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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惠州市照明电器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惠州市照明电器协会(HZ Association of Lighting Industry)是由照明电器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是经惠州市民政局正式注册的惠州地区照明电器行业的社团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惠州照明电器协会成立于2006年,是地区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协会的上级主管部门是惠城区信息产业局。

惠州市照明电器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沟通企业之间、行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协调同行业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行业的整体利益,促进行业发展,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为了提高本协会工作效率,该协会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初期推荐设置办公室、交流合作部、市场推广部、行业研究部等职能部门,今后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再适当增设必要的部门。各职能部门职责如下:

办公室:负责会员会籍管理、会费收缴、档案管理、财务及协会的日常行政后勤工作。

交流合作部:负责协会的交流与合作项目,包括与政府有关部门在申报项目等方面的合作,为企业提供技术中介、技术交流和学术交流等服务。

市场推广部:为会员企业提供专业技术开发及产品推广相关的各项服务。

行业研究部:制定行业规划、相关产业政策,开展软课题研究等。

惠州市照明电器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

1、开展对国内外同行业发展状况的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提出制定行业规划、政策、立法等方面的建议。

2、开展行业调查统计,收集和发布行业信息。

3、创办行业协会出版物。

4、参与制订和修订行业的产品标准。

5、组织本行业的产品展览和订货,开展技术交流和合作。

6、开展咨询服务。为会员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管理、市场等方面的信息。

7、组织管理与技术方面的人才培训。

8、与国外同行业及相关组织建立联系,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9、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商定行规行约。

10、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惠州市照明电器协会(简称惠州照协)英文名称为 HZ Association of Lighting Industry(缩写为HZALI,汉语译读为“卡利”)。可独立使用并有专属权。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电器机械、照明器具及器材制造行业与从事相应产品批发、零售的企业、事业单位等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行业法人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沟通企业之间、行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协调同行业利益,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和行业的整体利益,促进行业发展,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主管部门为惠城市信息产业局,由惠州市民政局监督管理,并接受惠城区信息产业局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惠州市惠城区行政中心459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对国内外同行业发展状况的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提出制定行业规划、政策、立法等方面的建议。

(二)从事行业统计调查,收集发布行业信息。

(三)创办行业协会出版物。

(四)参与制订和修改行业的产品标准。

(五)组织本行业的产品展览与订货,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

(六)开展咨询服务,为会员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管理、市场等方面的信息。

(七)组织培训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人才。

(八)与国内外同行业及相关组织建立联系,开展交流与合作。

(九)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商定行规行约。

(十)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十一)开展行业协会宗旨所允许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仅包括团体会员。

第八条 从事照明电器行业并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关院校,承认章程,缴纳会费,均可申请参加本协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自愿申请,填写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履行入会手续后成为会员,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有以下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对协会工作的建议、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有优先或优惠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和获得协会出版物的权利。

(四)有向协会要求对生产、经营提供帮助和服务的权利。

(五)有提请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六)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章程,执行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四)积极向协会提供统计资料和信息。

(五)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由于以下原因之一,应予退会。

(一)停业或者转产。

(二)依法宣告破产。

(三)依法被撤消或被兼并。

第十三条 会员违反本协会章程,不履行会员义务,经劝告不予改正时,可劝其退会或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

(三)修改协会章程;

(四)推选理事会;

(五)审查协会的财务预算和决算;

(六)决定协会的终止。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需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理事会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经理事会决定,也可以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推举理事会。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休会期间,由会长召集。理事会根据议事内容也可以采用通讯方式进行。理事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人员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需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制订协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听取和审查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五)审查、批准年度财务的预算和决算;

(六)决定机构设置和撤消;

(七)吸收新会员和处理会员退会;

(八)组织下届协会的换届工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二十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岁,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凡在本行业中有较高声望和对本行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人员,承认本协会章程,经会长提名,理事会通过,可分别聘为荣誉会长、荣誉理事、荣誉会员或名誉会员。

各荣誉职位无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但可享有其它会员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负责处理协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由专职工作人员组成,秘书处在会长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工作。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任职。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经会长同意任职。

第二十五条 根据工作任务,本协会下设若干综合或专业工作科室,其设置、撤消和工作任务由理事会确定。

第二十六条 其他行业协会可以团体会员身份参加本协会并受本协会章程约束。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如下:

(一)会员会费;

(二)政府部门资助;

(三)国内外单位或个人的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行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金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6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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