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释义 | 法院简介怀化地处湖南省西南部,巍峨挺拔的雪峰山雄居于东南,神奇秀丽的武陵山横亘于西北,沅水及其支流蜿蜒其间,两峰夹一垄,怀化呈现为由西南向东北倾斜的狭长地带。怀化交通便利,素有“黔滇门户”、“全楚咽喉”、“湘黔渝鄂桂五省通衢”之称,是我国南方重要交通枢纽;怀化历史悠久,地域宽广,人口众多。古称“荆楚之地”,开始国家行政治理,距今已有2200多年的历史。现辖鹤城、中方、辰溪、麻阳、沅陵、溆浦、芷江、新晃、洪江、会同、靖州、通道等13个县(市、区),总面积2.76万平方公里,总人口502万,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的地区,侗、苗、土家、瑶等46个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的40%;怀化生态环境良好,自然景观秀丽,生态资源丰富,名胜古迹众多,民俗风情浓郁,是湖南省的重点旅游城市之一,素有“林木之乡”、“水果之乡”,“药材之乡”的美称,全市森林覆盖率达67.2%,境内有洪江古商城、芷江受降坊、通道万佛山等著名景观,向警予、滕代远、粟裕等老—辈无产阶级革命家诞生于此,“杂交水稻之父”袁隆平从怀化走向世界。 1998年怀化撤地改市,原怀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命名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内设19个职能部门,在编工作人员159人,下辖13个基层法院、51个人民法庭。全市法院共有1031名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 2008年,怀化中院党组按照“抓机关、带基层,抓规范、促提高”的思路,紧紧围绕全市的工作大局,努力拼搏、开拓进取,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各项工作取得新的进展。全市法院审判工作整体上呈现出“五上升、二下降”的良好局面,即新收各类案件12851件,上升29.7%;结案13700件,上升27.6%;刑事案件结案1979件,上升5.9%;民事案件结案7949件,上升30.2%;行政案件结案225件,上升12.5%;全市法院信访率下降3.2%,法官违法违纪人数下降75%。两级法院狠抓执行工作,努力破解“执行难”,取得良好成绩。中院共执结各类案件116件,执结标的1.5亿元,执行兑现率83.3%,创历年最高水平。指导监督基层法院执结各类案件2643件,执行到位标的3.16亿元,有效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全市法院司法状况考评全省排名第6位。中级法院基本实现了结案率高、服判息诉率高、调解率高、案件评查得分高;上诉率低、改判发回重审率低、终止执行率低、信访上访率低;无超审限案件、无矛盾激化案件、无枉法裁判案件、无违法执行案件的“四高、四低、四无”的工作目标。全市法院有7个集体、18名法官被评为省级以上先进。新晃县法院被评为“全省先进法院”,中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舒冬菊被评为“全国模范法官”,民一庭庭长马建民被评为“全国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先进个人”。 2009年,怀化法院将以科学发展观和“三个至上”重要思想为指导,立足基层,开拓创新,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坚持公正、廉洁、文明、高效执法,按照“抓基层、促机关,抓规范、促发展”的思路,把重心放在基层,夯实基层基础,重点抓好规范管理,努力提高队伍素质,加大建设现代文明法院的力度,为我市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以优异成绩迎接新中国成立60周年! 机构设置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怀化市委的领导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理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级法院指定受理、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以及提审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二)审理不服下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和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的各类案件。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告诉申诉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四)依法审理减刑、假释案件。 (五)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六)对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不明的案件依法行使指定管辖权。 (七)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申请执行而又需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执行死刑案件。 (八)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九)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疑难问题,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办理有关国际司法协助事宜。 (十)对本院机关的法官、法警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指导全市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等等。 内设机构及主要职能: 根据上述职责,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设19个职能庭、科、室、队、局( 不含政治部的组织干部科、老干科、宣传教育科)。 (一)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政务工作和各部门工作;负责院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督办院党组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和上级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负责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督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及其来信;负责重要文件、向人大的工作报告、院长讲话等文稿的起草;负责文秘、信息综合、建立中院机关网页、档案、图书、保密、机要、督查、新闻宣传、外事联络工作;归口管理国际司法协助事项;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 (二)政治部(下设组织干部科、宣传教育科、老干科) 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协助地方党委抓好人民法院系统党的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协助市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的和法官考评委员会决定的有关事项;会同有关部门承办人民法院系统技术职称评审的有关工作;负责警衔的审核和法官等级的呈报、评定、晋升及省法官协会、女法官协会怀化联络站的日常工作;负责司法考试的相关工作;负责审判长选任、书记员分类管理等工作;负责赔偿委员会的任免呈报工作;负责全市人民法院的表彰奖励工作;主管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训、组织人事、计划生育、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指导下级人民法院机关相关工作。 政治部日常工作分别由组织干部科、宣传教育科和老干科承担。 (三)纪检组(监察室) 指导、协调全市法院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监督、检查全市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工作纪律的情况;负责法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受理控告、检举全市法院系统干警违法违纪问题;督促和查处全市法院系统干警的违法违纪案件;受理纪检、监察对象的申诉。 (四)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 协同有关部门制定人民法院财务、装备管理政策;负责全市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负责全市人民法院物资装备(服装、车辆、警械具、武器、弹药等)的计划、采购、管理、调拔等工作;负责全市人民法院及人民法庭的基本建设的规划、管理,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国有资产、财务、行政、房产的管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市中级人民法院基本建设规划和计划;负责中院机关车辆管理及其他行政后勤事务管理工作;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 (五)研究室 负责调查研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研究审判实践中法律适用问题;组织、协调全市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指导工作;起草综合性文件、报告;负责《怀化审判》刊物的创办及其他审判业务资料的编纂;承办院审判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研究、征集对相关法规草案意见;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 (六)审判管理办公室 负责全市法院案件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对案件质量进行检查评议;负责司法绩效考核及司法统计工作;对下级法院案件质量的检查评议进行指导。 (七)书记员管理办公室 负责对聘任制书记员及编外书记员的集中管理;担任开庭审理、调查、合议、调解、执行等记录;协助起诉书、应诉书、传票、通知、裁定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的送达;负责案卷装订。 (八)机关党委(工会) 负责机关党群工作、党委下设各支部相关工作的管理,机关党委、工会各项集体活动的组织、安排和实施等。 (九)司法信息技术管理科 为审判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技术审核服务;负责统一办理对外鉴定、评估、审计、拍卖等工作;负责死刑执行中技术监督、指导和确认死亡等工作;负责计算机网络的建设和维护等工作;负责机关监控设备及其他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工作;负责司法技术辅助工作调研及技术培训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基层法院的司法技术辅助工作;负责民事、行政案件中的现场勘验、照相、绘图等工作;协助、配合办案法官对相关专门性问题的调查取证及组织考察咨询或组织跨学科的专家进行鉴定等工作。 (十)立案庭 对本院依法受理的各类案件审查立案;对本院以及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判决、裁定的申诉进行审查,认为可能有错误的,裁定再审后转有关庭处理;审理管辖争议、异议案件;负责信访工作;负责本院审判流程管理;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 (十一)民事审判第一庭 审理第一、二审有关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民事案件,房地产案件(包括房屋买卖、租赁、预售按揭、开发、土地使用权转让、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不动产及其相邻关系案件,邻地利用权案件以及其他不动产案件(包括水利、草原、滩涂、铁路、机场、公路、桥梁、港口、堤坝等不动产引起的案件,涉及以房地产及其他不动产为抵押的合同纠纷案件、其性质以主合同性质确定),农业承包合同案件、自然人之间的合同、侵权纠纷案件;审理申请撤销相关仲裁的案件;审理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审批基层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指导下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法庭工作。 (十二)民事审判第二庭 审判第一、二审国内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审判第一、二审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第一、二审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以及因合同引起的侵权纠纷案件和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审判第一、二审证券、期货、票据、股权纠纷案件;审判第一、二审涉外、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审判第一、二审信用证案件;审理破产案件;审理申请撤销国内仲裁的案件;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审批基层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指导基层法院相关工作。 (十三)刑事审判第一庭 审判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等第一、二审案件;处理相关的最高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相关的涉外内审案件;审理涉外的移送管辖案件;审理、呈报相关的因特殊情况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指导对少年犯罪案件的审理;办理相关大案、要案的协调、指导事宜;指导下级法院的相关工作。 (十四)刑事审判第二庭 审判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第一、二审案件;处理相关的死刑案件;审理并呈报相关的因特殊情况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办理相关大案要案的协调、指导事宜;指导下级法院的相关工作。 (十五)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审判第一、二审行政案件;审理行政申诉案件;审查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审查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且无需强制执行的案件;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负责办理应由本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依法决定国家赔偿;办理赔偿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执行赔偿委员会决定的事项;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 (十六)审判监督庭 审理不服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再审案件和不服下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再审案件以及下级人民法院一审程序审理的再审上诉案件(不含知识产权案件和行政申诉案件);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 (十七)执行局 执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一审发生法律效力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的财产部分;执行行政机关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执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以及下级法院因特殊原因不便执行而报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根据需要决定提级执行或协助执行;执行应由本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监督、指导、协调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十八) 司法警察支队 负责全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专业技能培训、警衔呈报、警籍管理、预防事故等工作;负责警卫法庭、人犯押解;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送达有关法律文书;负责执行死刑;参与有关审判庭和执行局执行有关事项;负责本院机关的综合治理工作(含机关监控管理);领导、协调下级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 (十九)林业审判庭 依法审理一审、二审的林业刑事、民事经济案件以及山林权属行政案件;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林业审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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