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华中农业大学章程 |
释义 | 《华中农业大学章程》即华中农业大学日常管理的全面规定。华中农业大学弘扬“育人为本、崇尚学术”的办学理念和以“勤读力耕、立己达人”为核心的华农精神,以人才培养为中心,致力于建设成为高水平研究型大学。为实现奋斗目标,规范办学行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华中农业大学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章程。 关于公布《华中农业大学章程》的决定校属各单位: 《华中农业大学章程》已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附件: 1. 华中农业大学徽志图案及结构 2. 华中农业大学徽章规格及种类 3. 华中农业大学校旗 4. 华中农业大学校歌 中共华中农业大学委员会 华 中 农 业 大 学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华中农业大学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实现学校管理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华中农业大学”,简称“华中农大”、“华农”,英文名称为Huazho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简称HZAU。 第三条 学校注册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狮子山街1号。 第四条 学校由国家设立,是直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管理的大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校长是学校法人代表。 第五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弘扬“育人为本、崇尚学术”的办学理念和以“勤读力耕、立己达人”为核心的华农精神,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努力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的奋斗目标是努力把华中农业大学建设成为国内一流、国际上有重要影响、特色鲜明的研究型大学。 第七条 学校依法设置和调整经济学、法学、文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等门类的学科、专业。 第八条 学校以全日制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为主,适度开展其他形式的高等教育。学校依法面向国(境)外招生,积极发展留学生教育。 第九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条 学校坚持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并重,鼓励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 第十一条 学校坚持服务社会,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农业现代化建设提供知识支持、技术支持和智力支持。 第十二条 学校坚持对外交流与合作,逐步建立和完善与国(境)内外知名大学、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等组织和机构交流与合作的制度和机制。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学校可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二章 学校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中共华中农业大学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实行中共华中农业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共华中农业大学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的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权利。其领导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决议。 (二)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人选;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 (四)领导学校宣传与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 (五)根据党管干部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 (六)领导学校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的民主党派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八)需要中共华中农业大学委员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中共华中农业大学委员会全委会闭会期间,由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责。中共华中农业大学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由中共华中农业大学委员会书记主持,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设校长1人、副校长若干人、校长助理若干人。副校长、校长助理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学校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学校学科建设、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决定学校内部科研机构的设置。 (四)推荐副校长人选,依法任免学校内部机构负责人。 (五)聘任与解聘学校教职员工,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员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处分。 (六)筹措办学经费,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七)决定和处理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中共华中农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华中农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在中共华中农业大学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中共华中农业大学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精简、效能原则,自主设置和调整校党政职能机构。校党政职能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对改革与发展的战略规划、重大事项、重要决策和制度进行咨询和审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对学术领域的重要事项进行咨询和审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与研究生教育领域的重要事项进行咨询、评议与审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职务评审委员会,对专业技术职务评议与审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华中农业大学工会。华中农业大学工会在中共华中农业大学委员会和上级工会组织的领导下,依据有关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华中农业大学委员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华中农业大学委员会在中共华中农业大学委员会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依据有关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依据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社会团体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做贡献。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教职员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在中共华中农业大学委员会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和学校财务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章程、发展规划、改革方案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学校教职工聘任、奖惩等与学校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通过学校教职工集体福利相关的规章制度。 (四)监督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校长定期向学校师生员工通报校情。 第三章 基层组织机构 第二十八条 学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院(部),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学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全面领导学院改革与发展。 第二十九条 中共华中农业大学委员会在学院设立基层委员会。学院党委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决议。 (二)参与讨论和决定学院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院长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工作。 (四)领导学院宣传与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 (五)做好学院干部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八)行使中共华中农业大学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 学院设院长1人,副院长若干人。院长是学院行政负责人,负责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事务管理。副院长协助院长行使管理职能。 第三十一条 学院行政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定并实施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与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二)组织学院学科建设、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统筹和协调学院办学资源。 (四)依据学校规定设置学院内部机构。 (五)负责院聘岗位人员的聘任与管理。 (六)负责学生教育与管理。 (七)建立学院资产、财务管理制度。 (八)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二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办公会议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战略规划、发展改革、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等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三十三条 学院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审议或决定学院提交的有关重要事项。 第三十四条 学院实行院务公开制度。院长定期向学院师生员工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通报院情。 院长定期向本第三十五条 学院可设立教授委员会。教授委员会作为学院学术咨询和评议机构,依据学院制定的教授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设立在学校的研究院、研究所、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研机构,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三十七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国家法律和学校规定,相对独立地进行运营与管理。学校对投资入股的单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保障学校合法权益。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的聘任实行下列制度: (一)教师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四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贡献使用学校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要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和奖励。 (四)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恪尽职守,勤勉工作,合理有效使用学校资源。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四)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发展和传播科学技术、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在人才培养、学科建设、教学改革、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学校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员工,依据学校相关管理制度和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十三条 学校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障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等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建立健全各类进修、培训制度。 第五章 学 生 第四十五条 学生是指依法获得华中农业大学入学资格,具有华中农业大学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六条 学校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参与学校计划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平等利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接受学校教育。 (二)依照国家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三)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方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处理以及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住宿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金、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完成学业,并符合学校相关规定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授予相应学位。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文体活动、社会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十条 学校支持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支持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依据章程开展活动。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障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利。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形式的资助项目,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就业指导等服务。 第六章 校 友 第五十二条 校友是指华中农业大学及其前身的历届毕(肄、结)业生、学位获得者、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和接受过教育培训的学员;华中农业大学名誉教授、名誉博士、客座教授、兼职教授以及获得华中农业大学校友会会员资格的个人。 第五十三条 学校设立华中农业大学校友会。华中农业大学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章程开展活动。学校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组织。 第五十四条 学校通过校友会以及其他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发展事业,鼓励校友参与和支持学校建设与发展。学校对做出杰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第七章 资 产 第五十五条 学校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六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社会和个人捐赠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教育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学研究经费及各类基金。 第五十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杜绝铺张浪费,提高使用效率,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不断加强公共服务与支撑体系建设,为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 校训 校徽 校旗 校歌 校庆日 第六十条 学校校训为“勤读力耕、立己达人”。 第六十一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为深绿色圆形造型。徽志中央为以楚国“编钟”和传统农具“耒耜”形象为基础的主体图案,下方为建校年份“1898”。外环上部为手书体校名“华中农业大学”,下部为校名英文全称“Huazho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见附件1)。 学校徽章为题有“华中农业大学”校名的长方形证章,其中学校教职员工佩戴的徽章为底色为红色、字体为白色,本科生佩戴的徽章为底色为白色、字体为红色,研究生佩戴的徽章为底色为橘红色、字体为白色(见附件2)。 第六十二条 学校校旗为印有黄色手书体“华中农业大学”校名的红色长方形旗帜(见附件3)。 第六十三条 学校校歌为朱再庵作词、喻宜萱作曲的《华中农业大学校歌》(见附件4)。 第六十四条 学校创建于1898年,校庆日为每年的10月2日。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审议,中共华中农业大学委员会通过后颁布实施,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在实施过程中,学校可根据需要,指定有关部门或机构组织制定章程的实施细则。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需要修订时,由校长提出修订方案及说明。章程修正案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中共华中农业大学委员会通过后实施,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六十八条 自本章程颁布实施之日起,凡与本章程不相符的标识、规章制度等,以本章程为准。 第六十九条 经学校授权,学校发展规划处负责本章程的解释。 华中农业大学学校办公室 2009年12月25日印发 附件: 1、 华中农业大学徽志图案及结构.doc 2、 华中农业大学徽章规格及种类.doc 3、 华中农业大学校旗.doc 4、 华中农业大学校歌.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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