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释义 | 法院介绍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综合大楼座落于惠州市江北芳昌路,地处东江侧畔,惠州大道旁,大楼于2001年7月动工建设,2004年5月正式落成投入使用,大楼楼高30.4米,地下室一层、架空层一层,以上8层,占地面积约42397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30992平方米。 惠州中院现有干警122人,其中法官74人,约占全院干警总人数的61%,下辖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博罗、惠东、龙门六个基层人民法院。 惠州中院审判综合大楼外型成“山”字形布局,建筑风格庄严厚重、宏伟大气。大楼设施齐备,功能齐全,内外环境体现了审判特征与法律文化的高度结合。大楼前的广场正中坐落一只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象征断狱决讼的独角兽石像,取其不偏不倚、刚正不阿之意,蕴涵着惠州法院追求司法公正的法治信念。 审判综合大楼是按照现代司法审判工作的特点和要求来进行设计和建设的。除地下室和架空层外,大楼内部结构主要分成相互隔离的审判区、办公区和服务区等三个区域,审判区域为重点部分,建筑面积为8666平方米,占大楼总建筑面积的28%;办公区建筑面积为6611平方米;服务区建筑面积为6174平方米。审判区域共设有21个审判法庭,其中1个是能同时容纳600人的大审判法庭,5个中审判法庭,每个均设有40-50人的旁听座位,15个小审判法庭,每个设有15人的旁听座位,并配有21个调解室、律师室和合议室。 审判综合大楼具有便利诉讼、独立审判、功能齐全的特点。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坚持以人为本,审判区域为方便当事人诉讼、来访、查询等,提供了许多司法服务的场所和设施,如休息座椅、直饮水等等;二是凸显公开审判、独立审判的特点,法庭设计庄严、规范,与国际惯例相接轨,法官和当事人、代理人进出法庭有相互隔离的专用通道,避免了法官和当事人的庭前接触;三是各项配套设施符合现代化要求,装备有中央空调,直饮水系统、太阳能、电子安全门、办公局域网络等现代化设施,使用了电子自控、中央监控设备,整栋大楼的智能化、信息化和自动化程度较高;四是委托物业公司负责管理审判大楼的后勤、卫生及保安工作,在我市率先实现了国家机关后勤和物业管理工作市场化、专业化的新模式、新机制。 机构设置一、立案庭 (一)负责本院各类案件的审查立案和审判流程管理;收转各类诉讼资料; (二)按规定核算诉讼费,办理诉讼费的缓、减、免手续; (三)办理案件的诉讼保全等事宜; (四)指导和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工作; (五)审理管辖权异议、管辖权争议、对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上诉及其他程序性案件; (六)负责本院的信访和司法救助事宜。 二、刑事审判第一庭 (一)审判第一审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一、二审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等刑事犯罪案件; (二)指导和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 (三)办理大案要案的协调、指导事宜。 三、刑事审判第二庭 (一)审判第一、二审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受贿罪、渎职罪等案件; (二)指导和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工作; (三)审理少年犯罪等其他有关刑事案件; (四)办理大案要案的协调、指导事宜。 四、民事审判第一庭 (一)审判第一、二审有关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民事案件、房地产案件(包括房屋买卖、租赁、预售、按揭、开发合同案件,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案件,建筑承包合同案件),不动产相邻关系案件,邻地利用权案件以及其他不动产案件(包括山林、水利、草原、滩涂、铁路、机场、公路、桥梁、港口、堤坝等不动产引起的案件),农村承包合同案件,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侵权案件; (二)审理申请撤销相关仲裁的案件和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 (三)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 (四)审批基层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五)指导人民法庭审判工作。 五、民事审判第二庭 (一)审判第一、二审国内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案件。第一、二审国内证券、期货、票据、股权、公司、破产等案件; (二)审理申请撤销国内仲裁的案件; (三)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 (四)审批基层法院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六、民事审判第三庭 (一)审判第一、二审著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商标权、专利权、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以及科技成果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案件; (二)审理不服下级法院生效裁判的知识产权申请再审案件; (三)办理知识产权申请复议的案件; (四)审批下级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延长审限的案件; (五)办理符合管辖权限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七、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一)审判第一、二审行政案件; (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三)指导和监督下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 (四)办理其他有关的行政审判工作事宜; (五)办理应由本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 (六)审查处理各类行政赔偿申诉; (七)办理赔偿委员会的工作事务,执行赔偿委员会的决定事项。 八、执行局 (一)执行本院第一审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 (二)接受外地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的案件; (三)指导和监督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 (四)协调本市各基层人民法院之间、外地与本市人民法院之间的执行工作; (五)办理其他有关的执行工作事宜。 九、审判监督庭 (一)审判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立案庭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各类审判监督案件; (二)审判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依法由本院再审案件; (三)审理减刑、假释案件; (四)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或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的案件; (五)指导和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工作; (六)办理其他有关的审判监督工作。 十、办公室 (一)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政务; (二)办理院务会、院长办公会、审判委员会等会议事务; (三)负责全市法院通讯、计算机及其网络的技术管理工作; (四)负责保密工作和文件、电报、信件的收发、传阅、交换工作; (五)负责院印章管理和档案的收集、管理、利用; (六)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工作。 十一、研究室 (一)负责案件督办工作; (二)负责全市法院的调研工作; (三)研究审判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 (四)起草综合性文件; (五)编写法院工作简报、信息动态和案例选编; (六)负责司法统计; (七)负责法院新闻宣传工作; (八)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调研工作。 十二、司法行政装备科 (一)管理本院各项经费和国有资产,负责本院机关有关行政事务管理; (二)指导下级法院财务、两庭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三)负责本院接待工作; (四)负责本院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 (五)负责本院基本建设规划和计划、组织、协调、实施工作。 十三、司法委托管理室 (一)为本院和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技术审核服务。对法官提出的涉案技术问题进行解释或者答复,对送审案件中的鉴定文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等; (二)负责统一办理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拍卖等工作,严格对外委托工作程序和制度规范; (三)负责死刑执行中的技术监督、指导和确认死亡工作; (四)负责司法技术辅助工作调研及技术培训工作; (五)负责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辅助工作。 十四、司法警察支队 (一)负责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办法; (二)组织实施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细则; (三)制定、实施司法警察工作计划; (四)组织司法警察履行职责; (五)指挥辖区内的警务工作; (六)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 (七)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 (八)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纪检组、监察室 (一)主管人民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 (二)负责本院的纪律教育和廉政教育; (三)制定廉政建设制度并督促实施; (四)监督、检查法院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工作纪律的情况; (五)受理控告、检举法院干警的来信来访和法院干警的申诉; (六)查处法院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七)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 十六、政治处 (一)主管全院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 (二)协助市委、市人大搞好本院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和法官队伍建设; (三)指导检查法官培训工作; (四)办理法官考评委员会事项; (五)负责全市法院司法警察的警衔审核、报批; (六)负责本院机关人事、劳资、保险、计划生育、福利、干部调配任免、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 (七)协助县(区)党委抓好基层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及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 (八)协助主管部门管理两级人民法院的机构编制; (九)办理各种奖惩、人员信息管理和统计等工作; (十)指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和妇女组织开展工作。 十七、法官培训处 (一)负责本辖区内三级以下法官的续职培训; (二)中级法院指定的其他培训; (三)省法官教育培训委员会授权或省法官(培训)学院委托的其他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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