级

第三节 保险费率

第四节 机动车辆保险费计算原理

复习思考题

第十章 机动车辆保险核保

第一节 核保的原理

第二节 核保制度

第三节 核保的运作

第四节 保险费管理

第五节 单证管理与统计

第六节 续保与无赔款优待

复习思考题

第十一章 机动车辆保险理赔

第一节 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的特点

和模式

第二节 报案

第三节 检验报告

第四节 理算及其基本程序

第五节 追偿

第六节 理赔工作的监督

参考文献

(法释〔2009〕12号)

(2009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3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09年9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人民法院适用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保险法施行后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除本解释另有规定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认定保险合同是否成立,适用合同订立时的法律。

第二条 对于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认定无效而适用保险法认定有效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而保险标的转让、保险事故、理赔、代位求偿等行为或事件,发生于保险法施行后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第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保险法施行后,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为由,主张解除合同,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第五条 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下列情形下的期间自2009年10月1日起计算:

(一)保险法施行前,保险人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保险法施行后,适用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十日的;

(二)保险法施行前,保险人知道解除事由,保险法施行后,按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行使解除权,适用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三十日的;

(三)保险法施行后,保险人按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解除合同,适用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二年的;

(四)保险法施行前,保险人收到保险标的转让通知,保险法施行后,以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请求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适用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三十日的。

第六条 保险法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案件,不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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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5:2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